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信訪”?
“信訪”是“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的簡稱。國務院2005年修訂的《信訪條列》規定: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為信訪人。
《信訪條例》在這裏所講的“信訪”屬於行政信訪,專指人民群眾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建議、批評、要求的活動,而人們在一般意義上所講的“信訪”,則不僅包括群眾向政府部門提出的信訪,還包括群眾向黨委、司法、人大、政協、人民團體、新聞媒體等機構以各種方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批評或者提出要求的活動,這屬於廣義上的“信訪”。
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講,通過來信來訪對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和控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它既是公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群眾監督政府的重要形式。實踐證明,信訪製度的有效實施在建立和諧社會和法治國家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2.信訪形式包括哪些?
信訪形式是信訪活動的基本方式,主要有寫信、上訪兩種,也包括由這兩種方式派生出來的其他方式,如電報、傳真、圖片、電話、電子郵件、音像製品等。紀檢監察信訪工作,是黨的紀檢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處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采訪,按照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能和規定的程序處理解決信訪問題的工作。從紀檢監察工作角度講,它是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工作的一部分;從一般信訪工作角度來講,它是黨和政府人民信訪工作的一部分。它相對於一般信訪工作具有信訪業務的職能性、反映問題的集中性、處理程序的法製性等三個特點。
3.信訪一般有哪幾種類型?
關於信訪,我們可以有多種分類,比如根據信訪的內容分為建議性信訪和求決性信訪;可以根據信訪的性質分為涉法信訪和非涉法信訪;根據信訪的形式,可以分為來信和來訪;根據信訪的主體,可以分為個人訪和集體訪等。但是,如果從接受信訪的國家機構來分,我們國家信訪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黨的信訪。它主要是指黨員和普通公民向黨的紀律檢查機構提出針對黨員幹部違法亂紀行為的信訪。
(2)人大信訪。它指公民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的建議和控告。
(3)政府信訪。它主要是指公民按照《信訪條例》向政府部門提出信訪。
(4)司法信訪。它指公民向檢察機關提出的舉報、控告和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申訴。
(5)人民團體來訪。它包括公民向各級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提出的信訪。
(6)新聞媒體信訪。如向《人民日報》《法製日報》、中央電視台等權威新聞機構的來信來訪。
(7)其他信訪。它包括向某些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提出的信訪。
在上述所有的信訪形式中,最重要的無疑是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訪活動,因為它們依法享有權利負有職責,能夠權威性地解決問題和作出決策。
4.公民可以對哪些人的哪些行為提出信訪請求?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即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這裏的“法規”是指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和具有立法權的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地方性法規。“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非行政機關,主要是一些事業單位。
(3)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比如鐵路、民航、郵政、自來水等企業單位。
(4)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5)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需要注意的是,信訪人隻能對上述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信訪。所謂職務行為,是指他們依據法律授權進行社會管理的行為,而對於非職務行為的純粹的個人行為,則應當通過其他的渠道解決,比如訴訟。
5.在新的《信訪條例》中,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各級行政機關要為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為了解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信息等方麵提供各種便利條件,促進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意見、建議和投訴請求得到迅速反饋和處理。為信訪人提供各種便利條件,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要求在信訪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信訪工作必須遵守的一個重要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