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5章 學生是責權主體(2 / 2)

2003年4月7日,該中學通知全校師生觀看錄像,目的就是對本校學生違反校規校紀的情況進行曝光,而主要內容大部分來源於學校攝像頭的攝製。讓小剛難以想像的是:自己與女同學小雨於2002年年初在教室後排的一次親昵行為也被攝像頭拍攝下來,並在這次播出的錄像之中。更讓小剛不能接受的是:這段尷尬的錄像播出伊始並未做任何技術處理,稍後才在兩人臉上打上部分“馬賽克”,但是認識他們的人仍不難辨認出。錄像播出後,小剛、小雨一下子成為“新聞人物”,對他們的議論更是在校園中此起彼伏,甚至有低年級同學專門到小剛和小雨的班級尋找。這樣的事情發生在高考前兩個月,讓小剛和小雨無心複習,甚至在一個午後,悄悄地爬上樓頂,想用“死”喚起社會對此事的重視,但是對未來的眷戀使他們不忍就此離開人世。雖然最終小剛和小雨以優異的成績考取大學,但是心中的陰影並未因此而釋然。在經過一番思想鬥爭後,法律給了他們希望,在律師的幫助下,小剛和小雨鼓起勇氣走上法庭……

2003年8月4日小剛與小雨分別以母校侵犯其隱私權、人格權、名譽權將母校告上法庭。

把學生視為責權主體,必然麵臨一個如何處理學生權利與學校職責的關係問題。一方麵,學生是權利主體,學校和教師要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另一方麵,學校負有對學生進行有效地教育和管理的責任,必然要對學生權利有所製約。如何既尊重和保護學生的權利,同時又能對學生實施有效的管理,擔負起學校教育人、塑造人的責任,是教育管理上需要研究的重要問題。這一矛盾的實質是學生權利的自由與限製的問題。在處理學生權利自由和限製問題上,常常有兩種對立的做法:一種做法是強調學生的權利自由,這在歐美一些國家較多地存在。它的基本思想是,學生權利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一切要體現學生權利至上,這也可稱為學生權利管理上的自由主義。另一種做法是強調學校對學生管理的重要性,把有效的管理放在第一位,這在東方國家體現得較明顯。這種做法對於學校教育的有效運作有積極意義,但也容易造成種種侵犯學生權利的問題,表現出對學生權利尊重和保護不夠的缺陷。這種做法可以稱為權力主義。其實,不論是自由主義還是權力主義,都沒有找到自由和限製的合理界限。

在我們國家,在處理學生權利的自由和限製問題上,基本上是權力主義的態度。也就是說,我們基本上是從有利於學校管理的有效運作出發來處理學生權利問題的,對學生的各種權利,如財產權、交往權、隱私權等,沒有明確的意識和保護、尊重的措施,這是有一定缺陷的。在忽視學生權利的同時,我們的學校管理還有一種保姆主義現象。所謂保姆主義,指的是學校對學生擔負著無限多的責任,包括許多不必要的責任。社會上有種觀念認為:學生入學以後的所有問題都和學校有關係,學校要對學生的所有問題負有責任。這對學校是一種沉重的壓力,也使學生缺乏一種責任意識。保姆主義是學校的管理權限不明確的重要表現。權力主義和保姆主義,一個賦予學校無限的權利,一個賦予學校無限的責任,兩者都沒有處理好學生的權利自由與限製的關係。我們認為,過分自由和過分限製都不利於學生的成長,也不利於學校工作的有效進行。因此,應在自由和限製之間尋求一種基本平衡。為此,需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要區分學生的個人行為和教育行為。對個人行為,學校不必過問,嚴格講也無權管理。對教育行為,學校負有組織、管理的責任,並應按照有關的倫理原則如公正、民主、人道精神來處理。學生的教育行為的自由,應以不妨礙教育目的的實現、教育活動的開展為限度。學校對學生的教育行為的限製,應以有利於教育目的的實現、教育活動的開展以及全體學生的權利享有為界限。

第二,要區分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權利享受與責任承擔問題。學生年齡越大,則自由享有權利的能力越大,承擔行為責任的能力也越大。學校對學生權利的限製,應同學生享有權利的能力和承擔行為責任的能力掛鉤。學生年齡越小,學校負有的管理責任越大,對學生權利的限製也越大;學生年齡越大,學校負有的管理責任越有限,對學生權利的限製也越有限。

視學生為責權主體的觀念,是建立民主、道德、合法的教育關係的基本前提。強化這一觀念,是時代的要求,也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