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是信息的載體,正是這種信息所承載的思想、情感、認識與判斷等因素使得媒介對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產生著重要的影響。其中,司法行為是受到媒介深刻影響的一個重要方麵。無論中外的司法多麼推崇司法獨立,都不能在事實上否認媒介對自身的影響。從積極的方麵來看,媒介可以通過自身的行為實現對司法的監督,讓司法公開審判的理念獲得進一步的拓展;從消極的方麵看,媒介行為對司法的頻繁報道可能會影響法官獨立地作出判斷。現實中,媒介與司法的關係是很混亂的,媒介往往不能把握自身行為的合理性限度,從而可能影響司法的正義價值的實現。但從理想的角度而言,媒介與司法之間應該達到一種協調與平衡,這種協調與平衡的實現主要在於對媒介行為進行規製。這自然需要法律的約束,但僅有法律是不夠的,媒介行為的合理化也需要媒介行為主體良好素養的養成。同時法官自身素養的完善也有助於司法免受媒介的幹擾,隻有各方麵條件都具備時,才能實現真正的法律正義。
一、事實關係
媒介與司法的關係既有現實的層麵,也有理想的層麵。對於事實關係的分析是基礎,而對於理想關係的分析則是對兩者合理關係的一種展望,但兩者之間到底能否形成一種良好的理想關係,則要看這種理想關係是否具有現實的根基。
媒介與司法的關係在事實上更多地表現為媒介對司法的影響,而司法本身其實對媒介並沒有影響或者說影響很不直接。媒介對司法的影響在這個媒介迅速發展的時代是相當劇烈而突出的,媒介對於一個案件的頻繁報道,足以使得司法活動的裁判結果發生重大轉變。有的法官能夠經得住媒介的考驗,仍然堅持自己的獨立判斷;有的法官則在媒介對案件的頻繁報道中失去了自由意誌,而喪失了自由意誌的法官也就沒有獨立性可言。司法審判是一個高度自律的職業,並且其對於從業法官的自由獨立價值要求最高。法官隻有擺脫了所有幹擾因素,以自由的理性精神獨立判斷,才可能真正地使司法獲得並保持良好的獨立性。然而事實卻並非如此,中國的法官往往缺乏獨立性人格。
即使沒有媒介的影響,中國法官的司法審判活動也時常會受到其他多方麵因素的影響,包括權力、人情、金錢、性誘惑等,這些因素時刻都在蠶食著法官的獨立性。司法曆來以追求正義標榜自身,但當這些因素幹擾了法官的獨立判斷的時候,正義的司法就隻是一個美好的夢想了。媒介對司法的影響與這些因素有所不同,媒介不是用一種庸俗的權力、利益化的模式去幹擾法官的判斷力,而是以信息、知識、價值與觀念的形態左右法官的獨立思考的能力;同時,媒介以自身為載體,在信息中承載了民眾的意向,而民眾的意向會以大眾傳播的方式傳遞給法官,從而使法官失去獨立判斷的能力。媒介所傳遞的知識本來是一種高貴的符號係統,然而當知識被有目的地運用時,它便喪失了其推動人類進步和社會發展的基本功能。比如在司法行為過程中,某些專家的意見通過媒介的形式傳遞給法官,當法官知道了這些權威者的意見的時候,其獨立判斷力難免會受到幹擾。在這種情況下,知識話語在媒介行為中轉化為一種話語霸權,正是這種霸權給司法帶來了嚴重的不正義。在中國,這樣的專家意見侵蝕了法律的尊嚴,吞沒了人們的自由判斷力,玷汙了人們神聖的心靈世界。專家是知識的載體,一般而言人們對專家非常信任,然而總有些所謂的專家利用媒介大造其勢,以知識為幌子招搖撞騙。專家並不是神聖的象征,專家時刻都有可能發生錯誤,也時刻都可能出現道德的墮落。我們需要的是有道德的、高尚的專家,而不是庸俗的專家。當然對於媒介中所體現的民意,我們要采取另一種態度,因為民意畢竟是來自於這個生活世界的一種聲音,是生活世界的人們發自內心的一種表白,這種表白是善意的,這種表白中甚至充滿著一種道德情感。但是正是這種道德情感的充沛導致了法官對民意的重視,從而很有可能影響到司法的正義。當然媒介也可以構成對司法的一種監督,正是這種監督迫使法官不得不去認真地研究案情,從而作出符合事實判斷和正義理念的司法判決。
就媒介與司法的事實關係而言,司法更多地受到了媒介的影響,同時司法對於關涉媒介案件的判決也會影響到媒介行為,但這種影響相對於媒介對司法的影響而言顯得並不那麼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