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糧食統購統銷政策是基於糧食緊張,解決糧食緊張的根本出路在於增加糧食產量,而糧食增產,靠小農經濟潛力很小,必須依靠合作化並在合作化基礎上適當進行技術改造。因此,互助合作、糧食征購成為對農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相互聯係、相互促進的兩大戰略措施。同時,實行糧食統購統銷就要限製私營糧商,不允許自由經營糧食,隻能做國家銷售糧食的代銷店。私營糧食加工廠隻能接受國家糧食部門的委托加工,不得自購糧食、自銷成品,這就構成對糧食行業私營工商業的全行業的改造。糧食統購統銷以後,接著實行油料的統購和食油的統銷。1954年,又實行棉花的統購和棉布的統銷。這些都成為推動私營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重要步驟。這裏所說的是糧食統購統銷政策對於社會主義改造的雙重作用,是學術界的共識,也在眾多的國史黨史書籍中得到反映。但是,當初黨和政府在實行這一政策時是怎麼評估的,有沒有把握成功呢?第一卷沒有滿足於隻是把結論擺出來,而是加寫了下麵的一段話:
“由於糧食統購統銷的實行涉及城鄉幾乎每一個人的生活,中共中央作出統購統銷的決定後,號召全體黨員和各級幹部深入基層,把這項工作作為極端迫切的經濟任務和政治任務擔當起來。當時黨和國家決策者相信,依靠黨同農民從土改以來建立的密切聯係,加強對農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闡明社會主義前途的總路線教育,加上統購中充分考慮農民的合理利益的政策,這項決定是能夠得到農民的支持的。事實證明了這一點。”這就把決策者製定政策時的考量和為什麼對這項政策實施有信心表述出來了。
再比如,寫國史必然要寫《憲法》,但寫法各有不同。一般來說,多數國史書都著重介紹《憲法》的製定和《憲法》的內容,鮮有分析《憲法》特點的,第一卷辟出一個目談《憲法》的特點。在闡述《憲法》是如何體現靈活性的,第一卷寫到:“靈活性表現在,這場深刻的變革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因而用‘逐步消滅剝削製度’加以規範。如明確勞動群眾集體經濟所有製的半社會主義經濟是‘走向集體經濟所有製的過渡形式’。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國家鼓勵和指導它們轉為‘各種不同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經濟’,‘逐步以全民所有製代替資本家所有製’。像毛澤東所指出的:‘形式不是一種,而是各種,實現不是一天,而是逐步,這就靈活了。’同樣,關於公民權利的物質保證,《憲法》要求,‘逐步擴大勞動就業,改善勞動條件和工資待遇’,‘逐步擴充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物質條件’;‘逐步擴大’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其中衛生事業的設施和其他文化教育機關。”第一卷的結論是:“《憲法》的這些靈活性就把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有機地結合起來,既不至於忽視現實生產力水平而提出過高的福利標準,又不會囿於現有條件而忘記不斷改善勞動人民的經濟地位。”
第一卷還注意聯係《共同綱領》分析《憲法》的特點。第一卷指出,《共同綱領》在新中國初期具有臨時憲法作用,但它畢竟不是憲法,很多內容帶有政策性,有的甚至直接稱為政策,如“經濟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而《憲法》在文本上則相當規範,不僅從形式上完成從臨時憲法到正式憲法的過渡,而且在內容上也較《共同綱領》有所前進。《憲法》在“序言”中概括了中國共產黨在過渡時期總路線的基本內容,這是對《共同綱領》的重大發展。《共同綱領》基於當時的社會狀況,沒有明確規定社會主義的目標,而是通過具體政策保證實際上向社會主義發展,讓人民群眾通過實踐認識和選擇這個前途。在闡述國家政體時,《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一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各級權力機關,改變了《共同綱領》“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憲法》還製定了比較完整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包括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的產生、每屆任期、會議製度、職權以及機構設置等,這些都是《共同綱領》所不曾有的。關於公民權利和義務,《憲法》的規定更全麵、更具體,而且《憲法》一概使用“公民”一詞,不像《共同綱領》那樣分為“人民”和“國民”。這樣的敘述就把《憲法》對《共同綱領》的發展烘托出來,足以說明新中國政治發展的前進步伐。
還比如,人民代表大會製建立的曆史條件。人民代表大會製是我們國家根本的政治製度,這部分內容理應成為國史的重頭戲,要濃墨重彩加以書寫才對。但在一些著作中隻講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如何開幕,通過了什麼決議,選舉了哪些國家領導人,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由此產生,沒有講清楚“為什麼產生”和“怎樣產生”的緣由,缺乏曆史感。第一卷在此基礎上前進了一步,在這一節中開宗明義地先講“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建立的曆史條件”。
