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3章 鄉鎮企業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行為及應承擔的責任主要有哪些?(1 / 1)

答:根據我國法律有關規定,鄉鎮企業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行為及應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

(1)售出產品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不符合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生產標準的,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的,銷售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如屬於生產者或供貨者的責任的,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2)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傷亡、財產損失的,產品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和其他必要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①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②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傷亡、財產損失的,或者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和其他必要責任。但是由於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失造成損害的,可以減輕生產者、銷售者的賠償責任。

(3)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5)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6)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拒絕、阻礙從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采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