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服務創新
農民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為了發展,解決適應大市場的問題。但是,不能認為隻要農民加入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就一定能解決這個問題,關鍵在於農民專業合作社也要不斷發展,不斷根據市場需要為農民社員提供服務創新,不斷更新觀念。隻有這樣,農民加入合作社才真正有意義。
一、農業產業化背景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我國農村的家庭承包經營製度一方麵促進了農業生產,激發了農民的自主創新能力,但另一方麵也使農民獨自麵對廣闊的市場。隨著農產品流通市場逐步開放、農業生產逐步從半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轉向專業化生產,農民承受的市場風險逐漸成為影響農民收入的重要因素。在農村集體經濟和農產品統購統銷製度被取消之後小生產如何麵對大市場,如何彌補這一製度空白?發展各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被視為解決途徑之一。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業產業化中作用的探討成為合作社理論研究的重要內容。
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有兩種含義:其一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組織,把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看作一個名詞,指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各種組織的集合,既包括生產組織,又包括參與農業產前、產中、產後的各種服務組織和加工經營組織以及它們相互組合的各種關係,即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各種主體的存在形式;其二是各種經濟主體組織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是動詞,指農業產業化經營主體的運行。
(一)研究現狀
遙望(1997)、安身健(1997)、田野(1998)、河南省南陽市委政研室(1998)、閔學衝(1999)的研究中均探討了這方麵的內容。黃祖輝等(2000)對農業合作社的作用做了具有代表性的總結,認為:通過合作可以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從而改善其在市場談判中的弱勢地位;合作社可以為成員提供市場或公共部門不願提供的服務和要素;可以使農業生產更好地適應市場化需求,增強抵禦風險的能力;農民可以更好地應對由農業生產的生物特性所導致的風險;農民的合作還能夠對合作成員及其所在社區的就業與收入增長發揮積極的作用。
以後的研究則集中到合作社的作用上,例如曹利群(2001)分析了合作經濟組織在構建農產品流通體係中的重要作用。國魯來(2003)認為,由於農業技術創新的公共產品性質,農業技術創新體係必須社會化,專業協會(合作社)就成為公共技術創新體係重要的製度保障。馮開文(2003)通過對山東煙台的調查,考察了合作社的發展對鄉村民主製度發展的促進作用。衛龍寶、盧光明(2004)以浙江為例,用案例分析法探討了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在實施農產品質量控製方麵的積極作用。
那麼,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業產業化中的積極作用源自哪裏呢?在最近幾年的研究中,不少學者采用新製度經濟學的基本理論來解釋這一問題。黃祖輝等(2000)、林堅、王寧(2002)認為,從製度安排角度看,農民合作組織是一種介於市場與科層之間的製度安排,能夠降低交易成本與控製成本。池澤新等(2003)表達了類似的觀點,認為較之於純粹的市場交易,由於合作組織內部的共同計劃和組織,使不確定性、有限理性、機會主義、資產專用性等因素的實際影響程度大為降低;較之於純企業內部的科層製度,由於參與準市場(準企業)組織的農戶並不喪失獨立性,因而具有較一般企業更低的管理成本。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農業產業化的條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農業產業化關鍵是看其績效的高低。農業產業化組織的績效研究著重在產業的資源配置效率、利潤率水平、與生產規模大小和生產能力過剩相關的生產的相對效率、銷售費用的比重大小以及企業和產業技術進步狀況等幾個方麵(楊公樸等,1998);在有效率的市場結構下,產業才可以健康發展,而農業產業化經營就是通過提高農業產業競爭力來實現農業市場的效率的,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績效要求是以相關農業產業發展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