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錢莊興起的曆史考察(1 / 3)

清高宗實錄》卷二三二在乾隆十年(1745)正月記載福建巡撫周學健奏稱:“但鋪戶奸良不一,應飭各州縣查明該處錢莊若幹,錢鋪若幹,造冊。”

“錢莊”既以“錢”為名,顧名思義是以貨幣為經營對象的行業,因此這一行業又稱錢業。不過,自清初以來很長的一段時間,官府和百姓對“錢莊”一詞的確切內涵並未有定說。上引周學健之奏建議把“錢鋪”與“錢莊”分別登記在冊,可見兩者應是有所不同的,然而區別之處究竟在哪裏,他沒有明說,我們也無從考查。從字義上說,“鋪”有“賈肆”即商店之義,是羅列貨物以供出售的地方;“莊”有莊園、田舍之義,是有田園和房舍之處。莊的規模應該比鋪來得大。不過,如果因此就說“錢莊”的規模一定比“錢鋪”大,卻未必正確。事實上,從清代的官私文獻上來看,被稱為錢莊者種類不少,但它們在資本規模大小、經營業務多少、在同行業中的地位等方麵是頗有區別的。規模最小、檔次最低的錢莊店麵不大,隻經營銀錢的零星兌換一種業務,如以銀元換銅元,以銅元換角洋之類,因是以現幣兌換現幣,所以又稱現兌錢莊、零兌錢莊。在上海,這類錢莊多開設於熱鬧街區,與普通門市商店相似,因此又有“門市錢莊”之稱。

又因它們同時兼賣煙紙之類的雜貨,俗稱煙紙錢莊。在揚州,這種兌換莊被當地人叫做小錢莊。經營業務較完備、資本較雄厚的錢莊則集存款、放款、異地彙劃、貨幣兌換、發行莊票等業務於一身。這類錢莊在上海被稱為彙劃錢莊,在揚州被叫做大錢莊。但是,所謂彙劃錢莊與零兌錢莊、大錢莊與小錢莊之分都是口頭俗稱,它們自己的招牌寫的都是“××莊”,並無區分的標識。可見若要對周學健奏疏中的“錢鋪”和“錢莊”下定義,因無明證,並非易事。直到20世紀30年代初,學術界研究錢莊者才試圖給“錢莊”一詞下定義。例如1931年出版的施伯珩著《錢莊學》一書開篇給“錢莊”下了這樣一個定義:“錢莊者,有無限公司之性質,以獨資或合夥組織,均依自己之信用,吸收社會一方之資金而貸諸他方,以調劑金融界之需要與供給,及以貨幣為交易之企業也。”這實際上是以上海彙劃錢莊或揚州大錢莊為定義對象的。的確,隻有此類錢莊才是比較完全意義上的金融機構,對社會的經濟和習俗產生的影響也最大,所以本書行文中所說的“錢莊”在多數場合就是指這種錢莊。下麵探討錢莊的興起原因時亦以之為對象。

從行業的總體性來看,錢莊有兩個特征:一是金融功能多樣化,即經營存款、放款、異地彙劃、發行錢票以及貨幣兌換等多項業務;二是以工商業者為主要服務對象。根據這兩個特征的形成時間,再加上“錢莊”一詞始見於清初,所以在有的人筆下,錢莊的曆史便是發端於清代初期。例如,上引施氏的《錢莊學》論錢莊之起源時認為“其發軔之初,不外下列諸說”:一是起於甬商所創之借貸,二是起於殷商富戶之外庫,三是起於山西票莊,四是起於現兌店。而這四種說法無一不是以清代某地為時間和空間的起點的。例如,他在書中第四編記述寧波錢莊的沿革時說,清朝同治年間,“是時寧波有方七者,鬻靴於上海五康莊之前,每日除衣食外頗有盈餘,而其所餘之金錢,悉數存入於五康莊,以求子息,日積月累,已達百吊。不數年,滬地難起,一般豪富均相率遷避,絡繹不絕,而五康之主人亦宣告他去,因素感方七之忠實,臨去時贈以店內一切什物,並囑其繼營斯業。於是方七罷靴鞋業,將平時所儲蓄於五康之百金,轉為現兌業。是即現今寧波經營錢業者之鼻祖也。”顯然,這些說法都囿於一時一地的傳聞,充其量隻能說明某一地的錢莊是如何創設的,而不是把錢莊當作一種行業並作了上下求索的曆史考察之後的結論,不具有普遍性的意義。

