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調查對象還提到這樣一個案例:七十年代有朋友去X市出差,遇到一件轟動古城的稀奇大事。說是有一對老夫婦,本是表兄妹成親,那時大概已五六十歲了。一天鄰居有客,打發小女找老婦借宿(老夫上夜班)。次日小女說出老婦是個男人。於是老婦被當特務拘留審查。經驗證,確是標準男子漢。老婦在被拘留期間,覺得再無顏見人,便合目絕食,自殺身亡……如果他不是特務,其中有多少不為人所理解的人間感情,又是多麼可憐的人間悲劇!
下麵這個案例對我國同性戀者所處的法律地位提供了一些線索,這位調查對象將他一生的坎坷經曆詳細地寫給了我們:我在部隊因同同性睡覺,受過黨內警告處分,當時把我當作錯誤。1968至1978年間,也把我當作錯誤處理,直到判刑……我要求到醫院檢查,由於單位的態度,不準我去檢查。後來我還是偷偷地到XX醫學院檢查,才知道是同性戀。然後又經北京三所醫院檢查,確診為同性戀。1980年省高等法院糾正錯判後,才恢複工作,但至今卡住黨籍和錯處期工資未補發。在他寄來的關於撤銷他黨內處分的決定中有這樣的字句:XXX於1966年3月因犯有行為的錯誤,受黨內警告處分。現根據本人的申訴,鑒於XXX經湖南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確診,患有同性戀病。據此,決定撤銷原給予XXX黨內警告處分的決定。另據雙豐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被告XXX因流氓犯罪一案,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監外執行,後改判免予刑事處分。現經再次複查:原判認定事實不構成犯罪。因XXX患有同性戀病。為此,撤銷原判和複查改判的判決,予以糾正。
通過這位同性戀者的經曆至少可以看出以下幾點:(1)有同性戀者曾因行為按流氓犯罪判刑;(2)一旦被醫院確診為同性戀,可以使罪變為錯判並加以糾正;(3)發現同性戀行為會受到黨籍處分和行政處分(扣發工資);(4)同性戀性行為中隻取接受角色一方比取主動施予角色一方受較輕的處罰——該同性戀者沒有主動行為,隻有被動行為。用他自己的話說,在我與男性的同性行為中,我完全呈現女性一樣(扮演女性角色即被動接受角色——作者注)。上述案例雖不一定十分典型,有地方執法水平因素的影響,但不失為了解同性戀在我國所受待遇的一個線索。
文革期間同性戀者這些法外的遭遇或過重的量刑與時代有關,那是一個法製蕩然無存、全社會陷入癲狂狀態的時代。雖然這個時代已經過去,就像一場噩夢,但是那個時期留在社會意識和人們心中的烙印極深,對於社會的同性戀恐懼症(homo
phobia)會有意想不到的深遠影響,時至今日,也還不能說這一病症已經完全治愈。
不少調查對象有過在同性戀聚會場所被警察抓獲或受到盤查的經曆。一位調查對象講了他與警察打交道的經曆:我遇上過一回警察。那是個夏天晚上十點多鍾,我出去玩,路過那兒(同性戀聚會場所),玩玩看看。我和一個人正坐在石凳上聊天,警察來了。兩個穿警服,兩個穿便衣。讓我們站起來,跟他們走一趟。我們說,我們沒幹什麼。去了聯防辦公室,分別問我們對方叫什麼,在哪兒工作,都說得不差。警察說,你們幹嘛來了我們也知道,看你們不是瘋瘋癲癲的人,你們以後別給我們找事,都是人嘛……以後收斂點,盡可能少來。最後當著我們的麵撕了那兩張審問記錄紙。我覺得遇到什麼事不跑不躲,不跟那些人紮堆,就沒事。
還有一位說:XX的照片登在外國報刊上,公安局都不管他了,他愛怎麼樣就怎麼樣,最多抓起十幾天。原來老抓他,後來警察來了,重的打他兩下,輕的就罵兩句讓他滾蛋。
一位天津的同性戀者說:那個地方現在沒什麼人去了,原先有人去的時候,三天兩頭有警察來,抓了不少人,我就遇上了不下四五回,可我從來也沒有讓警察帶走,隻有兩次警察要看一看我的身份證。我的原則是警察來了,泰然處之,紋絲不動,你如果一緊張,警察就會注意你了。
這兩天我去XX公園,我覺得那裏的人層次太低。還碰見抓人,警察抓了兩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