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法和法律體係(1 / 2)

法是由國家製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統治階級意誌的規範體係,是社會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法是階級社會的特有現象,其產生和發展經曆了相當長的曆史過程。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如期形成,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麵實現了有法可依。

法是社會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上層建築的其他部分相比,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人類社會中有各種各樣的行為規範。從反映和調整的領域來看,這些規範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技術規範,反映和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是規定人們如何使用自然力、勞動工具和勞動對象的行為規則;二是社會規範,是調整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行為規則,包括法律規範、道德規範、社會團體規範等。法律規範具有高度規範性、概括性和可預測性等特點。規範性是指法律規範規定了人們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做什麼,應當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從而為人們確立了明確的行為模式和標準。概括性是指法律規範提供的行為模式和標準是從各種具體行為中概括出來的,而不是針對某一特定場合和特定主體的個別性指令。可預測性是指法律規範的內容具有穩定性,可以反複適用,人們根據法律規範的規定,可以預先知曉自己和他人行為的法律後果,以便正確選擇自己的行為方式。

第二,法是由國家製定或認可的。由國家製定或認可是法產生的兩種基本方式,這是法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的重要特點之一。所謂“製定”,是指在社會生活中原先並沒有某種行為規則,立法者根據社會生活發展的需要,通過相應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定程序製定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認可”是指社會生活中原來已經實際存在著某種行為規則(如習慣、道德、宗教規範等),國家以一定形式承認並且賦予其法律效力。

第三,法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規範的核心內容是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法正是通過規定人們在一定社會關係當中的權利和義務來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一般說來,法律上的權利就是指法律賦予人們的某種行為自由,這種自由受法律保護;而法律上的義務,也就是指法律規定人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

第四,法的實施由國家強製力作保障。任何社會規範的實現都要有一定的保障機製。法律規範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由國家製定或認可,其實施也由國家強製力來保障。所謂國家強製力是指國家強製人們服從的一種力量,違反了法律規定義務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製裁,由專門的國家機關依法定程序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法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是永遠存在的。法是階級社會的特有現象,其產生和發展經曆了相當長的曆史過程。法的產生經曆了漫長的演變和發展過程,經曆了由習慣到習慣法再到成文法的過程。原始社會的習慣規範為法的產生準備了形式和條件,原始習慣與早期的法之間存在著明顯的繼承關係。但從本質上看,二者卻有著原則區別:前者是氏族組織的公共行為規則,反映著氏族全體成員的願望和要求,主要靠人們的自覺遵守和首領的威望來維持;而後者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確認和維護著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並以統治階級掌握的國家強製力來保證實施。

迄今為止,法的發展已經經曆了一個相當長的曆史過程,從奴隸製法到封建製法,繼而又發展到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法律的發展變化是由社會基本矛盾運動的規律性所決定的。法的性質隨著經濟基礎發展變化而變化。當原有的社會生產關係已經不能適合生產力的發展要求時,就需要以新的生產關係來代替它,而作為社會上層建築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製度也必須隨之變化,由新的曆史類型的法代替舊的曆史類型的法。盡管新舊法之間存在著聯係性和繼承性,但是新法代替舊法和法由低級向高級發展卻是必然的、不以人們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