眾所周知,“十月懷胎,一朝分娩”,任何事物都有一個孕育和誕生的過程。所以,近代以來有關錢莊的論著多數並不因為“錢莊”一詞未見於明代文獻,就斷定錢莊起源於清初,而是試圖從錢莊的金融業務入手去追根溯源,但終因文獻缺乏明載且著眼點又有所不同而莫衷一是。例如,1931年12月上海華通書局出版潘子豪編寫的《中國錢莊概要》一書,作者在第二章“錢莊之起源及沿革”中指出:“中國有數千年之曆史,錢商之起源必甚早,無可疑義。惟欲究其確實之起源及其年代,在史乘上無明顯記載,迄今尚無定說。”接著他劃分“兌換時期”、“保管時期”、“貸借時期”和“彙兌時期”,試圖概述“錢莊事業之進化”,然而行文籠而統之,語焉不詳,使讀者對錢莊起源問題仍如墮五裏霧中。不過,他從錢莊的金融業務入手而上溯淵源的思路顯然比施氏《錢莊學》來得開闊,方向是正確的。嗣後論者一般多強調明代中葉以來日益興旺的經營貨幣兌換的錢桌、錢店是錢莊的前身;有些人則主張唐朝代人保管錢財的櫃坊是錢莊的雛形;有的則認為明末清初經營彙款業務的商號或民信局是錢莊的濫觴。

我們認為,錢莊作為一種金融機構,它的應運而生和專業化、行業化乃是我國曆史上商品經濟和貨幣關係長期發展、共同孕育的結果,其金融功能和服務特色也是受曆史上金融活動或一脈相承或斷斷續續的影響而逐漸形成和定型的,所以,就錢莊主要金融功能的來源及其專業化、服務特色的形成過程而言,這一行業的誕生其實是經曆了自唐宋以來漫長的孕育歲月。這是錢莊史的一段悠遠的序曲。若省略了這段序曲,近代錢莊業諸如營業範圍、商業習慣、行業習俗、家族幫派之類的文化特色便似無源之水,錢莊與社會生活各個層麵的錯綜複雜關係及其對民俗的各種影響也得不到較為深刻的闡釋。所以,我們認為要探討錢莊的起源,不必拘泥於“錢莊”一詞何時見諸文獻,而應該考索對錢莊的經營業務有直接或間接影響的曆史源流,闡明孕育和催生錢莊的各種曆史因素,則錢莊的來龍去脈庶幾清晰。以下試加分析。

一、從“櫃坊”到“收票”:錢莊存款功能溯源

錢莊的一項重要金融功能是招攬存款,付予利息。錢莊經營這一業務的目的有二。首先是為他人提供安全可靠的保管和支領錢款的服務;然後是利用所吸收的存款去放貸取利,由於是拿別人的錢去贏利,所以要付給存款人一定的利息。同樣的,存款人的存款心理也有兩層,對於多數人來說,首先也是出於安全保存、方便領取的考慮,然後才是出於獲取利息的動機。可見錢莊的存款功能的存在首先應當是建立在代人安全保管錢財這一基礎上的。換句話說,錢莊的存款功能有一個部分是源於曆史上代人保管錢財的金融服務。中國曆史上從事代人保管錢財業務的商業機構,就目前所能見到的比較明確的史料而言,最早當是出現在唐代,當時被稱為“僦櫃”或“櫃坊”。據《舊唐書德宗紀》記載,建中三年(782)長安東、西二市有一種“積錢貨、貯粟麥”的“僦櫃”。僦是租賃之意,經營“僦櫃”之家就是“以櫃租人貯藏錢物,以代人保管錢物為業者”。不過,有關商人在長安西市裏存錢達二萬貫以上的記載,還可以追溯到唐玄宗開元初年。據此似乎可以推測長安西市代人保管錢財的商業性機構在唐前期就存在了。當然,有關“櫃坊”的資料多見於中唐以後的公私文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晚唐時,僖宗在乾符二年(875)的一份赦文中專門提到“櫃坊人戶”,並說在櫃坊存錢以便出貸的也有“波斯(今伊朗)番人”。這說明當時各地已出現了不少專門從事或兼營“櫃坊”業務即為中外商人提供保管錢物服務的商戶。唐後期“櫃坊人戶”的出現不是偶然的,而是商品經濟有了進一步發展的必然結果。當時,國內外的長途販運貿易相當頻繁,交易額巨大的大宗買賣經常進行,而貨幣形態卻不能很好地適應商業發展的需求。唐朝的法定貨幣主要是銅錢,一貫或稱一緡(一千文)銅錢的法定重量是六斤四兩。不難想見,如果攜帶數十上百或成千上萬貫巨資長途奔波從事販運,或者要在集市上作大宗交易,商人在旅途上和交易中會有多少不便。而且,一旦出現稍縱即逝的商業機會,要求在短時間內籌集和支付巨額錢幣,即使是富商巨賈,如果沒有事先的積貯,也不免會措手不及。相反地,事先蓄錢待沽,在商業競爭中就能及時抓住致富良機。例如,《太平廣記》卷二四三記載,唐宣宗時,長安有個善於經商而致富的竇義,多次救濟饑寒交迫的胡人米亮。米亮為了報恩,一日急來向他通報商情,說崇賢裏有一小宅出賣,才值二百貫,要他速往購下。竇義在“西市櫃坊錢盈餘,即依值出錢市之”。原來,胡人看出這座小宅內作為搗衣砧用的一塊石頭,其實是人所不識的價值連城的於闐(田)玉。竇義購宅得玉,令人加工後出售,獲利數十萬貫。竇義這樁生意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是得益於他事先在櫃坊儲存了大筆現錢。