首先,人民代表會議製度成為地方政權向人民代表大會製度過渡的普遍組織形式。人民代表會議製度肇始於解放戰爭時期的根據地政權,1945年10月,陝甘寧邊區參議會和邊區政府發出通知,要求鄉級參議會改為鄉人民代表會議。1948年後,各解放區普遍建立人民代表會議,產生各級人民政府。在農村,建立人民代表會議是與土地改革密切聯係的。各地先是把以貧農團為骨幹組織的農會作為臨時性基層政權,開展土改運動。當群眾普遍發動起來,階級覺悟大為提高以後,便出現了民主建政的良好氛圍。在此基礎上,召開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區、村(鄉)人民代表會議,作為區、村(鄉)兩級權力機關,並以代表會議選舉產生的政府作為行政機關,實行議行合一的政治製度。在城市,尤其是新解放的大中城市,由於情況比較複雜,人民代表會議很難立即召開,因而一般是先建立軍事管製委員會,作為臨時性的政權機構。在軍管會的領導下,先召集各行業各界座談會或組織各種群眾團體過渡到人民代表會議。新中國成立以後,毛澤東及時轉發華北各城市召開人民代表會議的經驗,即每次會議抓緊解決廣大群眾迫切要求解決的一兩個(一般都是以當前生產中最重要的)問題。決定後年一定要貫徹執行,不能執行的,加以解釋,以取信於民。會前的籌備工作一定要充分,推選代表既要有嚴肅性,又要有廣泛性。會議期間要虛心征詢各方麵意見,解答問題,使每一個代表都有發言的機會,有關負責人要向會議代表認真報告政府工作。毛澤東對這個經驗給以很高的評價,認為“可為一切各界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會議所取法”,因為召開人民代表會議的意義是“團結各界人民、動員其中完成剿匪反霸、肅清特務,減租減息,征稅征糧,恢複與發展生產,恢複與發展文化教育直至完成土地改革的極其重要的工具。”
其次,省、市、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三個組織通則是人民代表會議製度向人民代表大會製度過渡的法理依據。這三個文件給予人民代表會議以合法的地位和權力,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各級人民代表會議可以聽取和審議地方各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審查和批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預決算,選舉產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難看出,三個組織通則不僅賦予各級人民代表會議行使的各項職權,而且已經明確規定人民代表會議部分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能了。
最後,1953年頒布的《選舉法》和全國普選,是人民代表會議製度向人民代表大會製度過渡的重要的民主實踐。《共同綱領》之所以規定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就是因為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沒有召開。因此,普選是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重要步驟。有了這一條,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建立的條件也就具備了。
此外,第一卷還就什麼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作了科學的概括,即“以人民代表大會為主體的,由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機關體係的核心實行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並指出,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既同資本主義國家“三權分立”的議會製度根本不同,也有別於列寧、斯大林領導下建立的蘇維埃製度。它的特點和優勢表現在:第一,便於人民群眾參加國家管理,有利於聯係群眾和接受群眾監督。因而是最能吸引和調動廣大群眾的政治積極性,集中人民群眾智慧和創造能力的政治製度。第二,便於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既是民主集中製的一項重要內容,又是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權劃分必須遵守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在國家事務中,凡屬全國性的,凡需要在全國範圍內決定的重大問題,都要由中央決定,地方服從中央,下級服從上級,隻有這樣,才能統一全國人民的意誌。在保證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下,地方再因地製宜和因事製宜地解決地方性的事物。第三,便於形成有效的工作機製。這一點,除了人民代表大會職能外,更體現在人民代表的構成上。