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2001年12月17日頒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省政府晉政發[1999]42號《山西省省直機關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辦法》、省政府辦公廳晉政辦發[2000]59號《山西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方案》以及原省國資局、省財政廳晉國資字(1991)第35號《山西省事業行政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是指依照國家法律取得,通過國家固定資產投資、預算撥款、單位預算外收入及接受捐贈、讚助等渠道所形成的產權屬於國家所有,並符合規定標準的各類資產。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堅持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作為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省政府行使所有者管理職能。各占用單位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固定資產的範圍和分類
第四條 根據現行會計製度,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包括的範圍是:
行政事業單位的一般設備,單價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在800元以上,且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都屬固定資產的範圍。單價未達到以上標準,但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資產,也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第五條 固定資產一般分類
第一類 房屋建築物
第二類 一般設備
第三類 專用設備,包括醫療設備,文體設備等
第四類 文物和陳列品。包括博物館、展覽館和文化館中的文物和陳列品
第五類 圖書,包括各單位圖書資料室的圖書
第六類 其他固定資產
第三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六條 固定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重要的國有資產,各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認真研究,掌握固定資產運行規律,在投入、使用、處置等環節進行有效管理,確保固定資產經常處於完好狀態,提高使用效率。
第七條 固定資產的投入,主要是指由於基本建設完工,購置、自製、投入、接受捐贈、讚助及盤盈等因素增加的固定資產。基建完工、購置、自製、調入固定資產時,經驗收合格後,辦理入庫、報銷、記賬等手續。
第八條 各單位要完善固定資產核算體係。設立完善的固定資產總賬和明細賬,加強數量和價值核算。
第九條 固定資產原值的確定。購置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確定;接受捐贈、無償調入和盤盈的固定資產,可按照估價或者有關憑據確定其價值;對固定資產進行改建、擴建,其淨增值部分,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已投入使用但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應先按估價記賬,待實際價值確定後,再進行調整。
固定資產原是價值一經確定,除會計製度規定的以外,不得隨意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