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媒體創辦權:對未來的承諾
媒體的創辦權,即什麼人可以創辦媒體,是與對媒體的管理方式緊密相連的。因為決定是否從信息通道的源頭就進行控製是強勢集團要麵對的第一個閘門,並且可以依次分為追懲製和預防製兩種大的分類。追懲製下的出版物無需呈報登記和批準,更不要接受印發前的檢查,媒體可以自由、自主地出版、發行、播送,隻有當內容有既成事實的違法“行為”時,才依據有關法規受到懲罰。預防製在不同的國家雖然限製要求有所增減,比如有些法規規定創辦時須交足一定數目的保證金才能擁有刊播權,但一般都包括創辦一家媒體時須通過注冊登記或批準兩道關卡之某一道或兩道,然後才有麵世的可能。較之追懲製,預防製更加嚴苛。
從世界範圍內看,自近現代大眾傳播事業在各個國家誕生以來,幾乎都先以預防製初始,但最終基本的流向都是選擇更寬鬆的追懲製。英國是在1695年廢止了新聞檢查製度,並把新聞法的預防製改為追懲製;法國則在1944年8月26日的出版條例中指明:報紙、刊物出版前的手續僅僅需要一份簡單的聲明,這一聲明由報刊領導人簽署,郵寄共和國檢察院即可;在美國,托馬斯·傑弗遜(Thomas Jefferson)就任總統以後,為美國的追懲製奠定了理論基礎。他於1887年《新聞紙條例》第三次修正中廢除了報刊創辦的特許製,1909年的《新聞紙法》對報紙的出版采用注冊登記製管理。
但我國比較例外,呈現出先緊後鬆再緊的特征。在1949年以前頒布實行的比較成形、係統,且在某一階段具有代表性的、發揮過較大影響的新聞法規共有7部。包括:1906年的《大清印刷物專律》、1908年的《大清報律》、1911年的《欽定報律》、1914年的《報紙條例》、1930年的《出版法》、1931年的《出版法實行細則》、1937年的《修正出版法》。
其中,在媒體創辦權方麵,起始處的《大清報律》、《欽定報律》皆為注冊登記製。1930年的《出版法》雖然也采用注冊登記製,但在次年,即1931年10月7日旋即被《出版法施行細則》的批準製所代替。所以總的說來隻有在清末兩報律存在較為寬鬆的注冊登記製,嗣後則被嚴厲的批準製所取代。而《大清報律》之所以采用注冊登記製,是因為受當時國內矛盾重重、麵臨激化,輿論要求效法西方時做出的,所以模仿了日本1883年的《新聞紙條例》。
在1949年新中國建立後,對於媒體的創辦權一直采取批準製。2005年9月20日公布、12月1日起施行的《報紙出版管理規定》中,對於報紙的創辦權做出了如下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報紙出版活動,適用本規定。報紙由依法設立的報紙出版單位出版。報紙出版單位出版報紙,必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持有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領取《報紙出版許可證》;
第八條創辦報紙、設立報紙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確定的、不與已有報紙重複的名稱;(二)有報紙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三)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管、主辦單位;(四)有確定的報紙出版業務範圍;(五)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六)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新聞采編專業人員;(七)有與主辦單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固定的工作場所;(八)有符合規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該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中國公民;(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除前款所列條件外,還須符合國家對報紙及報紙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其中,第三條“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管、主辦單位”對於私人報刊的自由創辦做出了雙重約束:“認定條件”和“主管、主辦單位”;而補充的“符合國家對報紙及報紙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這一規定,為報刊的創辦增加了不確定性。
對於私人涉足廣電媒體而言,創辦就更為艱難。除了資金龐大這一天然的行業壁壘之外,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中約束得更為徹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