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9章 其他方麵的問題(1 / 2)

第一節特殊關係的處理

560.什麼是“買斷工齡”?該做法是否合法?

“買斷工齡”就是企業買斷職工工齡後,職工以前的工作年限和養老保險年限隨之喪失,職工即使到了退休年齡,也無法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金。

這種“買斷”是法律明確禁止的,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實施。而與勞動者有償解除勞動合同,則不同於“買斷工齡”,隻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並按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1條規定發給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就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561.由於某種原因聲明斷絕關係後,子女是否還需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

父母與子女之間存在一種自然的血緣關係,這種關係隻能因死亡而終止,不能人為地加以消除,因此任何脫離自然血緣關係的聲明或雙方自行簽訂的協議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是違背客觀事實的。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種基於自然血緣關係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是通過聲明斷絕關係可以免除的。按《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由此可見,由於某種原因聲明斷絕關係,在父母年老需要贍養時,子女同樣應當承擔贍養的義務。如果子女以斷絕關係為由拒絕承擔贍養義務,父母可通過法律手段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562.獲得“精神撫慰金”,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嗎?

稅具有法定性、強製性、無償性、固定性的特征。公民誰應納稅,納多少,都是由法律、法規嚴格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五、財產租賃所得;

六、財產轉讓所得;

七、勞務報酬所得;

八、稿酬所得;

九、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它所得。

按照法律條文來看,“精神撫慰金”不在征收個人所得稅之列。

按照從基本法來看,個人所得稅的應稅基礎是法律意義上的財富增加之“所得”;而受害人依據法律有關規定所得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並非使財富有所增加,而是一種“恢複原狀”性質的損失補償,是在侵權人承擔其他形式的民事責任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精神損害的情況下采取的金錢賠償方式。由此可見,對“精神損害撫慰金”征稅既無稅法依據,也違背基本法理。所以,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563.兒子和兒媳離婚,孫子被兒媳領走,祖父母享有對孫子的探望權嗎?

按照《婚姻法》規定,探望權是賦予當事人的一項實體權利。“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依法享有探望權的主體,隻能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妹等不能作為行使這一權利的主體。許多祖父母和孫子共同生活,與孫子之間建立起深厚的感情,但按法律規定不享有單獨行使探望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祖父母可在其兒子行使探望權時,一起去探望孫子。

564.按照有關法律,遺囑有哪幾種形式?

遺囑有下列五種法定形式:

一、口頭遺囑。即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口述其處分遺產的意思,並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麵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自書遺囑。這是遺囑人親筆書寫的處分其遺產的文件,由遺囑人簽名並注明年、月、日。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三、代書遺囑。是指在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由遺囑人表達其處分遺產的意思,由其中一名見證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遺囑。

四、錄音遺囑。即由遺囑人口述其處分遺產的意思,以錄音形式記錄下來,並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遺囑。

五、公證遺囑。這是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其內容與形式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得到了公證證明。

565.口頭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嗎?繼承人可以執行嗎?

所謂遺囑,就是指遺囑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遺產或者其它事務,並且於死亡之時才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不需要繼承人同意即為有效。我國《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