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0章 附錄4(1 / 2)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工作的意見

教技發廳[2004]1號

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了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科技查新工作的管理,規範查新機構的行為,保證查新工作的質量,使科技查新工作成為科技創新的有力支撐條件,現就進一步規範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以下簡稱查新機構)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有利於查新機構發展的管理體係

(一)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是指經教育部批準的,具有科技查新業務資質,根據委托人所提供的需要查證其科學技術內容的新穎性,按照科技查新規範操作,有償提供科技查新服務的高校信息谘詢機構。

(二)科技查新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保證查新活動的獨立性和查新結論的準確性。

(三)教育部根據學科發展和科技查新業務需要,認定有關高校從事科技查新的業務資質。具備條件的有關高校可向教育部申請從事科技查新的業務資質。

(四)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具體負責認定、管理、指導和協調高校的查新機構。

(五)申請科技查新業務資質的高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15年以上與查新專業範圍相關的國內外文獻資源或數據庫;2.具備國際聯機檢索係統;3.有3名以上(含3名)取得國家或教育部科技查新資格的專職人員,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1名;4.有健全的查新規章製度;5.有3年以上(含3年)查新業務實踐;6.教育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申請查新業務資質的高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校長簽署並加蓋學校公章的申請書;2.該機構的查新業務規章;3.在申請查新專業範圍內,能夠證明具有從事查新業務資源和能力的相關材料;4.教育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教育部按照一定程序對申請查新業務資質的高校進行認定。獲得查新業務資質的高校,由教育部授牌、頒發科技查新專用章,並在教育部網站上公告。

二、進一步明確查新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查新機構依法獨立進行科技查新業務,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幹涉。

(一)查新機構可以在獲準的專業範圍內受理下列科技查新業務:1.科研立項前需要查新的;2.研究、開發、轉化和技術轉移過程中需要查新的;3.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要求查新的;4.其他需要查新的。

(二)查新機構不得受理超出其經批準認定的專業範圍的查新委托。查新機構可以拒絕以下情況的查新委托:1.查新委托人不能準確描述其查新需求;2.查新委托人不能出具與查新內容相關的技術資料;3.查新委托人提出的查新內容超出了查新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