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把共產主義社會視為自由人的聯合體。在自由的諸要素(公民自由、財政自由、人身自由、社會自由、經濟自由、家庭自由、地方自由、種族自由和民族自由、國際自由、政治自由和人民主權等)中,人身自由是最為基本的要素,而思想自由又是作為基本要素的人身自由的基礎。思想主要是一種社會性的產物;沒有思想交流的自由(liberty to exchange thoughts),思想自由就沒有什麼用處;而在現代社會中,思想交流又是主要通過大眾傳播活動進行的。從這些啟蒙時代以來逐步為人所共知的常識可以邏輯地推知傳播活動在社會進步曆程中的重要作用,進而推知傳播法(communications law)在法製係統建構和法治國家建設中的重要地位。

在英語國家,傳播法又被稱為大眾傳播法(mass communications law)或媒介法(media law);在中國,較為習用的稱呼是新聞傳播法。media既可用來指稱發布內容的思想交流中介物——媒介,又可用來指稱經營內容發布及依托於內容發布的廣告發布的經濟實體——媒體。所有媒介及媒體的集合就是人們所說的傳媒產業。在中國經濟體製實現市場化的轉型的曆史時期,人們往往傾向於使用“傳媒產業”的提法強調媒介運作的市場環境和媒體的市場主體身份。田韶華、嚴明、趙雙閣奉獻給讀者的這本著作以《傳媒產業法律規製問題研究》為書名,應該也是基於這樣的考慮。實際上,傳媒產業法律規製的問題仍是新聞傳播法學的問題,但在視角上,對media之為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經濟實體的一麵有所側重,於是,其內容更具針對性和實用性。

新聞傳播法學是新聞傳播學與法學兩相交叉而形成的交叉學科;在中國,它被看作20世紀80年代興盛起來的新聞學新學科群中的一員,而且是特別受重視且相當有成果的一員。交叉學科的研究是比單純的一門傳統學科的研究更具難度的研究,它要求研究者對參與交叉的兩門以上的傳統學科都有深入的把握和獨立的探索,能夠把它們融會貫通,並與相應的社會實踐緊密結合,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傳媒產業法律規製問題研究》的三位作者的學術背景正好涵蓋法學與新聞學等多個學科;在他們的人生經曆中,既有媒體實際工作的磨煉,又有學院理論探求的淬礪。他們的協同努力對於完成新聞傳播法學的交叉性研究是頗為有力的保證。

作者在《傳媒產業法律規製問題研究》的撰寫中,緊密結合30年來中國新聞傳播事業改革,特別是新聞傳播媒體經營管理改革的實踐,綜合運用法學研究中的法規彙編、規範解釋、法律推理、比較分析、案例解剖等方法,既提供了較為翔實的相關資料,又不乏有啟發性、參考性的思考。如果求全責備,就筆者看來,不足之處是在法理學或法哲學層次上的思考還需要更加深入。法律是對人們的社會行為的強製性規範。“物有本末,事有終始”(《大學》中語),傳媒產業的發展理念或者說媒介的社會責任是傳播立法之本,是分析傳媒產業法律規製問題的出發點和歸宿。我們期待三位年輕的作者在繼續研究的過程中,進一步把法理闡釋與立法、司法的實踐結合起來,發出更加振聾發聵的聲音。

屠忠俊

2009年4月6日於華中科技大學喻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