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7章 訂貨意向書背後的陷阱(3 / 3)

案例中,李經理一夥正是通過“訂貨時付50%的貨款,貨到南京外運倉庫憑倉單付清全部貨款以及不直接去廠裏看貨”等一係列優便條件吸引對方眼球,將其套牢的。

第三,大擺排場,虛構實力。租用大場地,廉價雇員充數,購置“高檔”家具、裝飾品等都是騙子們為掩人耳目,虛置實力的慣用伎倆。本案也不例外,李經理等通過一係列包裝,取得了高總一行的信任,誘其上鉤。

第四,誇大其詞,虛假宣傳。李經理一番毫不謙遜的自我誇耀的確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尤其是香港導演的“適時”

出現,則使高總深信不疑。幾份印有鮮紅“印章”的自製合同更讓高總有了“板上釘釘”的堅定。

第五,買賣未做,回扣先收。事實上,李經理一夥乃醉翁之意不在酒,買賣、合同不過是個工具,收錢才是根本,所以“買賣未做,回扣先收”這一不按常規出牌的舉動恰恰暴露了騙子們詐取錢財的惡劣目的。

那麼,怎樣才能避免上當受騙呢?

首先,拋棄貪念,擦亮雙眼。“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不要盲目信奉幸運之神的垂青。要結合經驗、理智地分析對方提出的條件以及所做宣傳是否可信。

其次,認真調查,查清事實。在交易之前,最好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對方身份,如有問題,及時發現,謹防上當。

再次,沉著冷靜,謹慎出資。交易尚未進行之前就以各種 名義索要錢財的,十之八九會與“騙”字有瓜葛,需謹慎再謹慎!

最後,遇有問題,及時報警。既可最大限度地減少自己的損失,又可使騙子們盡快落網,避免害及他人!

[騙案違法]

李經理等人的行為屬於典型的合同詐騙罪。根據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枠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包括以下要件:

第一,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合同的管理製度,又包括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第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麵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包括下述五種情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裏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如彙票、本票、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 財產後逃逸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預付款、貨款或者定金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第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第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麵表現為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對合同詐騙罪如何處罰?

1.犯合同詐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劉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