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說古道今看法律(1 / 2)

本書是“中國傳統文化漫筆”叢書的一種。作者從大文化的角度切人,主要以中國傳統的法律觀念、理論、條款、案例為由頭,在充分融彙古代的戲曲、小說、文人筆記、俗諺童謠以及西方法律中豐富而生動的材料?的基礎上,縱橫捭闔,采用古今比較、中外比較的方法,對蘊藏在中國古代法律及民間行為規範中的文化意味及文化心理,作了多層次、多角度的剖析與闡述。全書由法律理論、刑法、民法、司法審判四個方麵四十四個專題組成,如《治官不治民》、《“捉奸見雙”話證據》、《“上方寶劍”的誤區》、(古代的“語錄仗”》等等。漫談形式的敘述,專業層麵的把握,使這些法律文化隨筆具有文化性、知識性、可讀性,使中國古代許多法律問題得到了文化意義上的闡釋。

中國近代開眼向洋看世界的著名人物嚴複,在翻譯西方法學名著、法國孟德斯鳩的《法意》(現通譯《論法的精神》)時,在譯文的第一篇的按語中就提醒讀者,中文中的法律一詞和西文中的法律一詞語義不同:“蓋在中文,物有是非謂之理,國有禁令謂之法。而西人則通謂之法。故人意遂若理法同物,而人事本無所謂是非,專以法之所許所禁為是非者,此理想之累於文字者也。中國理想之累於文字者最多,獨此則較西文有一節之長。西文法字,於中文有理、禮、法、製四者之異譯。學者審之。”

確實如嚴複所指出的那樣,西方(本書所指的西方主要是指歐洲)文字中的“法”,含義比中國古代的“法”要廣。比如拉丁文中的ius和lex,英文中的law,法文中的droit,德文中的了echt,都具有“公平”、“正義”的語義,是人類社會最高生活準則的總稱,可以用以評論是非,可以用以裁斷爭議,可以用以評價行為。甚至還可用以指自然的規律。古希臘哲學家認為“法律者一切神事及人事之君也”。羅馬法學家塞爾蘇士對法律的定義是“善良公平之術”。羅馬的法學教科書《法學階梯》確定法學是關於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識,是關於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法律本身被當作了人類社會應實現的終極目的。13世紀德意誌地區的法律書《薩克森明鏡》甚至說上帝自身即法律,故法律為上帝所鍾愛。

中國古代的情況有所不同。對於自然或人類社會的規律,中文裏一般用“理”或“道”這個詞來表示。而人類行為的評價主要是依靠“禮”或“禮教”。國家的製度也往往專用“製”這個字來表示。而法律在戰國以前一般稱之為“刑”,“法”是在戰國時代才流行的一個詞。就如習慣上所說的“王法”、“國法”概念所暗示的那樣,中國傳統意義上的“法”被歸納為有關國家管理的一整套規範。再說得簡單一點,法律被認為僅僅是君主統治國家的手段之一。而君主統治國家的主要手段是暴力手段,直接的、大規模的暴力手段是軍事武力,有規則的、低度的暴力手段就是刑法。中國古代的法律先是被稱之為“刑”,“刑”既可以作為一個動詞,指對人施用刑罰,也可作為一個名詞,指國家的法律,很清楚地就表明了法律和暴力的關係。

中國曆來就有“刑起於兵”、“兵刑合一”的說法,也明確表明法律和軍事是同一性質的東兩?春秋戰國之交時“刑”逐漸被“法”代替,法的三點水據說代表“平之如水”,一般認為是有“公平”的意思。但據《尚書·呂刑》“惟作五虐之刑於法”,《韓非子*定法》“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法依舊是指刑罰。“法”這個字同時還具有“標準”、“模式”的字義,如《管子·七法》所稱:“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鬥斛也、角量也,謂之法。”另外,法也可用於表示“方法”、“模仿”、“遵守”的意思。總之,“法”這個字是以表示技術層麵的、操作性的意思為主的,並沒有本體上的意義,更不成其為人類社會生活的終極目標。後世“法”字的意思依舊和刑罰相聯係,比如東漢時政論家王符在《潛夫論》裏說:“法者,罰之體;罰者,法之用。”談論法律時往往可以用刑罰來換用這個詞,如傳統的“德主刑輔”、“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都是將刑罰作為法律的同義詞,和禮教相對立,作為君主統治的兩大法寶。

正因為考慮到上述中西文裏“法”的不同含義,所以嚴複才特意注明西方所言的“法”比中國傳統所言的“法”的含義要廣,包括了中國的理、禮、法、製的意義。

上述的中西兩種法律觀的不同,恰恰反映了更深刻的文化內涵。歐洲古代將法律視為神的旨意或神的啟示,所以強調人必須符合法律而生活,法成為概括性很強的概念。即使後來衍生出正義、公平的概念,但這些概念的神聖性依然來源於原來的法律的神性。而中國古代祖先神授予的生活規則是“禮”,“禮”這個字本身就是指祭祀祖先的儀式。經儒家整理發揮的古禮後來一般被稱為禮教,具有神聖性。而法則幾乎不具有神性,完全被視為是人類自己創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