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四章音樂舞蹈(1 / 3)

八音中國古代對以金、石、絲、竹、匏、土、革、木等八種材料所製成的樂器的合稱。具體言之,乃指以金製之鍾、鎛,石製之磬,絲製之琴、瑟,竹製之簫、篪,匏製之笙、竽,土製之壎,革製之鼓,木製之柷敔等樂器。《書·舜典》:“八音克諧,無相奪倫。”漢應劭《風俗通·聲音》:“天地之風氣正,而十二律定,五聲於是乎生,八音於是乎出。聲者,宮、商、角、徵、羽也。音者,土曰塤、匏曰笙、革曰鼓、竹曰管、絲曰弦、石曰磬、金曰鍾、木曰柷。”

五聲亦稱五音。中國五聲音階宮、商、角、徵、羽五個音階的合稱。五音中各相鄰兩音間的音程,除角與徵、羽與宮(高八度的宮)之間為小三度外,其餘均為大二度。《管子·地員篇》:“凡聽徵,如負豬豕,覺而駭;凡聽羽,如鳴馬在野;凡聽宮,如牛鳴窌中;凡聽商,如離群羊;凡聽角,如雉登木以鳴,音疾以清。凡將起五音凡首,先主(立)一而三之,四開以合九九,以是生黃鍾小素之首,以成宮。”宋沈括《夢溪筆談·樂律一》:“五音宮商角為從聲,徵習為變聲。從謂律從律,呂從呂,變謂以律從呂,以呂從律。故從聲以配君臣,民尊卑有定,不可相逾。”

六律亦稱“陽律”、“律”。指十二樂律中單數六個律,即:黃鍾、太簇、姑洗、蕤賓、夷則、無射。相傳創自黃帝時的樂人伶倫,截竹為管,以管的長短來分別聲音的高低清濁,樂器的音調均以此為準則。《呂氏春秋》始以律與曆附會,以十二律應十二月,遂有十二律之稱。《漢書·律曆誌上》:“律十有二,陽六為律,陰六為呂。律以統氣類物,一曰黃鍾,二曰太族,三曰姑洗,四曰蕤賓,五曰夷則,六曰亡射。”

陽律見“六律”。

律見“律”。

六呂亦稱“六同”。指十二樂律中與六律相對的六個雙數的律,即:大呂、夾鍾、仲呂、林鍾、南呂、應鍾。以其位於六個陽律之間,故又稱之為“六間”或“陰呂”。《周禮·春官·大司樂》:“以六律、六同、五聲、八音、六舞,大合樂。”

六同見“六呂”。

十二律以黃鍾為標準音,依三分損益法在一個八度內連續相生而成十二律,每相鄰兩律之間都成不完全相同的半音的一種律製。相傳黃帝命伶倫作為筒律。出土的西周編鍾上刻有“妥賓”(即“蕤賓”)“無炅”(即“無射”)等傳統十二律律名,可見當時已有其製。文獻記載十二律最早見於《國語·周語》。《呂氏春秋·音律篇》首次比較全麵地記載了我國樂律計算法的三分損益法:“黃鍾生林鍾,林鍾生太簇,太簇生南呂,南呂生姑洗,姑洗生應鍾,應鍾生蕤賓,蕤賓生大呂,大呂生夷則,夷則生夾鍾,夾鍾生無射,無射生仲呂。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繆天瑞《律學》第六章:“根據古籍所載,西周時已出現五聲音階、七聲音階和十二律。關於音階和十二律這樣一套完整的理論體係,難於確說在西周時就已全部完成;可能當時隻是初具規模,後人逐漸使之完整化。”

宮調戲曲、音樂術語。曲調的總稱。以十二律高下的次序,定宮、商、角、徵、羽、變宮、變徵為七聲,為樂律之本。其中以任何一聲為主,均可構成一種“調式”。凡以宮聲為主的調式稱“宮”(即宮調式),如黃鍾、大呂等;以其他各聲為主者則稱“調”,如商調、角調、大石調、般涉調等,統稱“宮調”。以七聲配十二律,理論上可得十二宮,七十二調,合為八十四宮調,通稱八十四調。但俗樂多不全用,如隋、唐燕樂以琵琶的四弦定為宮、商、角、羽四聲,每弦上構成七調,共得二十八宮調;南宋詞曲音樂僅用七宮十二調;元代北曲用六宮十一調,明人則用九宮十二調。明清以來,南曲用五宮八調,合稱“十三調”,最常用的有五宮(仙呂、南呂、中呂、黃鍾、正宮)四調(大石、雙調、商調、越調),合稱“九宮”。

