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4章 我國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體係的目標與結構(2)(1 / 2)

三、我國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體係的具體組成

在上述框架中,我國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體係主要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1.產權製度

不解決產權問題,廣播電視改革就無從談起,更不要說提供公共服務了。產權是一種權利束,也就是所有權、使用權與收入權、轉讓權等多種權利的組合,是規定人們相互關係的一組基礎性社會規則,產權限定了交換中個人的責任、義務界限,非常清楚地界定了人們對未來的預期收益。總的來說,產權就是一個由於人對物的關係而形成的人與人的關係。

在我國,廣播電視是屬於國家所有的,由國家代表人民占有生產資料,並在經濟活動中成為全民所有製的唯一表現形式。在這種所有製中,政府代表國家占有與行使產權,因而從某種角度來說國家所有製實際上就是政府所有製,政府是決策主體,並由政府委任經營者。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既是管理者又是所有者,同時又是廣播電台生產經營的決策者,國家所有的財產雖然有明確規定,卻是一種虛擬的。這種產權隻是一種排他性的公共產權(外來者禁止入內),因而不能起到排他性產權那樣的作用。因此,必須明確廣播電視的產權製度,對產權的歸屬關係中各種權能歸屬給出明確的邊界。

2.財政製度

完善有效的財政製度是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物質保障,能夠有力地支持廣播電視公共機構的各項活動。而且,廣播電視行業其他方麵的改革,也離不開財政製度的保障與支撐。

公共財政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分配活動或分配關係,是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政府收支模式或財政運行機製模式。公共財政製度的實質是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求,彌補市場機製在提供公共產品、維持宏觀經濟穩定和促進社會財富公平分配方麵的失靈。媒介財政製度是公共財政製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在公共廣播曆史較長的歐洲,公共媒介機構通常是通過一個簡化的公共捐助係統而獲得資助,如政府收取納稅人繳納的收音機、電視機執照費,再把公共資金統一撥給受委托經營的媒介機構。這樣做的目的是使廣播從業人員同政黨、公司等權勢集團的利益相隔絕。我國的媒介財政製度從最初的依靠政府全額撥款,到上世紀80年代以後的自收自支、自負盈虧,再到現在的嚐試利用各種途徑進行資本融資,仍然處於不斷的探索過程中。問題在於,公共服務和商業服務往往由同一個媒介組織提供,其間經濟關係交錯複雜,這必然在公共內容的提供上帶來一些問題。因此,應把借鑒外國公共廣播的有關經驗,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共廣播電視財政製度作為一個重大課題,認真研究解決之道。

3.規製體係

在市場經濟越來越發達的今天,市場調節已經無法使廣播電視的商業服務和公共服務平衡發展,媒介規製體係的介入則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證公平競爭,維護公共利益。一般認為,規製就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為矯正和改善市場機製內在的問題通過行政、立法、暫行條例等手段對經濟活動的一種幹預行為。其目的就是為了矯正市場失靈、保護公共利益,使市場機製在資源配置與提高經濟效率上發揮作用。

在市場經濟和媒介產業最為發達的美國,媒介的生存與發展也不完全決定於市場調節,而是在國家製定的“遊戲規則”下運行,即媒介規製體係。我國由計劃經濟體製向現代市場經濟體製轉型,由高度集中的公有製形式向多元所有製經濟發展,國家或政府不再對國民經濟進行直接控製,而是在一定的規製體係的框架下依法對國民經濟實行間接的幹預和管理,保持宏觀經濟運行的穩定和發展,維持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平。三十年來,中國廣播電視業發展迅速,但是規製體係的發展卻十分緩慢。

一個完整的媒介規製體係主要包括三個方麵,即法律規製體係、行政規製體係和行業規製體係。

法律的規製處於最高的層麵,它通過媒介法律的製定,明確媒介市場各種行為人的法律地位,對行政規製和自律規製的權限和方式作出規定,並對行政規製機構和自律規製機構的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對它們的不當行為進行司法糾正。法律規製大致決定了一國媒介行業的規製基本結構,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法律是由國家製定或認可的,依靠國家強製推行的社會規範體係,它具有強製性、穩定性和廣範性的特點。大眾傳媒法規是國家製定的有關大眾傳媒工作的法律、法令、條例、決定、規則等法律文件的總稱,是大眾傳媒運作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在我國傳媒領域,法規這把“利器”的供給明顯不足,表現在:缺乏透明的法律框架;相關法律體係不健全;現行大部分與媒介相關的法規基本屬於行政管理範圍;調整大眾傳媒活動中權利義務關係的專門法律規章則尚未出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