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人權教育概述(1 / 3)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在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下,人權教育的理念得到了廣泛認同,並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傳入中國。人權教育理念的傳入對我國的教育體係帶來了巨大的衝擊,人權成為我國思想政治教育的時代主題。同時,人權教育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推動和促進作用也受到了政府、學者和民眾越來越多的關注。

第一節人權與人權教育

在探討人權教育的具體問題前,我們有必要首先澄清以下相關問題:一是,什麼是人權?人權的核心價值是什麼?二是,什麼是人權教育?人權教育從出現到現在經曆了哪些發展變化?人權教育的基本理念有哪些?這些問題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們是我們正確認識人權教育、分析人權教育問題和開展人權教育實踐的前提和基礎。

一、 人權的核心價值是人的尊嚴

人權是當今時代的共同語言,同時也是一個極富爭議的議題,它在眾多層麵上被認識和使用。有的人把它視為我們時代“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美]L.亨金著;信春鷹,吳玉章,李林譯:《權利的時代》,知識出版社1997年版,第Ⅰ頁。,有的人把它描述為國際關係領域的核心道德議題,也有的人援引它作為武裝衝突正當性的依據。See Joy Gordon.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The History and Meaning of Its Politicization. Brookly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98:691.雖然人權話語被廣泛使用,但是對於究竟什麼是人權卻始終無法達成共識,實際上,“人權概念的定義始終是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季衛東著:《憲政新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頁。。在人權理論界,有一種人權代際劃分的方法被廣泛使用來描述人權的概念及其發展,那就是法國法學家瓦薩克(Karel Vasak)提出的“三代人權說”。“三代人權說”(three generations of human rights)由法國法學家Karel Vasak於1979年在國際人權研究所(International Institute of Human Rights)首次提出。

第一代人權指向政治生活中的自由和參與,是傳統的公民和政治權利。它們形成於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最早體現在美國的《權利法案》和法國的《人權宣言》中。基本上與《世界人權宣言》第三章到第二十一章所列舉的人權相一致,具體包括生命自由、人身安全的權利、免於無理逮捕、拘禁或放逐的權利、遷徙自由、財產權不容無理剝奪、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主張、表達自由、集會結社自由、投票權和公正審判權等。第一代人權突出對“自由”的保障,確保個人免於政府的侵犯。

第二代人權來自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各類社會運動和勞工運動,內容重心在於工作權、住房權、食物權和受教育權等維持個人尊嚴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這些權利更加關注平等,其目的在於使社會的不同成員獲得平等的條件和對待。像第一代人權一樣,它們也被規定在《世界人權宣言》中,隻是它們更強調政府在人權保障中的積極作用,它們的特點就是要求國家的積極介入以保障權利的實現。

第三代人權產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側重於集體人權,包括民族自決權、和平權、健康環境權和經濟社會發展權。雖然對第三代人權還有許多爭議,但是它們已經得到了一些國際法律文件的認可,如1970年國際社會評議會發表的《東京宣言》、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大會通過的《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和1992年《裏約環境與發展宣言》。隻是與前兩代人權相比,“集體人權還是正在發展與完善過程中的人權。一方麵,它主要是通過國際組織的一些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宣言與決議所認可,還缺少具有約束力的公約來保障,或批準加入的國家還不夠普遍;另一方麵,權利救濟措施與機製還很不健全不完備。”李步雲:《論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載《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94年第6期。

從第一代人權到第三代人權是一個人權概念發展的過程,也是一個人權內容不斷豐富的過程。第一代人權側重於政府的消極義務,第二代人權強調政府的積極作為,這兩代人權都屬於個人權利,而第三代人權則“打破了隻有個人才是人權的主體,隻有個人才能享有人權的傳統概念,是人權發展史上一個重要的裏程碑”。李步雲:《論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載《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94年第6期。雖然不同種類的人權其內涵和對政府施加的義務各不相同,但是內含在所有人權中的尊重人的尊嚴的核心價值是共同的。“在近代人類曆史中沒有哪一句話比人權這句話更有特權來承受保護人的尊嚴這一任務和重擔。人權這句話是古典和當代人類思想給予我們的偉大的禮物。的確,人權是我們至今在曆史上可以找到的最有道德的詞彙。”尤潘德拉?巴克西:《人類的過失與人權》,轉引自“人的安全網絡”組織編寫,李保東譯:《人權教育手冊》,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5年版,第18頁。