工尺譜我國古代一種記譜法。因以工、尺等字為記譜符號,故名。由音高符號、調名符號、節符奏號和補充符號組成。晚唐時已出現,敦煌發現的後唐明宗長興四年(933)寫本“唐人大曲譜”即屬工尺譜體係。宋時稱為“燕樂半字譜”,並以之與十二律相配,為當時教坊中通用的記譜符號。這種記譜形式隨音樂的發展和不同地區、不同樂種的具體運用,在各種符號的寫法上有很大的差別。明中葉後,隨著昆腔的流行,逐漸形成一種常式。

雅樂古代帝王用於郊廟朝會宴享等大典的樂舞。周代雅樂指‘六舞’,儒家認為其音樂“中正和平”,歌詞‘典雅純正’,故稱之為雅樂,並奉之為樂舞的最高典範。漢以後均由太常或太常寺掌管。大都偏重形式的典雅,散佚很多,流傳很少。秦漢以後的雅樂,除對本朝歌功頌德之樂有所創作外,大多因襲舊樂,或取其樂而改名、填詞,以作本朝雅樂。隋唐以後,雅樂日趨僵化,故宮廷俗樂盛行。

燕樂亦作“宴樂”,古代宮廷宴飲時所用音樂。先秦指天子及諸侯燕饗之樂,也稱房中樂。略同東漢以後的食舉樂。一般采自民間俗樂,與廟堂所用“雅樂”有別。隋唐時,在漢族及各少數民族民間音樂基礎上,吸收部分外來音樂,形成了供宮廷宴飲、娛樂時用的九部樂、十部樂、坐部伎、立部伎等,曾盛極一時。唐玄宗時專設教坊習其事,辟“梨園”和宜春院教練俗樂樂工。曆代燕樂隨民間音樂的演變,形式各不相同,如漢時有相和歌、百戲;唐時有歌曲、舞曲(包括大曲、法曲)、戲弄等;宋代以後有雜劇、傳奇等。《周禮·春官·鍾師》:“凡祭祀饗食,奏燕樂。”《舊唐書·音樂誌一》:“張文收采朱雁、天馬之義,製《景雲河清歌》,名曰‘宴樂’,奏之管弦,為諸樂之首,元會第一奏者是也。”宋沈括《夢溪筆談·樂律一》:“自唐天寶十三載,始詔法曲與胡部合奏,自此樂奏全失古法,以先王之樂為雅樂,下前世新聲為清樂,合胡部者為宴樂。”

宴樂見“燕樂”。

清商樂簡稱“清商”、“清樂”。東晉以來,在漢魏相和歌的基礎上,吸收南方民間音樂發展而成的“俗樂”的總稱。為隋唐燕樂的一部。包括平調、清調、瑟調(即宮調、商調、角調)的歌曲,亦稱“清商三調”。所用樂器較相和諸曲亦有增益。晉室南遷,遺聲舊樂散入江左,在南朝發展為江南吳歌、荊楚西聲。及北魏孝文帝討淮漢,宣武帝定壽春,收其聲伎,得所傳中原舊曲及漢南吳歌、荊楚西聲,總謂之清商樂,以別於雅樂、胡樂。隋初置七部樂,其二為清商伎,由太常寺置清商署掌管。大業中,煬帝改稱清樂,列於九部樂之首。唐初沿之,貞觀中,設十部樂,清樂亦在其中。唐武後時有六十三曲,唐末僅存四十四曲。

相和歌西漢及魏晉對民間歌曲作藝術加工形成的歌舞、大曲等音樂的總稱。省稱“相和”。最初,來自街陌謠謳的徒歌,不用任何伴唱、伴奏,初步發展為相和形式,叫但歌。後漸與舞蹈、器樂演奏相結合,產生了“大曲”,或稱“相和大曲”,後又脫離歌舞,成為純器樂合奏曲,稱“但曲”。大曲或但曲是相和歌的高級形式,曲式一般由“豔”、“曲”、“亂”或“趨”三部分組成。魏晉以後,一般按瑟、清、平三調作相和諸曲的分類,此外又別有楚調、側調。相和所用樂器除歌者執節外,常用笙、笛、琴、瑟、琵琶、箏等,有時也用箎、築。西晉以後,“相和歌”大多失傳,而被新興的“清商樂”所更代,後又轉入隋、唐燕樂。除琴曲古譜中仍保存少數古調外,多已流變而融入唐宋以後的樂曲中,其本來麵目已不可複辨。

