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這一問題的爭議是在所難免的,但針對有關的批評意見,我們還是需要重申一點:我們在這裏所提出的每周1小時的活動時間,並不至於占用人們太多的時間;而且,每個人最終擁有選擇是否需要彰顯公共精神的自由。事實上,人們完全可以行使自己的個人自主性來做出有關的抉擇。
其實,我們這裏所建議的內容,恰恰是提升了個人的自主性。
關於這一主題,我們將在第七章中加以充分探討。若要使自主性顯得有意義,我們就要把多數人的觀點作為思考的基點。在當前社會中,我們往往缺少參與誌願者組織的機會以及激勵措施。事實上,這類活動或行為隻是偶爾地被新聞媒體所討論或被政治家所提及。
對於民主國家的許多人來說,他們想從事這類活動也變得難以實現。我們在本書中提出建議的目的,就是期望能夠改觀這一現象。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我們的社會首先應該為民眾提供各種有益的活動和機會,以便確保多數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從中做出選擇的空間。
因此,我們必須把這一目標作為設計與共同體和鄰裏活動相關的激勵性策略的基本原則,以便讓人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與參與有意義的活動並體驗到其中的潛在益處,並使人們能夠一如既往地堅持這類公共精神行動。如我們在前麵所討論的,其中的一大好處就是:借此可以創建一種更為安全的、更具包容性的地方共同體的生活環境;與此同時,人們也可以從參與這些弘揚公共精神的活動中獲得一種成就感和自我滿足。隻有這樣,我們就無需顧慮人們是否會抱著三心二意或相機行事的態度來對待這類活動了。
從英國的經曆來看,我們在前麵已經談到,自上世紀80年代初期以來,隨著城市建築和思想觀念等方麵的某些變遷,為了適應新的形勢需要,許多民眾的行為方式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尤其是,隨著市場經濟日漸滲透到日常生活的每一個角落,人們的生活態度也由此變得窮於應付了。人們的生活隻有順應這種變化過程,例如,他們買賣股票,他們為了就業或升遷的原因需要不斷地變換工作地點,他們要籌劃個人的養老金和醫療計劃以防社會福利的不足等等。因此,如果一個社會的狀況和結構能夠朝著更加賦予合作性的共同體行為的方向發展,那麼,我們也許會看到另外一種社會景象,許多民眾的行為將會做出相應的調整。總之,就有關的爭議而言,我們的目的很明確:我們不是為了誘騙或改造民眾,而是希望通過民眾能夠參與到各種有意義的共同體活動來弘揚社會的公共精神。
事實上,激勵民眾的公共精神行為,與自由主義原則並非背道而馳。許多自由主義思想家尤其如馬修·阿諾德(Mattew Arnold)、托馬斯·巴賓頓(Thomas Babington)和J.S.穆勒等人,一直強調良好的道德觀念是自由主義的前提條件,並主張要用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引導每個人。穆勒在《關於代議製政府的思考》(1991)一書中指出:“考量任何政治製度的首要標準,就是要看它能夠在何種程度上,推進其社會成員在道德上和智力上具備了那些值得擁有的品質。”他同時還堅信,對於這些品質,人人都可以習而得之:“對於公益事業,每個人內心都可能懷著真切的情感和虔誠的意願,但隻是程度上的不同而已。”許多自由主義者認為,19世紀英國所推行全國性的義務教育,對於民眾履行選舉的責任,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英國的“教育法案”頒布於1870年,這時的英國正處在民主改革時期。
事實上,J.S.穆勒在強調個人自由的同時,也經常會談到公共意識以及利他義務的重要性。他認為:如果人們以為自己的行為可以與他人毫無關係,那麼,這顯然是一個極大的誤解。穆勒也讚同阿利克斯·德·托克維爾(Alexisde Tocqueville,1935)在《美國的民主》一書中所提出的主張:參與公共事務——即便是在最低程度上——可以使人們擺脫狹隘的個人意識或宗派局限。
自由主義者也許會認為,我們在這裏所提出的計劃會否定或貶低個人自由的重要性。因為自由主義的原則是:隻要在不損害他人的前提下,人是自由的。但是,南希·羅森布魯姆(Nancy Roseblum,1987)強調說,這並不等於人的行為方式都要以自我為中心。他認為,自由主義者也應該抱持一種積極參與社會的個人生活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