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較大規模的現代社會,無論它的政治、經濟或宗教製度是什麼類型的,都需要建立一個機構來傳遞深奧的知識,分析、批判現存的知識,並探索新的學問領域。換言之,凡是需要人們進行理智分析、鑒別、闡述或關注的地方,那裏就會有大學。否則社會所賴以取得的新的發現和明智判斷的‘涓細的智慧溪流’將會幹涸。”法學自成長為一門獨立學科以來,一直是受到人們傾心關注的智識領域,並且在法律知識專業化程度較高的地方也出現了理智分析、鑒別和闡述法律知識的法科大學。經過幾個世紀的發展,以大學作為承載機構的法學教育體係已經遍及世界各地,並且成為打造法律精英,推動法學興盛發達的重要力量,也成為了各國高等教育體係中不可或缺的有機組成部分。
在我國,隨著社會法治化進程的逐步推進,法學教育的重要性也日益為人們所矚目。考究各種現象的緣由,法學教育自身的巨大價值存在是一個重要的因素。本書以法學教育的價值為研究視界,以高素質法律人的培養為線索,探討了法學教育的傳授、整合和創新法律知識,訓練和提升法律技能,養成和改善法律思維方式,培育法律職業道德,培植法律信仰等方麵的價值。其中知識的傳遞、整合與創新是培養法律人的前提性職能,因而是法學教育的基礎性價值;訓練法律技能和培養法律思維方式是將受教育者培養成為法律專業人才的操作性價值;培育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學教育所應具有的人文性價值;培植法律信仰、塑造法治人格則是法學教育在實現其基礎性價值、操作性價值、人文性價值的過程中所體現出來的或應當發揮出來的綜合性和終極性價值。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析了我國法學教育在價值實現方麵存在的問題,並以此為參照提出了我國法學教育改革的進路就在於尋求全麵實現法學教育價值的有效機製。
一、法學教育的曆史與現實:法學教育價值存在的必然性
(一)法學教育生成的曆史必然性
作為人類教育現象之網上的一個紐結,法學教育的界限埋嵌於曆史發展之中。研究法學教育的價值首先就要從法學教育生成的曆史必然性中去尋找。目前學界,人們毫無爭議地將法學教育的最早起點定位於12世紀左右出現的以波倫亞為代表的一批中古大學。法學教育之所以能發端於黑暗的中世紀,並在資產階級革命的推動下快速發展,追根溯源在於主體(個人、職業、社會)的需要。換句話說,法學教育的“合法性”存在於主體的需求之中。
首先,從人的認識能力的角度來考察,法學教育的出現是人們的學習能力與法律知識發展不成比例的結果。西班牙教育家奧爾特加·加塞特提出了著名的“教育的經濟原理”,他運用經濟領域的供求或物質稀少會引發經濟活動的理論分析來教育,認為教育出現的原因在於人們要獲得的知識與學習能力不成比例。他說:“人類為了能夠滿懷信心、自由自在和卓有成效地生活必須知道很多事情,但兒童和青年的學習能力都非常有限,這就是原因所在。假如童年期和青年期的時間分別都是持續一百年,或是兒童和青少年都具有無限的智慧和注意力,那麼就不會有教學活動存在。”“缺乏學習能力是教育的基本原理。由於學習者不會學習,就必須要為教學作好恰如其分的準備。”筆者認為,這一教育原理也可以用來說明法學教育生成的必然性:當法律知識發展到超出一般人的學習、理解能力的時候,法學教育便產生了。
在以習慣法為社會主要行為規則的時代,人們對於規則的理解和學習完全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來完成,因為習慣法與社會生活實踐是融為一體的。習慣法形成於社會生活中人們交往的事實,特定社會的人們對這些規則心知肚明,心照不宣。據達維德考察,歐洲在13世紀以前,構成法律體係的成分主要具有習慣的性質。所以羅馬法的彙編,即使是簡化的版本,在此時也顯得太深奧、太複雜了。當11世紀人們在意大利的一家圖書館發現了古羅馬法的手抄稿時,人們理解方麵的困難就可想而知了。由於羅馬法的深奧程度超過了常人的理解力,因此,當時學習羅馬法的人都是受過文科教育(即學習了語法、修辭學、邏輯學、算術、幾何學、天文學和音樂)的人,即接受過文科教育是從事法律學習的一個先決條件。早期法科大學便在人們對深奧的羅馬法的學習需要中誕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