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5章 教育行政法律援助(8)(1 / 2)

(6)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一項應寫明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各類證據的名稱和數量以及證據的來源。提供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7)尾部寫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並由原告簽名。

(8)應根據被告的人數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副本。

3.起訴的法定期限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①起訴前先行複議的,應在受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如果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相對人應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②直接起訴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③相對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應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起訴期限。

(二)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後,應在7日內審查立案或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

(三)審理

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①審判組織,人民法院審判行政案件的具體組織形式是合議庭。合議庭由三人以上單數的審判員或者審判員、陪審員組成。

②交換訴狀,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規範性的文件。”因而當被訴行政機關進行答辯時,不僅要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反駁,還必須提供自己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法律文件,否則就會導致敗訴的後果。當作為第二審被上訴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答辯時,應當對上訴的請求和事實與理由進行答複、辯解和反駁。

提出答辯狀是訴訟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而不是訴訟義務。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3條第2款的規定,在答辯期限內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③行政答辯狀的格式主要有以下幾項:

a.在行政答辯狀的首部應寫明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如果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地址、電話號碼等;如果答辯人是公民、則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民族、職務、工作單位和住址等。

b.行政答辯狀的正文部分應陳述答辯的事實和理由以及相關的證據。被訴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實事求是地圍繞自己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就原告或上訴人在訴狀中陳述的爭議焦點,擺事實,講根據,對對方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辯駁,揭示對方訴狀中的自相矛盾之處,闡明自己認定的事實和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從而證明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由於《行政訴訟法》規定被訴行政機關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因而答辯狀中應當對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規範性文件加以具體說明。

如果答辯人是作為第二審被上訴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在答辯狀的正文中應就上訴狀中所提要點,有針對性地予以回答和辯駁。

c.行政答辯狀的尾部應寫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答辯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並蓋章。

d.應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答辯狀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