大曲漢魏以來在伎樂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多段大型歌舞曲。漢魏大曲由“豔”、“趨”、“亂”三大段組成,《宋書·樂誌三》著錄大曲及歌詞,多用流傳的詩篇配樂,增減字句,以合音節。隋、唐及宋代大曲繼承漢魏以來大曲的傳統,吸收民歌、曲子發展而成。由同一宮調的若幹“遍”組成的成套樂舞,每遍各有專名。大曲結構宋人所述不一。一般認為全曲分三大段:第一段稱“散序”,為序奏,無歌、不舞,是一種散板的引子,以器樂演奏為主。第二段稱“中序”或“拍序”,以歌為主。第三段稱“破”或“排遍”,歌舞並作,以舞為主,節拍急促。唐代大曲仍以流傳的詩篇配樂疊唱,《樂府詩集》收有殘篇;宋大曲則為詞體,作長篇敘事,現存有董穎詠西施故事的《道古薄媚》、曾布詠馮燕故事的《水調歌頭》等。大曲體製宏大,歌舞結合,宋元戲曲音樂與其有淵源關係。

法曲隋唐燕樂大曲的一個品種。來源於東晉及梁代的法樂。“法樂”一名始見於東晉《法顯傳》,因用於佛教法令而得名。原為含有外來音樂成分的西域各族音樂,傳至中原地區後,與漢族的清商樂結合。至遲從梁代起,以清商樂為主的“法樂”即已出現。後發展為隋代法曲。唐代法曲又攙雜道曲而發展至極盛。唐玄宗知音律,酷愛法曲,選坐部伎子弟三百,教於梨園,稱為“法部”。文宗開成三年,改法曲為仙韶曲。中唐以後,法曲漸衰。其樂器有鐃、鈸、鍾、磬、幢簫、琵琶等,演奏時,金石絲竹以次作。其聲清而近雅。著名法曲有《破陣樂》、《霓裳羽衣》、《綠腰》、《柘枝》等。

踏歌起於漢而盛於唐的一種民間集體歌舞形式。節日月夜於郊外、街頭,成群結隊,以鼓、笛等樂器伴奏,聯臂踏地為節,邊歌邊舞。也見於宮廷。形式自然,歌詞多樣。宋代以後,踏歌在漢族中就罕見了。唐顧況《聽山鷓鴣》詩:“夜宿桃花村,踏歌接天曉。”

山歌民歌的一種。泛指勞動者在山野、田間、牧場勞動時即興抒發思想感情的歌唱。歌辭多即興創作,也有文人之擬作。內容主要反映勞動、愛情等生活。漢族山歌一般為七言四句,間或襯添一二字,形成不同的變體。各地山歌均有一批口口相傳的曲調,歌者據此即興編詞歌唱,並據歌詞的需要對曲調作相應的變化處理,但仍保持當地山歌的音調特色。山歌曲調爽朗質樸,節奏舒展自由,還有“加垛”等不同變化。歌頭歌尾常帶吆號性歌腔。獨唱為其主要歌唱形式,偶有對唱及一領眾和之形式。“爬山調”、“山曲”、“花兒”、“飛歌”、“耘田歌”、“信天遊”等均屬之。古“水調”、“竹枝”、“柳枝”亦均為山歌。

中國樂器分為吹奏樂器、絲弦樂器、彈弦樂器、弓弦樂器、打擊樂器等五類。吹奏樂器有笛、洞簫、排簫、笙、壎、管、箎、嗩呐、海笛、號筒、小銅角、角、紮角、響螺等。絲弦樂器有琴、瑟、箏、箜篌等。彈弦樂器有琵琶、柳葉琴、月琴、秦琴、三弦、阮鹹、揚琴等。弓弦樂器有南胡、中胡、大胡、低胡、椰胡、京胡、板胡、粵胡、西弦胡、高胡、二胡等。打擊樂器有柷、敔、鼓、鑼、磬、鍾、鐃、鈸、木魚、拍板、響板、梆子、碰鈴、木琴等。

鍾古擊樂器。祭祀或宴享時用。新石器時代晚期已有陶鍾,殷商以來為銅製。中空,鍾體有簡單紋飾,有的有銘文。曆代形製不一,大小各異,因形命名,故有角鍾、鈕鍾、鎛鍾、特鍾及鏞、剽、棧等名。商代鍾樂器多由大、小三枚相組合,稱編鍾。春秋以還,編鍾數目漸增,以九枚為常,多者有十幾枚乃至數十枚。演奏方法,依鍾形的不同有執鳴(手拿著敲擊)、植鳴(置於座上敲擊)和懸鳴(懸掛在架上敲擊)。一套編鍾可構成完整的五聲音階、六聲音階或七聲音階,有的甚至十二個半音具備。在古代,鍾不僅是樂器,還與食器鼎同被視為封建社會中等級和權力的象征,所以稱貴族、權臣之家為鍾鳴鼎食之家。