人的尊嚴是人權最根本的價值。“人的尊嚴”(human dignity)指人的尊貴和莊嚴,指人具有一種高於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且令他人敬畏,獨立而不可侵犯的身份或地位。具體包括三個方麵的內涵:生命尊嚴、心理尊嚴和社會尊嚴。參見韓躍紅,孫書行:《人的尊嚴和生命的尊嚴釋義》,載《哲學研究》2006年第3期。人的尊嚴是各項人權共同的倫理基礎和法理基礎,這一點得到了幾乎所有國際人權文件的承認。《世界人權宣言》在序言中宣稱:“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其後製定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均在序言中進一步重申基本人權是源於人性尊嚴的核心價值,即“確認這些權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嚴”。1993年世界人權大會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也在序言中強調“一切人權都源於人類固有的尊嚴和價值”。總之,人的尊嚴是人權的來源,而人權則是“人的尊嚴的實體性內容”。See Bleckmann, Albert. Staatsrecht IIdieGrundrechte, 4, neubearb. Auf.l Koeln [u.a.]: Heymann 1997, S. 75.轉引自周雲濤:《論德國憲法人格權的價值基礎——以“人的尊嚴、人權、基本權”的關聯為視角》,載《中國司法》2010年第4期。無論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還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無論是個人權利,還是集體權利,所有人權的目的都是為了人的尊嚴獲得保障和尊重。

二、 人權教育基本理念的提出與發展

人權教育的出現是國際人權運動發展和教育發展的共同結果。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人權成為一個全球關注的問題,不僅簽訂了眾多人權公約,還出現了大量人權組織,這些組織既包括政府間人權組織,也包括非政府人權組織。與此同時,教育也取得了重大發展。接受教育的群體和教育覆蓋的主題都有了巨大增長,實際上社會生活的每一個領域都被包含在教育體係中。隨著人權和教育的發展,到了上世紀70年代末期,一些組織開始將兩者聯係起來。因為這時人權標準的製訂工作已經基本完成,接下來更重要的是使人們知道他們的權利是什麼,並促使政府承認並保護這些權利,這樣才能真正建立一個體現人權文化的社會。人權教育的重要性得到國際社會、各國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廣泛認可,在共同推進人權教育的過程中,人權教育的理念也逐漸從模糊變得具體,從簡單變得豐富。

(一) 人權教育理念的提出

人權教育理念的產生可以追溯到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以下簡稱《宣言》)。《宣言》在序言部分強調了對權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對於充分實現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具有很大的重要性,並宣稱:為了實現這些“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應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因此,關於人權的教育,無論是在國家、地區層麵,還是在國際層麵,都是個人和集體的責任。《宣言》第26條專門規定了受教育權,根據序言的精神,受教育權中當然包括了接受人權教育的權利。該條認為教育的目的不僅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成為一個國家的合格公民,而且在於培養具有尊重多樣性、和平、尊嚴和權利的公民道德的世界公民。當然,教育的內容也不必然都是權利。《宣言》第29條宣稱:人的個性的自由和充分發展也需要他對社會履行義務。此外,人權教育雖然是一項權利,但它本身並不是目的,而是其他目的的手段。人權教育在總體上應有助於世界自由、正義和和平的實現,人權教育作為保護和平的策略性手段得到了宣言製定者的認可。

