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44.“皇恩浩蕩”與“大赦天下”(1 / 2)

“朝辭白帝彩雲間,千裏江陵一日還。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唐代大詩人李白究竟是在怎樣的心境下寫成這首詩的?據郭沫若《李白與杜甫》一書的說法,李白當年蒙受不白之冤被判處長流夜郎(今貴州),剛走到今天的四川中部,朝廷發布了大赦令,他的罪名被赦免,得以還鄉。他欣喜若狂,沿長江順流而下,在過長江三峽時即興創作了這首千古絕唱的詩篇。

這裏姑且不論郭沫若的考證是否正確,僅就罪犯遇到赦免的一般心理而言,或許是有一定道理的。而且在中國古代,罪犯獲得赦免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

經常化、製度化地由皇帝下詔赦免各類犯罪行為,是中國古代司法製度的一大特色。赦免罪犯的理論要數儒家講得最多。古文《尚書·舜典》有所謂“眚災肆赦”的說法,據後儒解釋其意為:“眚,過;災,害也;肆,緩也。過而有害者緩赦之。”《呂刑》亦有“五刑之疑者有赦,五罰之疑者有赦”之說。根據這些說法,儒家原先所主張的是對於過失犯、疑犯予以赦免。可是後來的實踐卻是,朝廷為了緩解社會矛盾,往往對於大多數已發現、未發現的犯罪行為都予以赦免,這就是所謂的“大赦”。因為這種赦免範圍廣大,表示皇帝的恩德,所以又稱之為“德音”。而赦免部分罪名、或赦免部分罪犯,就是“特赦”。赦免部分地區的罪犯一般叫做“曲赦”。

見於史冊最早的赦令當屬《春秋》所載莊公二十二年(公元前672)“春王正月,肆大眚”。《穀梁傳》肆,失也;眚,災也。據《集解》則雲:“放赦罪人,蕩滌眾故。”《左傳》對此無傳,杜預注:“赦有罪也。皆放赦罪人,蕩滌眾故,以新其心。”根據這些說法,就是把所有的罪人都予以赦免,算是洗清他們的罪過。這或許是中國曆史上最早的大赦令了。

大赦之名則起於秦莊襄王元年(公元前249)“大赦罪人”。秦始皇“刻削無仁恩和義”,從不赦免罪人。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在農民起義軍兵臨城下時才慌忙“大赦天下”。漢朝建立後吸取秦朝教訓,常以大赦作為緩和社會矛盾的手段,大赦從此成為經常性的政治活動。

漢朝習慣上凡皇帝踐阼、改元、立皇後及太子,都要頒布大赦。但實際上帝冠、郊祀、封禪、巡狩、祥瑞、災異等等也是發布大赦的起因。按近人徐式圭《中國大赦考》的統計,兩漢418年間,總共發布了186次大赦令,平均2.24年就大赦一次。

曆史上大赦最頻繁的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據《中國大赦考》的統計,在這381年間,由各位皇帝發布的大赦令多達428次(包括三國兩晉南北朝各對立政權,但不包括十六國時期的各割據政權發布的大赦),其中兩晉的157年間,共發布了116次大赦,平均每1.35年就有一次大赦;而南朝各代大赦更為頻繁,178年中發布了146次大赦,平均每1.22年就有一次大赦。這是中國曆史上大赦最濫的時期。改朝換代要大赦,算是“與民更始”;新皇帝登基要大赦,算是“蕩滌積弊”;皇帝結婚、生子也要大赦,叫做“普天同慶”;打了大勝仗要大赦,那是顯示皇朝武功;發生災荒時也要大赦,算是應上天的譴告,皇帝罪己寬民,實際是唯恐社會矛盾尖銳,昭示“法不責眾”;有了各種祥瑞吉兆,也會發布大赦,表示“奉天承運”;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南北朝時的徒刑年限最高不過是五年,按照這樣的大赦頻率,很少有人會真的坐滿五年牢的。而流放的罪犯大概也是到了流放地才住一兩年就可以回家的。甚至像李白這樣還沒有到流放地就已經被赦免,可以走回頭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