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6章 西北民族地區生態安全與水價製度創新(2)(1 / 3)

(3)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對於居民來說,對水價的經濟承受能力主要體現為水費支出占收入的比例,比例越大承受能力越小,反之則越大。按目前的收入情況看,大多數城市居民家庭對提高水價是有承受能力的。以1999年為例,全國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5854元,每個家庭按每月用水20噸、每噸按1.5元(含汙水處理費)計算,每月水費開支為30元,全年共360元,相當於家庭收入的2。如果按照國外收費的一般標準,即水費支出占家庭收入的4衡量,我國城市居民用水價格平均可以提高到3元/噸(含汙水處理費),即在目前的基礎上仍有較大的上調空間。

二、西北民族地區水價製度創新的基本原則

西北民族地區水價製度創新涉及各用水戶的利益,關係到農業和農村的發展,關係到農民的承受力,因此,水價製度創新應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水市場的供求狀況和水資源緊缺情況,視工程投資來源不同,實行不同的管理辦法。在水資源製度創新過程中,西北民族地區水價製度創新應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1.公平原則

水是人類生產和生活必需的要素,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人人都享有擁有一份幹淨水的權利,以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因此,水價的製定必須考慮用水戶的支付能力,使所有人,無論是低收入者,還是高收入者,都有能力承擔支付生活必需用水的費用,不至於因用水而感到經濟上、心理上具有“壓力”。

在強調減輕絕對貧困、滿足基本需要的同時,水價的製定還必須在保質、保量、及時供水的基礎上,按質、按量定價,買賣公平定價,以保證每一個用水戶的支付與其所享用的水服務相等。一般來說,隨著供水量的變化,供水成本是不斷變化的。在水價的製定中,這主要體現為不同用水量的用水戶之間的價格不同。因此,在某些情況下,要求考慮實施兩部製水價或基本生活水價結構。不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這種公平性的體現還必須注意水價對社會收入分配的影響,在發達地區和貧困地區、城市和農村以及工業和農業用水之間要有所差別,要結合當地經濟、自然條件、人民生活水平等具體情況製定措施、政策,分別定價,分期實施。

2.正常耗損的合理補償和水利投資的合理回報原則

水費收入是供水企業獲得資金以維持簡單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的主要來源,水價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供水企業的發展。合理水價的製定首先應考慮對供水工程生產成本的回收,以保證水利工程的建設投資、運行管理費用得到回收,並能有足夠的流通資金來維護運行管理、大修與設備更新等。隻有當水價真正反映生產水的經濟成本時,才能使水資源在不同用戶之間得以有效分配。另外,製定水價時還必須考慮有合理的利潤,以保證供水產業部門與其他產業部門間具有可比的社會貢獻率與公平的分配,使供水管理單位職工的福利不低於社會各產業職工平均福利水平。隻有這樣,才能保證企業的擴大再生產,鼓勵其他資金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投入,否則將無法保證水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因此,在製定和調整水價過程中,不僅要考慮生產成本的回收,而且還應在此基礎上給供水企業以適當的利潤,以實現供水企業的良性循環,但絕不允許供水企業憑借其壟斷地位來獲取超額利潤。在利潤率的選取上,目前公認采取資金利潤率較為恰當。

3.高效配置原則

水價的製定要有利於促進水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水既是生產生活資料又是環境要素,水的消費既包括對水原料的消費又包括對水環境容量的消費。這兩個方麵密切聯係,相互影響。謀求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就是要在利用水原料和水環境容量時都實現投入產出的最佳對比,追求經濟效益。因此,供水必須與其他生產資料和產品之間有合理的比價,才能使企業權衡各生產資料的配比,采用替代工藝並選擇合適的生產、銷售地區,從而建立起與環境資源條件相適應的產業結構、地區結構。為此,應建立起合理的水價體係。對於同一類用水,水價通常可分為單一製(即水價與用水量無關)和分部製(即水價隨用水量的變化而分級)。單一製水價主要適用於用水比較平均、難於單獨計量的農村;兩部製和多部製水價主要適用於用水狀況比較複雜的情況,其中基本水價部分的水量主要用於保障生存和基本發展用水需求,浮動水價部分的水量要根據實際供需情況通過降價或加價來鼓勵或限製產業發展以及懲罰不合理用水等。另外,由於供水往往是多級的,存在不同層次的買入和賣出價,切不可將不同取水層次的水價(如原水價和終端用戶水價)混同,盲目定價或提價。隻有對不同水質、不同用途、不同層次的用水實行多種形式的水價,使它們彼此之間拉開檔次、比價合理,才有可能真正發揮水價的市場調控作用,從而最大限度地利用水資源,減緩對供水的需求壓力。值得一提的是,在製定水價時,不應考慮過分精細,劃分過於繁雜,否則會使水價的實施成本過大,難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