總之,為了便利商業交易和把握時機,富商大賈有必要在長安、揚州等一些商業要地存貯大筆隨時可以支取的錢幣。櫃坊人戶就是適應這種商業活動的需要而產生的。當然,唐代所謂櫃坊人戶不一定是專業戶,可以是兼營的,如下麵要說的揚州城內的王氏藥鋪。櫃坊代人保管錢貨,是支付利息還是收取保管費呢根據唐朝的法律,對於“受寄財物,而輒費用者”,是要論罪判刑的。可見從法律上說,櫃坊人戶對所代管的錢物不能自由加以利用,隻能是代管,因此其正當贏利應該是保管費。從一些資料來看,有的富商在長安西市櫃坊的存錢數量驚人。如黃巢起義軍從長安敗退後,僖宗重修安國寺,在齋會上宣布,有能施舍一千貫錢者可以敲新鍾一槌,“齋畢,王酒胡半醉入來,徑上鍾樓,連打一百下,便於西市運錢十萬貫入寺。”遇上這種客戶,櫃坊收取的保管費自是不菲。當時客戶到櫃坊領取存錢,特別是要叫櫃坊代付給第三者時,必須憑據一定的信物。《太平廣記》卷二三《張李二公》記載這樣一則故事:唐朝安史之亂發生後,有張、李二位闊別多年的故交重逢於揚州,張氏應李氏之求欲資助他三百千(貫)錢,便拿出一頂舊席帽,對李氏說:“可持此詣藥鋪,問王老家:‘張三令持此取三百千(貫)錢。’彼當與君也。”李氏“遂持帽詣王家求錢。王老令送帽問家人,審是張老帽否。其女雲:‘前所綴綠線猶在。’李問:‘張是何人’王雲:‘是五十年前來茯苓主顧,今有二千餘貫錢在藥行中。’李領錢而回”。