編鍾古擊樂器。由一組銅製的鍾編懸於“月”形木架(古稱“”或“簨”)上組成,用小木槌擊奏。曆代形製大小不一,枚數也不同。戰國曾侯乙編鍾

周代以十六枚為一組,稱為“堵”,一堵鍾與一堵磬相合稱“肆”。即《周禮·春官·小胥》“凡縣鍾磬,半為堵,全為肆”。相傳天子可用六十四枚鍾,諸侯四十八枚,卿大夫三十二枚,士隻用十六枚。近代出土的周代編鍾各枚大小均不等。河南信陽出土的春秋末期編鍾有十三枚。清乾隆時所製者有十六枚,各枚大小相等。參見“鍾”。

築古擊弦樂器。戰國高漸離善擊築,其產生年代當在戰國之前。形似琴、箏而大,頸細而肩圓。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出土一件築的明器,長約一尺,形似四棱長棒,頭部有一圓柱,首尾兩端各有五個小竹釘一字形排列,推想早期之築為五弦,後漸發展至十三弦、二十一弦,弦下設柱。鼓法:以左手扼之,右手以竹尺擊弦發聲。《戰國策·齊策一》:“臨淄甚富而實,其民無不吹竽、鼓瑟、擊築、彈琴。”

磬古擊樂器。以玉、石或金屬為材,狀如矩。懸掛於架上,以物擊之而鳴。其形側看如人鞠躬之狀,上半部較寬而短,下半部較窄而長。商代已有單一的“特磬”,周時常有十幾個大小相次成組的“編磬”,或稱“離磬”、“鳴球”。據磬之大小和不同用法尚可分為“大磬”(又名“毊”,聲高之意)、“歌磬”(與歌唱相配)、“頌磬”(與大鍾鏞相應)、“笙磬”(與笙相應)等。最早用於先民的樂舞活動,後被用來配合祭祀、宴享等禮儀活動,遂與鍾、鼎等同為象征權力的“禮器”。

鐃古擊樂器。銅製擊體小而短闊,如鈴而大,有中空的短柄,插入木柄後可執,口朝上,以槌敲擊作響。三個或五個一組,大小相次,行軍用之。盛行於商代。商代另有形體較小之編鍾,也稱為編鐃,常見者有大小三枚一組。亦有大型銅鐃,多為商代後期或西周前期遺物,或名之曰鏞,其體重達六、七十公斤,最重者達一百五十四公斤,不能執鳴,隻能安放在座上演奏。鐃體多飾以獸麵紋或雲雷紋。《周禮·地官·鼓人》:“以金鐃止鼓。”鄭玄注:“鐃,如鈴,無舌,有柄,執而鳴之。”唐王維《送邢桂州》詩:“鐃吹喧京口,風波下洞庭。”

鼓打擊樂器。遠古以陶為框,後世易之以木,亦有以銅鑄成者,蒙以獸皮或蟒皮。以槌打擊發聲。形製大小不一,有一麵蒙皮者,如板鼓、八角鼓、定音鼓;有兩麵蒙皮者,如堂鼓、書鼓、長鼓等。周有六鼓,曰雷鼓、靈鼓、路鼓、鼖鼓、鼛鼓、晉鼓。大鼓謂之鼖。今戲曲界主要指“單皮鼓”(即板鼓),為戲曲樂隊打擊樂和管弦樂的指揮者。《周禮·地官·鼓人》:“鼓人掌教六鼓四金之音聲,以節聲樂,以和軍旅,以正用役。教為鼓而辨其聲用,以雷鼓鼓禪祀,以靈鼓鼓社祭,以路鼓鼓鬼享,以鼖鼓鼓軍事,以鼛鼓鼓役事,以晉鼓鼓金奏。”

羯鼓古擊樂器。為古羯族樂器,故名。形如漆桶,下以小牙床承之,因用兩杖擊打,故又名“兩杖鼓”。南北朝時經西域傳入內地,盛行於唐開元、天寶年間。唐玄宗及權貴雅好此器,隋唐燕樂的龜茲、疏勒、高昌、天竺諸部均用之,為當時主要樂器之一。其音聲急促高烈,主太蔟一均。唐南卓《羯鼓錄》:“鼓如漆桶,下以小牙床承之,擊用兩杖,其聲焦殺鳴烈,尤宜促曲急破作戰杖連碎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