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總論公共權力製約與監督機製研究的戰略視角(1)(1 / 3)

加強對公共權力的製約和監督,建立健全科學的公共權力製約與監督機製,是當前黨的建設和國家政權建設中的一個非常現實和緊迫的問題,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和保證,也是深化行政管理體製改革與政府管理創新的一項帶有核心性質的重要任務。黨的十六大報告強調要“加強對權力的製約和監督。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製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製,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這就為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加強對公共權力的製約與監督指明了方向,為建立健全公共權力製約與監督機製指出了基本的路徑和內容。

本課題的研究旨在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及其十六屆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研究在新形勢下如何大力加強執政能力建設、如何加強對公共權力的製約與監督,建立健全科學的公共權力製約與監督機製,樹立正確的“權力觀”,為人民執好政、掌好權,這是一個至關重要、關係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戰略課題。

一、公共權力製約與監督機製研究的理論基礎

馬克思、恩格斯曾經對公共權力製約與監督問題進行過精辟的論述,深刻指出:“國家的本質特征,是和人民大眾相分離的公共權力”,這種“公共權力”“從社會中產生但又居於社會之上並且日益與社會相分離”的狀況,以及國家機關和國家公職人員“由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人——這種現象在至今所有的國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為了防止“社會公仆”變成“社會主人”,在無產階級奪取政權後,要由人民選舉產生能夠接受監督,並隨時可撤換的公仆,以取代舊的官僚。馬克思、恩格斯這一重要思想,成為馬克思主義建黨學說和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建設學說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公共權力製約與監督理論重要的基礎理論。

列寧對公共權力的製約與監督曾設想過:從工人和農民中選出一些中央監察委員,在黨的權力機關之外建立一個黨政合一的最高監察機關,這個監察機關具有對黨政權力機關進行製約與監督的最高權力,實現監督工作的工農化,使黨和政府的最高監督權直接屬於人民。1923年1月23日,列寧在病重時仍強調要把監督工作交給人民,要求“到我國專政根基最深的地方去發掘新的力量”,“通過我國工農中的優秀分子同真正廣大的群眾聯係起來”改組工農檢察院。列寧認為,在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監督的活動範圍應“毫無例外地涉及一切國家機關:地方的、中央的、商業的、純公務的、教育的、檔案的、戲劇的等等;總之,各機關無一例外”。人民監督不僅是對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令方麵的監督,還包括管理、技術、道德風尚等方麵的監督。人民群眾不僅有權監督一般機關,而且有權監督黨和政府的最高領導權,對黨和政府的工作人員進行評議、批評、建議、質詢,直至罷免。

毛澤東曆來認為,共產黨的權力是人民給的。他多次強調,共產黨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早在1941年,他在《在陝甘寧邊區參議會的演說》中就指出:“共產黨是為民族、為人民謀利益的政黨,它本身決無私利可圖。它應該受人民的監督,而決不應該違背人民的意旨。它的黨員應該站在民眾之中,而決不應該站在民眾之上。”他指出:“無論任何人,犯了錯誤都要檢討,都要受黨的監督,受各級黨委的領導,這是完成黨的任務的主要條件。”他強調,新中國政權是人民的政權,必須通過人民民主監督權力的行使,跳出黃炎培先生所說的“人亡政息”的周期。

鄧小平對公共權力製約與監督問題作過深刻地闡述。他指出:“黨要受監督,黨員要受監督……我們黨是執政的黨,威信很高。我們大量的幹部居於領導地位。在中國來說,誰有資格犯大錯誤?就是中國共產黨。犯了錯誤影響也最大。因此,我們黨應該特別警惕。憲法上規定了黨的領導,黨要領導得好,就要不斷地克服主觀主義、官僚主義、宗派主義,就要受監督,就要擴大黨和國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我們不受監督,不注意擴大黨和國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脫離群眾,犯大錯誤。”他認為監督主要包括三個方麵:第一是黨的監督,第二是群眾的監督,第三是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的監督。他強調:“要有群眾監督製度,讓群眾和黨員監督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從製度方麵解決問題。製度建設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長期性和穩定性。

江澤民同誌在新的曆史條件下,對公共權力製約與監督問題作了重要的論述。他指出:“我們黨執政以後,特別是在新的曆史條件下,能不能成功地解決黨內監督問題,尤其是對高中級幹部的監督問題,是加強黨的建設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我們的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大都掌握著一定的權力。這種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隻能用來為人民謀利益,決不能用來謀私利。幹部權力越大,責任就越大,對他們運用權力的行為就越應當嚴格監督。”他還指出:“要加強黨內監督,健全對領導幹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以及黨委內部的監督製度,同時要拓寬黨內外監督渠道,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要“強化法律監督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的職能,重視傳播媒介的輿論監督,逐步完善監督機製,使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置於有效的監督之下”(4)。江澤民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中強調指出:“我們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一切幹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須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