(二) 人權教育理念的發展

1.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人權教育理念的發展

雖然《世界人權宣言》被認為是人權教育的開始,但它隻是原則性地強調了教授人權的重要性,人權教育並沒有因此而取得穩定的發展。在政府間組織中,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是人權教育的最大擁護者。它在1953年創立了“聯合學校項目”,該項目支持在世界不同地區設立實驗學校,教授人權是項目眾多目標中的一個,但是項目在各國的發展並不順利。1970年代以後,人權教育再次出現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議程中。

(1) 《關於促進國際了解、合作與和平的教育以及關於人權與基本自由的教育的建議》

1974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關於促進國際了解、合作與和平的教育以及關於人權與基本自由的教育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中將“教育”的概念擴大到影響“個人的能力、態度、技能和知識”的“社會生活的全過程”,而且這個過程不以任何特定活動為限。《建議》還提出了“國際教育”(international education)的理念,即包括人權教育在內的教育的目的是促進國際了解、合作與和平。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教育政策應符合下列指導原則:“在所有階段、所有形式的教育中樹立國際視角與全球視野;理解和尊重擁有本民族文化及其他國民文化的所有人民及其文化、文明、價值和生活方式;自覺認識人與人之間及各國民之間的全球性相互依存關係的增強;與他人進行思想溝通的能力;不僅要認識權利,還要自覺認識個人、社會集體及國家各自應承擔的義務;理解國際團結與合作的必要性;為參與個人所屬的社會、國家及世界諸問題的解決做準備。”《建議》是第一份直接強調尊重人權和促進人權知識傳播的教育文件,其中關於人權教育的理解在很多方麵都超出了《世界人權宣言》的範圍。它所強調的適當的情感的發展和不同文化間的理解,以及對日常生活中平等的追求,成為人權教育理念的重要元素。但是《建議》對人權教育內容的理解是狹窄的,“權利和基本自由”被界定為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和人權兩公約中規定的權利。

(2) 1978年《世界人權教學大會最後文件》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78年在奧地利維也納召開了“世界人權教學大會”,這是教科文組織為促進人權教育舉辦的一係列國際會議中的第一次會議,人權教育者、人權積極分子和政府官員第一次聚集在一起討論與人權教育發展有關的問題。在會議的最後文件中,提出了指導人權教學的十項原則。①人權教育和教學應當建立在《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國際人權兩公約和其他國際人權文件所確立的原則的基礎上。因此,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和公民、政治權利,個人和集體權利都應當受到同等重視,所有權利的不可分割性應當得到承認。②人權的概念不應使用傳統和古典的術語,而應包括曆史的經驗和所有人的貢獻,尤其是主要的當代問題,如自決和所有形式的歧視和剝奪。③人權教育和教學的目的在於(i) 培育寬容、尊重和團結等內在於人權的態度;(ii) 提供國內和國際兩個層麵關於人權的知識,以及為了人權的實現而建立的製度;(iii) 發展個人的人權意識,使人權能在國家和國際層麵成為社會和政治的現實。大會還建議準備一項人權教育的六年計劃和一項人權教育的自願基金。④教育既要使個人知道他自己的權利,也要灌輸對他人權利的尊重。⑤應持續關注人權與發展和和平之間的密切關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應將促進分析和理解這種關係作為優先任務。⑥在所有的調查、研究、教學和工作領域,人權必須被看作是職業的、倫理的和社會責任的一個方麵。⑦人權教育和教學應當強調:一個新的國際經濟、社會和文化秩序是所有人享有人權的必要條件,並在所有國家、所有層麵促進和便利關於人權的教育。⑧所有級別的教育係統、包括家庭在內的非學校教育和繼續教育項目都應當教授人權,各國應努力改善和擴大人權教育和教學並始終保持合作。⑨在教育和教學中隻有尊重人權的熱情是不夠的,人權應當作為一門獨立的課程,在適當的學科,如哲學、政治學、法學和神學中講授。⑩為了使人權教師能勝任他們的工作,最重要的是他們的人身和表達自由應得到保證。UNESCO. SS78/CONF.401/33.International Congress on Teaching Human Rights. Final Document, Vienna,1978.

