正文 第37章 著作權的限製(2)(3 / 3)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侵權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被告數字圖書館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二,圖書館是搜集、整理、收藏圖書資料供人閱覽參考的機構,其功能在於保存作品並向社會公眾提供接觸作品的機會。圖書館向社會公眾提供作品,對傳播知識和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隻有特定的社會公眾(有閱覽資格的讀者),在特定的時間以特定的方式(借閱),才能接觸到圖書館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作品。因此,這種接觸對作者行使著作權的影響是有限的,不構成侵權。

被告數字圖書館作為企業法人,將原告陳××的作品上載到國際互聯網上。對作品使用的這種方式,擴大了作品傳播的時間和空間,擴大了接觸作品的人數,超出了作者允許社會公眾接觸其作品的範圍。數字圖書館未經許可在網上使用陳××的作品,並且沒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保證陳××獲得合理的報酬。這種行為妨礙了陳××依法對自己的作品行使著作權,是侵權行為。數字圖書館否認侵權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第二款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原告陳××主張被告數字圖書館的侵權行為給其造成40萬元的經濟損失,並使其支出8000元律師費,要求賠償。但是,陳××沒有舉證證明自己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相當於訴訟請求賠償的數額,也沒有舉證證明支出8000元律師費的合理性。因此,隻能依侵權行為的情節確定數字圖書館的賠償數額,不能全額支持陳××訴訟請求賠償的數額。

陳設於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錄像製成產品電視廣告播放不屬合理使用侵權案

案情簡介

原告:自貢市公共交通總公司。

被告:自貢市五星廣告燈飾公司。

1987年底,原告自貢市公共交通總公司(以下簡稱自貢公交公司)自籌資金,采用電動、聲控技術,自行設計、製作完成了題名為《希望之光》的立體造型大型藝術燈組。原告以此燈組參加了1988年第二屆中國自貢國際恐龍燈會展出,並被自貢市人民政府於同年6月評為一等獎,選送到北京參加了北海公園龍年燈會展出,展出結束後,該燈組運回原告處存放。

1993年以來,被告自貢市五星廣告燈飾公司(以下簡稱五星廣告公司)未經原告自貢公交公司許可,將《希望之光》燈組錄像鏡頭自製成電視廣告,作為本公司“五星”版霓虹燈產品的廣告片,同時在自貢市及市轄區的電視台上播放。該廣告片中未指明所用燈組的名稱和作者姓名,五星廣告公司亦未向自貢公交公司支付報酬。

1994年8月31日,自貢公交公司向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五星廣告公司為推銷自己產品的營利目的,未經本公司許可,也未向本公司支付報酬,擅自將《希望之光》燈組複製在自己的商業廣告中,在市、區電視台上長期播放,此行為侵害了本公司對該燈組享有的著作權。要求法院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判令五星廣告公司承擔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被告五星廣告公司答辯稱:原告自貢公交公司製作的《希望之光》燈組是設置在室外公共場所的美術作品。我公司自製的廣告片中,隻是錄下了原告公開展出的該燈組鏡頭,燈組名稱和作者名稱也赫然在目。我公司的這種行為應屬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項所指的合理使用行為,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該行為並不侵犯原告對燈組享有的著作權。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本案是有關作品的合理使用案件

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