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法律關係中,學生區別於其他教育主體,享有特定的權利,履行特定的義務。
一、學生的法定權利
學生的權利是指學生在教育活動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賦予的權利。是公民受教育權的一個具體內容,是國家對學生在教育活動中可以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依學生就讀學校的類別和學生年齡的不同,學生的具體權利亦有所差別。我國現行教育基本法,對各級各類學校學生的基本權利作有規定,包括以下五個方麵內容。
①學生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這是保障學生學習權利的前提和基礎,也是學生學習權利的具體表現。學生有權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是指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計劃對本機構的學生應該是公開的,學生有權按照教學計劃的安排,參加相應的活動,如:本年級本班教師的授課活動,圍繞著課堂教學所安排的課外活動等。學生既然有權參加教育教學計劃所安排的各種活動,自然享有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如:使用教室和課桌椅、實驗室、查詢和借閱圖書資料等。
②學生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或助學金的權利。獎學金和貸學金主要適用於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生,體現了國家對特殊群體的學生的輔助。助學金主要適用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我國《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凡在初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和少數民族聚集地區、經濟困難地區、邊遠地區的小學及其他寄宿小學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有權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製定的實行助學金製度的具體辦法,申請享受助學金。城鎮和大部分農村的小學不設立助學金,家庭經濟困難的少數學生,可申請減免雜費。助學金製度的設立,對促進貧困地區義務教育的發展具有一定作用。本項賦予部分農村、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學生申請助學金的權利,體現了國家對實施義務教育的重視,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當地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扶助。
③學生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和在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學業成績的評價是教育機構對學生在受教育的某一段時期的學習情況和知識結構、知識水平的概括,包括課程考試成績記錄、平時學習情況和總評等。品行評價包括對政治覺悟、道德品質、勞動態度等的評價。學生有權要求獲得學業成績評價和品行評價,而且有權要求評價的公正性。例如,每學期、每學年直至畢業時,在例行表格和總結上,或因正當需要,學生都有權要求學校、所在係、院或教師出示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並對各種失真的評價有權通過正當途徑要求予以更正的權利。從本質上看,學業證書、學位證書是對學生某一段受教育時期的學業成績、學術水平和品行的最終評定,學生除思想品德等方麵合格外,學完或提前學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考核及格或提前學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考核及格或修學分,在該教育階段結束時均有獲得相應學業證書的權利。
④學生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這是公民申訴權和訴訟權在學生身上的具體體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學生對學校或者教師侵犯其合法權益所提起的訴訟,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a.受教育者對學校侵犯其合法財產權利可提起訴訟。
【案例】
彭睿瑜訴某市某中學兌取並處分其在學校組織參加的電視節目活動中摸中的獎品侵犯財產權案。
被告中學從初三到高三學生中優選包括原告彭睿瑜在內的34名學生,參加該市電視台“快樂老家”綜藝節目,並向原告等34名學生每人收取25元,共計人民幣850元。1998年10月20日,被告與該電視藝術中心簽訂一份“廣告發布業務合同”,合同簽訂後,被告按合同規定向該中心交納了2000元(含原告等34名學生交的850元)費用。被告宣布:無論是領導、教師,還是學生,凡中了獎,獎品統一由學校處理。10月22日晚,被告帶領原告等34名學生和7名教師共計41人參加“快樂老家”綜藝節目。原告彭睿瑜摸出了價值6800元的豪華家具一套的兌獎券一張。被告將兌獎券拿走,後兌取了獎品。事後,原告對該獎品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於1998年11月6日將該獎品捐贈給該市社會福利院。原告認為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遂向該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