這次大會的目的是為國際、區域和國家層麵的人權教育提供指導,《最後文件》為人權教育和教學建立了一個協調一致的發展框架。

(3) 蒙特利爾《世界人權和民主教育行動計劃》

1993年3月8日—10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加拿大蒙特利爾舉行了“國際人權與民主教育大會”。會議的目的是總結人權教育領域中已經取得的成績和需要克服的障礙,引入民主教育作為人權教育的補充,鼓勵探索新的教育教學方法,為人權和民主教育提供新的推動力。會議通過了《世界人權和民主教育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計劃》),尋求使盡可能多的領導者和決策者知道教育行動對人權和民主的意義。《計劃》提出了許多創新性的建議:第一,《計劃》將人權教育的注意力明確地指向了人權侵犯的受害者和民主主義的擁護者;第二,《計劃》強調了人權教育和民主的關係,它宣布所有的教育,尤其是人權教育應“培育民主價值,推動民主化,促進建立在人權和民主基礎上的社會變革”。第三,人權教育本身,“在公民社會的所有層次上都應當是參與的、實踐的、創造性的和賦權的”。第四,人權教育具有預防性功能,必須發展旨在預防暴力衝突和相關人權侵犯的特殊的、預防性的人權教育策略。第五,未來人權教育將要麵臨的最大挑戰是:如何通過將這些權利植根於不同的文化傳統中,以增強人權的普遍性。第六,人權的有效實施也要受到個人向社會履行責任的程度的限製。第七,人權教育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減少人權侵犯和建立一個民主、發展、寬容、相互尊重的和平文化的手段。此外,與《建議》對權利的狹窄界定不同,《計劃》對“權利”做了最寬泛的理解,除了國際人權文件中規定的權利外,還包括了對他人的寬容與接受、團結、參與的公民以及建立相互間的尊重與理解的重要性。UNESCO. World plan of action on education for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Montreal, Canada, 811 March 1993.《計劃》關於人權教育的理念得到了維也納人權大會的認可。

除了舉辦上述會議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還在“聯合國人權教育十年”行動計劃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在“聯合國人權教育十年”的框架內,教科文組織在1997年到2001年間組織了一係列關於人權教育的地區性會議,還出版了大量人權方麵的教育書籍和信息資料。

2.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與人權教育理念的發展

1993年在維也納召開的世界人權大會是人權發展的一個裏程碑,在這次會議期間,人權教育成為一個被廣泛關注的主題。國際人權條約機構的代表、地區機構的代表和國際勞工組織代表都分別舉行了會議。一些參會者認為1993年的《世界人權和民主教育行動計劃》沒有明確各國政府在人權教育方麵的義務,他們在向大會提交的聲明中指出,各國政府有義務告知本國公民他們享有的權利並開展人權和民主教育,這些義務的有效履行是整個人權策略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參會者還提出了許多與人權教育有關的建議,如要求各國政府對政府和其他相關官員進行係統的、持續的人權培訓;將人權教育納入更廣泛的聯合國機構的範圍等。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on Action Taken in Relation to the Declaration of a Decade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E/CN.4/1994/39,January 4,1994.

會議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以下簡稱《宣言》)集中反映了各國政府、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對人權教育重要性的關注。《宣言》第1部分第33段—36段和第2部分第78段—82段對人權教育進行了詳細闡述。首先,《宣言》重申了自1974年《關於促進國際了解、合作與和平的教育以及關於人權與基本自由的教育的建議》以來對“教育”的擴大解釋,認為“教育應增進各民族、所有種族或宗教群體之間的諒解、容忍和友誼,能鼓勵聯合國為實現這些目標開展活動。”其次,對人權教育內容的理解超出了人權話語,包含了“各項國際和區域人權文書所載的和平、民主、發展和社會正義”。第三,《宣言》特別突出了婦女的人權需要,其中包括獲得人權信息的需要。第四,強調了各國家機構在傳播人權信息、進行人權教育方麵的重要作用,“各國政府應在政府間組織、國家機構和非政府組織的協助下,促進對人權和相互容忍的認識。”A/CONF.157/23.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12 July 1993.

