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B公約:新聞法製的適應與調整
胡錦濤2004年1月27日應邀在法國國民議會發表演講,他在演講時提到:“中國已加入了21個國際人權公約。中國全國人大已經批準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國政府正在積極研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涉及的重大問題,一旦條件成熟,將向中國全國人大提交批準該公約的建議。”
在諸多人權公約中,最基本的兩個公約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合稱“人權兩公約”,分別稱為A公約和B公約。中國在1997年10月27日簽署參加A公約,2001年2月28日全國人大批準了這一公約,但保留了其中“工人建立獨立工會”的條款。中國政府代表於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B公約,但至今全國人大尚未批準該公約。胡錦濤的上述承諾,受到國際輿論的廣泛歡迎。中國政府是一個負責任和重信譽的政府,中國對於自己加入的國際公約是認真盡職的。相信不久的將來,全國人大在條件成熟時一定會批準B公約。
加入B公約之後,對於中國新聞傳媒來說,將增添許多新的信息資源。對這一結論的論證,需要援引B公約的相關條文。
B公約分六個部分,其中同中國新聞傳播關係密切的是第三部分第十九條,該條共有三款:
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幹涉。
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采取藝術形式,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到某些限製,但這些限製隻應由法律規定並以下列條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眾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
按照國際人權規約,各國在批準B公約時同A公約一樣,對某些條款有權提出保留。但有的條款是不可減撤的,如未經法院審判不得剝奪公民的生命權、不得使用酷刑、人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等。上述第十九條則在可保留之列。目前尚難以預料,全國人大討論與批準B公約時會否提出保留,會對哪些條款提出保留,尤其是會否對第十九條提出保留。但我們可以作出這樣的假設,即中國似乎不大可能對第十九條提出保留。這是由於,第一,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B公約第十九條同憲法該條規定基本精神是一致的。第二,中國作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之一,是認可《世界人權宣言》的。《宣言》第十九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幹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從內容和行文看,此條規定同B公約第十九條是十分接近的。
如果B公約獲準通過,則將會對中國傳播政策構成一定的挑戰。因為該公約中的不少規定,尤其是第十九條規定,同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新聞自由聯係密切。在現代社會,新聞傳媒又是人們尋求、接受、傳遞各種消息和意見不可或缺的重要媒介。這樣,國際法同國內法的某些衝突將不可避免。但我們相信,中國正式加入B公約之後,一些不相適應的國內現行法律及法規將作調整,一些目前久呼不出的專門法,如新聞法、出版法、廣播電視法等將加快立法步伐。筆者的依據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遵守國際規約方麵有良好的表現和信譽。這些年來,中國在保護人權方麵已初步形成一定的法律體係。再則,國際公約本身有其嚴肅性和製約手段,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言,其針對締約國規定的義務和製約舉措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