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媒體法製化建設的要求
針對上述問題及原因的分析,我們認為,我國媒體法規化建設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麵展開。
(一)加強立法,重在建設
隨著改革的深入及傳媒產業的發展,特別是入世以來我國媒體管理的法律法規建設已初見成效,但是與其他部門相比,媒體管理的法律法規建設相對滯後,立法的空白點較多。在媒體管理的各種待調整的法律關係沒有充分發育成熟,很多事物處於發展狀態的時期,現有媒體管理的政策法規建設的完備還需要一定的時間。一些重要的、急需的法律法規還沒有製訂出來,一些該修訂的法規還有待於修訂與完善。除此之外,各類媒體管理中至今沒有專門的人大常委會製定的法律,很多管理工作還習慣性地依靠命令、指示來完成。
1.加強立法的緊迫性
加強媒體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當務之急就是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經濟方麵的原因
首先,媒體已成為國家的一個特殊產業,通過立法的方式確立媒體主體靈活的所有製形式,以吸引民間、外國資金,在資金、稅收等方麵予以扶持,以壯大媒體產業,這已是許多國家,特別是一些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
其次,就我國情況而言,加入WTO後,一方麵應通過立法與WTO的規則相協調,而更為重要的一方麵是,我國與發達國家的媒體產業相比,在資金、技術、經驗等方麵處於明顯的劣勢,因而麵臨“文化侵略”的危險。在不違反WTO規則的前提下,以立法的方式保護我國的文化產業發展,抵禦外國資本的衝擊,顯得十分重要。
(2)技術方麵的原因
以立法方式管理媒體事業和媒體產業,還有技術方麵的原因。隨著現代技術手段的逐漸普及,一些以前屬於高精尖的技術現在已經被廣泛使用。這些技術手段既可為國家發展媒體事業和媒體產業服務,同時也可能成為不法分子違背政策法規進行擾亂媒體市場活動的工具。因此,隨著現代科技的快速發展,媒體管理要基於各種技術的發展變化情況及時做出調整,加強立法,而且要使立法具有必要的前瞻性,對各種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防患於未然。
(3)國家治理方式轉變方麵的原因
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前提。但由於受長期計劃經濟的影響,媒體產業缺乏引導產業發展的相關內容;大多數管理規定是以政府管理部門為中心製定的,較少考慮被管理者的狀況;限製性和禁止性的規定較多,保障性、促進性的規定較少;重事前審批,輕事後監管;重微觀把握,輕宏觀調控;重管理,輕服務;重直接幹預,輕間接調節。這種狀況顯然與我國國家治理方式的轉變不相適應,也不適應我國媒體產業改革發展的新形勢。
2.加強立法應注意的問題
(1)要處理好的關係
在進行媒體管理立法時,應注意處理好以下關係:
第一,製定法律與修改法律的關係。隨著科技的發展和媒體領域內新技術的使用日新月異,媒體管理不斷麵臨新的情況和課題,例如,我國正在大力推行有線電視數字化,在未來幾年內也要推行地麵數字電視和衛星直播數字電視業務。隨著這些技術的不斷進步,媒體領域的新業務也在不斷出現。為了適應現實的需要,在加強立法的同時,也應注重對已經製定的法律及時修改和完善,使其能夠適應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對出現的新的媒體業務產生促進和保障作用。其他國家在立法時也特別注意立法的前瞻性和不同位階法律的銜接。
第二,立法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並重的關係。我們過去的媒體管理立法中過多地關注立法的社會效益,沒有把媒體作為一種產業來對待,也沒有注意立法在推動媒體產業發展方麵的作用。從發達國家的情況看,媒體產業在其國民生產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媒體管理立法在推動國家的媒體產業發展方麵也起著重要作用。今後,我國媒體管理立法時應當改變觀念,在注重立法的社會效益的同時,也應關注立法的經濟效益,全麵促進我國媒體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