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出租方的名字寫上了真正的房東汪先生。按照這份合同本應由房東承擔的稅費全部轉嫁到了賈先生頭上,三年租期下來,賈先生需要交納租金30多萬,這比先前那份合同的租金足足多出了10多萬,如此算來,逃避的這部分租金的稅費可是相當可觀的。
“老兄,這可不對啊,這條件可不是咱說好的啊!”賈先生一臉詫異。
“嗨,這就夠便宜了,再說老兄都費時費力地裝修完了,這時候退出怕不明智吧!我看你還是盡早簽了算了,免得後 悔!”汪先生眉飛色舞地說!
賈先生猶豫再三還是被迫簽訂了這份合同,因為自己已經先期投入了20多萬裝修店麵,1.8萬元的租賃保證金也交了,這個時候退出,豈不是會血本無歸?汪先生正是利用了這一點,才牢牢抓住賈先生不放的!現在賈先生是騎虎難下!
本案中,賈先生聰明反被聰明誤,以為撿了個便宜的“餡餅”,殊不知是拿了個燙手的山芋!隨著市場交易量的大幅提升,騙子們欺詐的手段也是花樣翻新,這個結果的確有些始料未及!不過,這反而向我們敲響了警鍾,市場有風險,交易需謹慎!
[騙術揭秘]
本案中,汪先生之所以能夠得逞,主要是因為:
第一,預取先予,廉價相誘。汪先生正是以遠低於市場價的租金做誘餌,釣到了賈先生這條大魚。
第二,移花接木,秘布陷阱。在房屋租賃管理所簽“陰”
合同時,汪先生有意假填出租人與承租人,名義上為賈先生著想,免去換照之勞,實際上為其後簽訂“陽”合同布下陷阱。
第三,安等裝修,中途變卦。待賈先生先期投入裝修完畢,汪先生才半路殺出抬高租金,苛刻條件,乘人之危,讓賈先生進退兩難。
那麼,怎樣才能避免上當受騙呢?
首先,謹慎廉價,謹防陷阱。但凡遇到遠低於市場價的交易,千萬要倍加小心,盡量查實降價原因,防止其中有詐。
其次,簽訂合同,不得含糊。一旦符合生效要件,合同便具有了法律效力。所以在簽字或蓋章之前,一定要認真核實合 同內容,不能有絲毫差錯,謹防對方利用自己的疏忽在合同上做手腳,切莫拿自己的切身利益當兒戲。
再次,權衡利弊,學會拒絕。如若發現於己不利的條件,不要顧及顏麵,盲目跟從,要權衡利弊,敢於拒絕,學會保護自己。
最後,知法懂法,善於用法。一旦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要及時運用法律武器尋求救濟,捍衛自己的正當權利。
[騙案違法]
汪先生的行為屬於典型的乘人之危訂立合同,根據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枠第54條的規定,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做出違背本意而接受於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的構成要件是:
第一,須有表意人在客觀上正處於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
第二,須有行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對人明知表意人正處於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卻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做出對行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若行為人沒有利用表意人的危難使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則不構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第三,須有相對人實施了足以使表意人為意思表示的行為。
第四,須相對人的行為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係。
第五,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如何應對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呢?
一方以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撤銷權行使的期間為一年,自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劉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