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5.辦案的弊端(2 / 3)

師爺是怎樣按“救生不救死”的原則枉法行事的呢?例如,弟殺兄,係卑幼殺尊長,按律弟應處以死刑,但如果師爺將弟殺兄改為兄殺弟,就變成了尊長殺卑幼,兄隻須處以斬監侯,於是就有可能緩決不死。對於“救生不救死,”造成的弊端,曾任清代甘肅布政使的張集馨感觸極深,他憤慨地批評道:“‘救生不救死’之說,乃劣幕邪說,最足造孽。凶徒漏網,死者含冤,獷悍之夫,益無忌憚,曲法循之,獨不念死者之冤耶!”(張集馨《道鹹宦海見聞錄》)“救生不救死”的危害,不僅在於使殺人凶犯得到寬宥,使死者蒙受冤屈,還在於使其他歹徒愈加無所顧及,膽大妄為;清人紀昀在《閱微草堂筆記·如是我聞三》中通過講一個故事,嘲諷和批評了師爺辦案時所持的“救生不救死”的原則。故事說:有個姓餘的刑名師爺,作幕40多年,自信“存心忠厚,不敢妄殺一人”,但病危時卻夢見許多寃鬼“浴血”立於床前,對他說:“你隻知刻酷能積怨,不知你的‘忠厚’也能積怨。你想想,受害者慘被人戕,孤魂飲泣,銜恨九泉,隻盼著凶手就誅,一申積怨;而你隻看到凶犯可憫,卻不見受害者可悲,你刀筆舞文,為凶犯曲相開脫,遂使凶犯漏網,而白骨沉冤;你設身處地想想,如果是你自己無辜受戮,而你死後的魂魄又知道有人在判決時將重傷改為輕傷,傷多改為傷少,理曲改為理直,有心改為無心,由此使你切齒痛恨的仇人逍遙法外,你能不怨憤嗎?所以,你做的那些‘救生不救死’的事,能說是積陰功嗎?我們這些冤死者不恨你又恨誰!”餘師爺聽完冤鬼們的一席話,又驚又怕,猛然驚醒,連聲自責道:“我錯了,我錯了!”說完就死了。故事中的冤鬼們的話,淋漓盡致地揭露了“救生不救死”之說的危害,控訴了此說給受害者造成的冤屈,譏刺了師爺們的所謂“忠厚”。他們的話,實際代表了生活中無數受害者的心聲,是對“救生不救死”的辦案原則的正義的聲討!

“救官不救民”,是說師爺在遇到被判刑的百姓不服原判而上訴時,如果按實際案情推翻原判,公正判決,原審官說不定就要因誤判被懲處,如果不推翻原判,雖然被判刑的百姓冤不能申,但最重也不至於死,故寧可維持原判。至於原判是否鍺誤,那就不加考慮了。

“救大不救小”,是說官員犯了罪,寧救大官不救小官。因為同樣的罪,官越太處罰越重,而且牽涉麵越大;若罪由小官承擔,則責任輕,處罰也輕,牽涉麵也小。至於小官是否有罪該受處罰,那就不管了。

“救舊不救新”,是說舊官雖然錢糧等帳目不清,但已解任,即使追究,恐怕他也償還不了,而新官剛上任,來日方長,強壓他分攤一些欠負,他還是可以接受的。至於這個新官是否經受得起,那就不管了。

這“四救原則”顯然都不是秉公辦案,不是按法律辦案,而是站在凶犯、官、大官、舊官的立場上枉法辦案。師爺們明知其中有錯、有冤、有應懲辦的惡人,但卻硬要如此辦案,結果隻能造成錯不得糾,冤不得申,惡人得不到懲辦。這“四救原則”,有著無窮的危害!