此外,大會還為促進人權教育提供了一些具體的指示,如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一項關於聯合國人權教育十年的決議;聯合國內各機構,包括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人權中心和秘書處等,以及其他非政府組織應就人權教育事務進行密切合作。

3. 聯合國大會與人權教育理念的發展

(1) 1995—2004“聯合國人權教育十年”行動計劃

以上述國際人權文書關於人權教育的規定為基礎,聯合國大會宣布1995年—2004年為“聯合國人權教育十年”,並製訂了行動計劃。行動計劃將人權教育界定為:努力開展培訓、傳播信息,目的是通過傳授知識及技能和塑造態度,建立普遍的人權文化,以便:①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②充分發展人的人格和人的尊嚴感;③促進所有民族、土著人民,以及種族、民族、族裔、宗教和語言群體間的了解、容忍、男女平等和友誼;④使人人能夠在自由社會中有效參與;⑤推動聯合國維護和平的活動。

行動計劃中關於“總指導原則”的規定集中體現了人權教育的理念。首先,關於人權教育的內容,行動計劃規定“人權教育應促進對國際人權文書所闡明的一切規範、概念和價值的最廣泛的認識和理解”。也就是說,人權教育的內容不僅包括人權文本的字麵含義,還應包括它們之間的彼此關係,保持解釋的整體性。此外,行動計劃重申了維也納人權大會關於人權不可分割的觀點,明確要求人權教育應采用“綜合的”教育方針,教育內容應包括公民權利、文化權利、經濟權利、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其次,人權教育應是普遍的,“應使社會所有階層的男女老少能夠平等地接受學校的正規教育以及職業和專業培訓,並通過公民社會機構、家庭和大眾傳媒,參與非正式的學習。”第三,行動計劃關注人權教育從抽象向具體的轉換。有效的人權教育應以與學習者的日常生活相關的方式開展,應努力使學習者參與對話,討論采用什麼方法和通過什麼途徑把人權從抽象概念的表述轉變為社會、經濟、文化和政治上的現實。第四,行動計劃承認民主、發展和人權之間具有相互依存和相互促進的性質,並重申人權教育的基本功能——“推動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領域中的有效的民主參與,促進經濟、社會進步和以人為中心的可持續發展”。第五,行動計劃認為,人權教育應在國際、區域、國家和地方四個層麵全方位開展,並分別製定了各層麵的執行方案。General Assembly. Plan of Action for the United Nations Decade for Human Rights Education, 1995—2004:Human rights educationlessons for life. UN doc A/51/506/Add.1,12 December 1996.“人權教育十年”對人權教育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因為它引入了正式的評估和報告機製,是聯合國兌現早期承諾的重要行動。

(2) 世界人權教育方案

為了在“人權教育十年”之後繼續貫徹人權教育的全球框架,以確保在國際議事日程中優先注重人權教育,聯合國大會在2004年12月10日宣布開始實施“世界人權教育方案”。該方案旨在提倡對人權教育基本原則和方法的共同了解,提供一個實際的行動框架,加強從國際直至基層各級的夥伴關係與合作。與“聯合國人權教育十年”規定有限的時間範圍的做法不同,“世界人權教育方案”采用的是分階段連續進行的做法。聯合國大會於2005年7月14日通過了《第一階段(2005—2007年)行動計劃》,這項計劃是一項中小學係統的人權教育行動計劃,該計劃為在國家一級開展人權教育提出了具體戰略和實際設想。2010年,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在第一階段行動計劃的基礎上,編製了第二階段(2010—2014)行動計劃草案。這項計劃主要側重於高等教育中的人權教育和對各級教師、教育工作者、公務員、執法人員和軍人的人權培訓方案。