張三這頂由藥鋪主人的女兒縫上綠線的席帽,就是請王老付錢的原始憑證。同書卷一四六《尉遲敬德》條還記載,存錢者要保管人付錢給第三者時必須書寫一份“帖”,上寫“錢付某五百貫”,“具月日,署名於後”。彭信威先生說:“這帖或書帖大概可以說是世界最早的支票”。總之,這兩則故事反映出唐代櫃坊可以接受存錢人出具的實物的或書麵的憑證,支付錢款給第三者,已經初具隻認憑證而不用認存錢人的金融經營方式。不過,到了宋代,櫃坊逐漸喪失了本來的職能,淪為賭場,屢遭皇帝下詔敕查禁,如《慶元條法事類》卷八《雜門博戲財物雜敕》雲:“諸開櫃坊停止博戲財物者,鄰州編管……”至元代櫃坊終於消失了。櫃坊保管錢財功能在宋元之際喪失的原因,我們推測主要當是社會需求的變化。一方麵,宋元的通貨主要是紙幣,它基本上解決了以往銅鐵錢攜運和交易的不便,也便於私人自己保管,這就大大減少了以往商人事先請人代管大量錢幣的需要。另一方麵,宋元大宗有利可圖的商品是鹽、茶等專賣品,商人為此需投入大量的資金,但由於鹽引、茶引等有價證券取代現錢而流行,大大消除了以往用銅鐵錢交易的不便。總之,笨重的錢幣大量退出流通領域,勢必使原來以代人保管錢幣為業的櫃坊人戶失去了服務對象,這一行業的衰敗勢在必然。但是,紙幣在宋元風行一時之後也夭折了。到了明代,銅錢、金、銀等金屬貨幣重新又成為通貨,持有較大數量貨幣者出於安全考慮和使用的方便而尋求托管人的社會需求重新增長起來。著名明清社會經濟史專家傅衣淩先生曾撰文指出:“據我所接觸的資料中,曾見到徽商多附帶的經營金融業務,接受外界存款。”清初,徽商商號繼續經營存款業務,存款收據稱為“收票”。現存一份康熙三十四年(1695)北京前門外打磨廠長巷頭條胡同日成祥布店簽寫的“收票”,為我們了解當時存款收據的格式、內容,以及領款付款的手續規定提供了實證。以上說明自唐至明代人保管現錢乃至讓人“寄存銀”的商業活動或斷或續。日本學者加藤繁指出:“銀行的業務雖然有很多種,但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存放別人的錢財,同時把錢財貸放給別人。這也許就是銀行的基本的機能。”從這一機能考察,他認為“櫃坊也許是中國銀行業的開端。假如櫃坊順利地發展下去的確可以成為銀行,可是它不幸夭折了……”我們覺得這種認識是有一定依據的,所以主張錢莊的存款功能有一個部分應該上溯到唐代的櫃坊。

二、從“飛錢”到“會票”:錢莊異地彙兌業務的一脈相承

錢莊的另一項重要金融功能是代客戶作異地彙兌。異地彙兌這種貨幣流通形式有漫長的曆史,它的緣起一是出於改變笨重的金屬貨幣不便於長途攜運且不安全的需求,二是適應商業資金周轉、劃撥的快捷需要。它濫觴於唐代後期的飛錢,中經宋代會子、交引的蛻變,到明代演為會票。唐憲宗時期(806-820)出現了曆史上未曾有過的銅錢異地彙兌方法——飛錢。據《新唐書食貨誌》記載,當時由於種種原因社會上流通的銅錢日益減少,出現銅幣升值、物價下跌的“錢重貨輕”現象。各州縣迫於當地的貨幣流通需求,多禁止攜帶銅錢出境。可是,長安眾商雲集,需要攜帶大量銅錢到四方貿易者不可勝計。同時,各道節度使、觀察使的駐京辦事機構——進奏院也需要本道送錢以供開支。為了處理貨幣流通中的這些矛盾,便出現了一種通融的方法,即“商賈至京師,委錢諸道進奏院及諸軍諸使富家。以輕裝趨四方,合券乃取之,號飛錢。”結合其他記載看來,“飛錢”的存取辦法是這樣的:商人到長安,把經商所需的或經商所得的錢幣存放在諸道進奏院或者富裕的文武官僚家中,然後取得一種牒券,這種牒券分為兩半,一半由寄錢的商人收存,一半由收取錢幣的進奏院或私家寄往本道或外地相關機構或人家,商人便可以輕裝上路,到了有關地點,合券核對無誤,即可如數領取自己的錢款。顯然,飛錢就是一種彙兌方式。“飛錢”自產生之後,就因其安全與方便深為商人、旅客所喜愛,故又被唐人稱為“便換”。唐後期中央設置在地方上的一些財稅征管機構如鹽鐵巡院、度支巡院都可以讓商人“便換”。這些商人主要是奔波於南北之間進行大宗茶葉交易的茶商,所以憲宗的官方文書特別提到“茶商等公私便換”。可見“飛錢”之所以在唐後期出現並被推廣,其深層原因乃在於商業的發展。北宋初期的主幣是銅錢,為方便商人,政府在京城開封設置“便錢務”作為專門經營“便換”活動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