(3)關於奸案的謬論

師爺辦案,有不少荒謬的理論。師爺王又槐雖然在《辦案要略》中提出過不少正確的辦案主張,但在奸案問題上,卻有不少荒謬的說法。比如對於強奸罪的認定。王又槐把奸案分為“強奸”、“和奸”(通奸)和介於二者之間的所謂以強合,以和成三種。他認為,婦女必須有顯著拒奸的情狀,甚至因強奸不從被殺或自盡,實施強奸的男子才能定為強奸罪,而婦女也隻有因當時寧死不從或事後自盡才算是貞烈。如果婦女被強好而無法拒免,隻得含恥忍辱,王又槐便認為這是“以強合,以和成”,不能定男子為強奸罪。他寫道:“若(男子)以刀槍禁嚇,手足架壓,(婦女)畏而不言,忍而成奸,膚體毫無損傷,過後不尋自盡者,仍是以強合,以和成,非強論也。”

“以強合,以和成”,就是說婦女被強奸時由反抗轉為聽從續奸,便是由強奸變成和奸(通奸);“非強論”即不以強奸論。

這是多麼荒謬的說法。對於受害婦女,這種說法苛刻到了極點,對於罪犯,這種說法又寬厚到了極點。婦女受到強奸,還要背上“和奸”的惡名,其身心所受的摧殘是多麼巨大。這種說法,實質上是為強奸犯開脫罪責,助長了社會上的實施強奸的淫惡風氣。王又槐對於奸案的分析,還有其他一些荒謬的說法。如說:“婦女孤行無伴,多非貞節。”(同上)這話很像阿Q的名言“一個女人在外麵走,一定想引誘男人。”以此立論,並作為斷案依據,不是很容易把本為受害者的婦女,說成是與男人和奸嗎?

(4)假案情、假口供的獲取

有不少惡師爺在辦案時,為了套用某一律條文,以達到符合自己意願的判案結果,不惜偽造案情,刪改或偽造案犯的口供,甚至動用酷刑逼供,結果造成很多冤案。

在清代有名的“楊乃武與小白菜案”中,參與辦案的當過多年刑名師爺的章綸香起了極壞的作用,是這起冤案的重要製造者。在此案中,章綸香出主意並幫助縣令劉錫彤偽造了楊乃武買砒霜殺死葛品蓮(小白菜之夫)的假案情。為了製造這一假案情,章綸香對藥鋪老板說:“此案隻等你一句話,即可結案。”然後詳細教給了老板如何敘述楊乃武來店中買砒霜的假情節。藥鋪老板做此偽證後,劉錫彤立即據此斷為謀殺係夫案,府衙複審時因“證據確鑿”,也無異議,因此葛畢氏:(小白菜)被判為“淩遲處死”,楊乃武被判為“斬立決”。若不是後來冤案被澄清,楊乃武與小白菜早已成了刀下之鬼。還有一件案子,因為師爺製造了假案情,案犯被加重處罰,處以淩遲極刑:湖南某縣有一奸夫殺死本夫後,奸婦因害怕便到縣衙自首了。按照律例,奸婦自首,可以不處以淩遲。但此縣的刑名師爺為了使主官免去所謂“失察之咎”,便偽造了奸婦是被“汸拿”而得的案情。結果,奸婦被淩遲處死。

清初順治年間,有個叫韓曉的刑名師爺,瀏覽了很多案牘後說:今人辦案,刪改原供,是“罔民”(陷害百姓)也。由此可知,清初師爺辦案,已有刪改口供之習,此習曾給老百姓造成過不小危害。清末,在反清革命誌士秋瑾受審被殺的過程中,辦案的師爺動用酷刑,偽造口供,更是起了極壞的作用。秋瑾被捕以後,紹興知府貴福命山陰知縣李鍾嶽審訊,秋瑾堅不吐供,隻寫了“秋風秋雨愁煞人”7字。貴福因李鍾嶽不肯用刑,又改派了一個姓餘的師爺嚴訊,餘師爺動用酷刑,反複折磨,但秋瑾仍不吐供。餘師爺等無計可施,便偽造了口供強行讓秋瑾按指印結案。陶成章在《浙案紀略》中記述這段史實時寫道:“(秋瑾)口供則由貴福使幕友為之。”由於師爺經常幫助主官刑訊逼供,所以清代以來的小說對此也有反映。《如此官場》第十五回寫到刑名師爺宋錦詩親自畫了“八大錘”、“滾釘板”兩件殘酷刑具的圖樣,並交由木匠造好,以備所謂“鬧礦匪人熬刑不認”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