人民代表來自不同工作崗位和生產崗位,開會時他們代表人民行使權力,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閉會時,他們又回到各自的崗位,及時向選民或原選單位傳達大會製定的法律及各項決議的基本精神,並以自己的模範行為認真貫徹執行。這種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體現了民主集中製的決策和執行程序,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願望。第四,便於實現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首先表現在保證少數民族人民同漢族人民平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共同行使國家權力。其次表現在保障民族平等的基本政治製度即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在多民族雜居自治機關中,各有關民族都應有適當名額的代表,以保證各民族人民平等地享有管理國家,當家作主的權力,從而實現各民族大團結。
以上的簡單列舉,旨在說明第一卷在“形成一些曆史性認識”方麵所作的初步嚐試。
第三,心中有數,有的說有的不說。
從來書寫曆史,都會有明寫,有暗寫,有甚至不寫的。哪些寫或哪些不寫,為什麼不寫,不是隨意的,自有其根據或者章法可循,不寫不等於不知道,不了解,不懂得。有的時候,作者對沒有寫出來的東西比寫出來的更加心中有數,更能把握其全過程,真正是“此時無聲勝有聲”。
比如,關於新民主主義社會問題。在新中國頭七年曆史的時候,分歧爭論較大的問題有兩個:一是是否存在一個新民主主義的社會;二是社會主義改造是否搞早了。這兩個問題實際上是相互聯係著的一個大問題,即對建國初期社會性質的認識。持肯定觀點的認為建國初期的社會是新民主主義的社會,這個社會應該有一個相對穩定的發展以後再向社會主義過渡,僅僅經過三年就開始,顯然是過早了。有的雖然不認為社會主義改造早了,但仍然認為建國初期的社會是新民主主義社會。
第一卷認為,建國初期的社會是帶有新民主主義性質的不斷增加社會主義因素的過渡的社會。這個判斷是在準確把握這七年社會發展的實際的基礎上形成的。所謂帶有新民主主義性質,就是說當時我們確實真心實意地實行了新民主主義政策,眾所周知,《共同綱領》就是這麼規定的。但同時也應看到在政策把握的主動性上國家也有意識地增加社會主義因素。比如,1951年12月下達的《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是在土改還沒有完成時作出的,這個決議對後來的農村互助合作運動的發展起了極為重要的作用。這個文件的可貴之處在於它對土改後的農村、土改後的農民作出合乎實際的分析,承認土改後的農民既有個體經濟的積極性,也有合作經濟的積極性。如果不照顧農民個體經濟的積極性,就脫離了當時農村的一部分現實,整個農村工作無法前進,因為有部分農民確實願意個體單幹。反之,如果隻停留在滿足農民個體經濟的積極性層麵,就落後於農村的另一部分現實,因為有部分農民互助合作的積極性是生產的需要,是擺脫貧困的需要。文件從已經展開的互助合作運動的情況中找到了三種互助合作形式,整個互助合作運動有一個健康的發展,各得其所,各有所長。現在回過頭去看,後來的成就,後來的毛病,都與正確理解和不正確理解,以及如何執行這個決議有重大的關係。農村中互助合作事業普遍開展,是黨的過渡時期總路線提出的一個重要原因。
又比如,建國伊始,國家就在廣大勞動群眾中間開展了轟轟烈烈的唯物史觀學習運動,通過講五種社會形態,使勞動群眾認識到人類社會發展的規律,是從低級向高級發展,從沒有階級的原始社會到有階級的社會,最後再到沒有階級的社會;通過講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使大家認識到中國革命必須分兩步走,兩個革命是相互銜接的、不可割裂的,前途是共產主義;通過講國家,使大家認識到新舊中國國家本質的不同,三大敵人統治下的國家是壓迫人民的工具,新中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後來結合《毛澤東選集》的出版,學習《實踐論》、《矛盾論》,成為宣傳普及馬克思主義唯物論辯證法的高潮。這些宣傳教育,在全民中樹立的是社會主義的價值觀,在這同時,發生在思想文化領域對電影《武訓傳》的批判、圍繞《紅樓夢研究》的批判,也都是旨在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用無產階級思想清除地主買辦階級的反動思想,批判資產階級思想。
這些都在實際上增加了全國範圍內的社會主義因素,等於說,在某些方麵已經開始了社會主義改造的初步工作。再加上三年經濟發展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變化,調整工商業幫助民族資本主義渡過困難時期,使其中一些企業納入到國家資本主義的軌道;“五反”運動提高了私營企業中工人階級的地位,推動了工人監督和民主改革,使資產階級認識到隻有合法經營,向工人階級靠攏才是出路,為後來的以和平方式逐步改造資本主義工商業做了重要的鋪墊。這些都是中國經濟社會在三年當中發生的超出預期的變化。所以,毛澤東不同意“鞏固新民主主義秩序”的提法,認為新民主主義社會既然是一個過渡的社會,每天都在變化,怎麼鞏固呢?根據變化了的新情況,毛澤東提出不是十五年、二十年以後再過渡,而是從現在起就開始過渡。他形象地掰著手指說,就像過橋,一年一步,兩年兩步,用十到十五年或者更長一些時間完成。用周恩來的話說,叫作瓜熟蒂落,水到渠成。
當然,這裏麵是有變化的。第一卷沒有回避這些變化,而是從正麵敘述了毛澤東原先的設想和後來的變化,以及變化的根據,重點在闡述清楚變化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