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5章 學校評價的措施與方法(5)(1 / 3)

首先是小學和初中應本著義務教育原則,堅持實行“免試、就近”到指定學校入學的辦法。這是當前實施素質教育迫切要求采取的措施。至於因存在少量基礎難學校和社會上少數家長有擇校要求,給推進此項製度帶來不利因素,是需要認真采取措施加以解決的,而不應不顧義務教育原則,借此而廢止這項製度。恢複初中招生考試、實行“擇優錄取”的做法。

其次是高中教育,目前在我國尚不屬於普及教育性質。因而改革這個階段教育的招生、考試辦法,必須考慮一方麵要有利於學校按照德、智、體全麵衡量選拔新生,另一方麵要對下一級學校全麵貫徹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具有導向作用;同時,還要同初中教育階段滲透職教因素,實行分流教育,和加強擇業指導教育等措施結合起來進行。80年代初期,在“中考”改革試驗中曾經總結推廣“招遠模式”和“大連、營口模式”,其特點都是將高中階段招生指標分配同初中辦學水平的評價結果掛鉤,以抑製升學考試競爭對初中教育的負麵影響,引導地方和學校全麵貫徹教育方針,全麵提高教育質量。當前,中小學深化教育必革的形勢要求各地都要根據本地方的實際,積極進行“中考”改革試驗,在取得經驗後全麵推動這項製度的改革。

第三是完善高中畢業會考製度。高中畢業會考是衡量高中學生學習質量的水平考試。應充分重視會考成績在評價高中辦學水平中的作用。與此同時,還應研究高考辦法的改革。

第四是要堅決執行國家教委關於在義務教育階段除實踐畢業年級外,一律不得進行統一考試的指示。各年級的考試和小學六年級畢業考試,在城市應由學校的校長主持進行,在農村可以由中心小學在學區內組織進行,也可以由小學校長主持進行。

第五是改進對學生學習評定的辦法。現行的辦法是依據學科分數、操行評語和體育是否合格來評定的。在“應試教育”的影響下,實際執行的結果是“隻看分數的高低,操行評語已不能起到客觀評價和引導學生的作用”,而體育合格與否也是被綁在應試的“馬車”上,改變了製定這項辦法的初衷。這種對學生學習評定的辦法,誤導學生片麵發展,成為追逐高分的“奴隸”;使學生課業負擔愈來愈重,心理負擔愈來愈重,喪失了學習興趣,失掉了自信心。因而在探索實施素質教育過程中,有些地方研究改進對學生學習的評定辦法。

例如上海市閔行區提出了以態度評價、學科評價及提示性評價為主要項目的綜合性評定方案。其中,態度包括日常生活、勞動、學習、參與集體活動、參與興趣活動、參與體育鍛煉等方麵。按A、B、C三個等級進行評定;學科成績要按A、B、C三個等級評定;提示性評價包括:興趣發展提示,優點提示和努力方麵提示等內容。

又如,煙台市在小學采用“等級+特長+評語”的辦法,學生成績按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評定,評定結果不排隊,不發榜,填入《小學生素質教育評價手冊》。

認真推選對中小學校的督導評價製度。實行“應試教育”與實行素質教育,在評價學校的標準上是根本不相同的。要使中小學擺脫“應試教育”的束縛,走上素質教育的軌道必須根據素質教育的目標要求,建立評價中小學校辦學水平指標體係和製度,取代那種單純按學生考分和升學率評價學校的做法。為此,國家教委在1991年即製訂了《普通中小學校督導評價工作指導綱要》。經過長達五年的試點工作,最近又對《指導綱要》進行了修改,即將印發各地,要求在全國範圍內全麵地推行中小學校的督導評價製度。這是國家教委為推動中小學走上素質教育辦學軌道采取的又一重要措施。

當前,各地要注意做好的工作包括:①根據本地區的實際,製訂出全麵推行這項製度的實施方案。包括實施的步驟,對各級各類學校督導評價的職責分工,確定督導評價的一般周期,製訂督導評價的基本程序,規定督導評價結果處理的原則,以及督導評價人員的組織。②根據《綱要》製定不同類型學校的具體評價方案。③組織對《綱要》的學習和人員培訓。④在工作步驟上,要注意試點,有步驟地推行。

根據五年試點情況,對學校督導評價工作需要強調以下幾點:第一,督導評價要堅持麵向每一所中小學校,各地在工作實踐中采取的評價形式可以不同,但都必須以全麵督導評價所轄地區所有學校為前提。忽視多數學校,隻對少數學校進行評優性的評價,不符合督導評價工作的原則。

第二,要明確開展學校督導評價工作的目的,堅持督導評價的導向性原則。在指導思想,指標設定、權重分配、結果反饋等方麵都人有力地引導學校全麵貫徹教育方針,深入進行教育改革,推選素質教育,全麵提高教育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