在這兩項行動計劃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提出了一種“以權利為本”的教育方法。這種方法包含兩層含義:一是“通過教育傳授人權知識”,即確保教育的各個組成部分和過程,包括課程、教材、方法和培訓等都能有助於學習人權;二是“寓人權於教育”,即確保教育係統所有成員的人權都得到尊重。為了將這一做法切實納入中小學和高等教育係統,國家的教育政策應明確提倡采用立足權利的做法開展教育。在具體的教學活動中,應設法創造一個立足權利的環境。實行或改進人權教育,需要采取體現人權價值觀的綜合方法對待教學和學習,人權觀念和做法應被盡早納入教育的各個方麵。參見聯合國大會:《世界人權教育方案第一階段(2005—2007):在小學和中學體製內進行人權教育的行動計劃》,UN doc A/59/525/Rev.1, 2 March 2005.《世界人權教育方案第二階段(2010—2014):高等教育中的人權教育和公務員、執法人員和軍人的人權培訓行動計劃》,UN doc A/HRC/15/28, 27 July 2010.

4. 區域性組織與人權教育理念的發展

除了國際層麵的努力,一些區域性組織也通過立法支持人權教育。如歐洲委員會(Council of Europe)部長理事會在1978年通過了一項《關於教授人權的決議》,決議建議各成員國政府“在它們的教育體係內采取各種適當措施,確保關於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教育在所有層次的教育和培訓課程中——無論是初始教育還是在職教育——都有適當的位置”。Council of Europe Committee of Ministers. Resolution(78) 41 On the teaching of human rights(Adopted by the Committee of Ministers on 25 October 1978 at the 294th meeting of the Ministers Deputies).1985年又通過了一項《關於在學校開展人權教育的建議》,在該建議的附錄中提出了在學校教授和學習人權的幾項建議,這些建議體現了歐洲委員會在人權教育方麵的基本理念。首先,人權不可避免地涉及政治領域,因此關於人權的教學應總是以國際條約和協定作為參考,教師應盡量避免將自己的觀點強加給學生,使他們陷入意識形態的困擾。其次,與理解和支持人權有關的技能既包括智力方麵的技能,如口頭和書麵表達、收集和分析資料,並得出公允的結論、識別偏見和歧視,也包括社會方麵的技能,如承認和接受差異、建立積極的人際關係、以非暴力的方式解決衝突、承擔責任,理解本地、區域、歐洲和國際層麵的人權保障機製。第三,在人權學習中應包括下列主題:人權、責任和義務的主要類型;各種形式的不公正、不平等和歧視。第四,適當的環境是有效的人權學習的必不可少的因素。因此,應當在學校裏建立一種鼓勵參與、尊重教師和學生的自由表達、尊重不同觀點的氛圍。第五,為了使教師有能力在學校裏教授人權,應當重視教師的任職培訓。未來的教師應當熟悉主要的國際人權宣言和公約,了解與人權保障和促進有關的國際組織所從事的工作和取得的成就。Council of Europe. Appendix to Recommendation _disibledevent=8

在傳統概念下,一種缺少實質民主的原則和理念的選舉民主,在不保障人權的情況下一樣可以發揮功能;同樣,一些狹義的人權也可以在沒有民主的情況下得到實現。但是,隨著民主和人權概念的擴大,民主和人權的關係發生了實質性的改變。一方麵,一些人權與民主的原則和製度有著內在的聯係,如果民主不體現這些人權價值,不保證這些人權的實現,這樣的民主就不可能持久;另一方麵,在一個非民主的政體下,人權隻能停留在規則或標準狀態,而無法獲得充分實現。因為隻有在一個運行良好的民主中,公民才有機會進入能保證他們權利實現的機製;“隻有在一個人權標準優越的民主中,這些標準體現的價值才是真正的權利。”Langlois, Anthony J. “Human Rights Without Democracy? A Critique of the Separationist Thesis.” Human Rights Quarterly25.4(2003):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