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金字招牌,中存敗絮。
為了誘使被害人上鉤,王賓大肆宣傳自己,誇大自己的技 術水平。登報紙、上網絡、上電台、義務谘詢等手段為現在許多醫院所常用的宣傳手段,但其中不乏虛假廣告、不乏狼狽為奸的“托兒”,反正給錢就有人不顧良心的現身說法。王賓正是用這一百試不爽的手段拉攏了一批又一批的客戶登門求方。
3.心黑手狠,無所顧及。
本案中,王賓不像一般的騙子那樣,隻做一錘子買賣,他要的是“可持續經營”。而一個不長於此道的蹩腳醫生,如何能讓受騙顧客交了錢還能發自內心的稱讚他醫術高超?甚至為他做廣告?舍不得孩子套不著狼!王賓終於棋行險著,犯下了罄竹難書的罪惡。那些受騙者不但自己被害,還無形中充當其幫凶而不自知,這正是悲劇中的悲劇。重賞之下必有勇夫,厚利之前必有詐者,王賓這個被利益蒙住雙眼,被虛榮蓋住良心的騙子,其思路之無恥,下手之狠毒,是一般騙子絕然望塵莫及的。
[騙案違法]
本案中王賓觸犯的罪名是“非法行醫罪”及“詐騙罪”。
非法行醫罪屬於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中的罪名。所涉條款為刑法第336條第一款。其規定為: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案中,王賓雖然是醫生,但其本是內科醫生,並無診治不孕不育病症的資格,在實踐中通常視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其以違法方法持續“行醫”一年,導致多名婦女非倫理性懷孕,造成了受害人家屬自殺的嚴重後果,社會危害極大,依法應當認定本罪。但由於本案的“就診人”的健康難以認定嚴重受到損害,死亡的人也並非“就診人”本人,所以,隻能在第一檔刑罰幅度“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內對王賓從重處罰。
詐騙罪屬於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罪名。所涉條款為刑法第266條。其規定為: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王賓在本案中沒有用正常的醫療手段為病患診治,而是先後用X試劑、非法人工授精等手段先誘婦女上鉤,後騙其懷孕,並憑此騙取了受害方高達100萬左右的診治費。已經符合了刑法266條,構成詐騙罪,且其手法卑鄙異常,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刑幅內決定刑罰。
王賓的行為構成了兩個罪名,其危害客體差距較大,不宜適用吸收犯或牽連犯的規則,理應數罪並罰。
(陳躍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