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視體製
依據美國憲法規定,國會是製定美國通訊法律的最高立法機構。1934年國會通過的《通訊法》,是美國運行的法律依據。這個《通訊法》的主要內容有:廣播電視機構是為“公眾利益、便利和需要服務”的一種獨特的電子通訊形式;廣播電視機構以私營為主;廣播和電視中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受到憲法保護,政府有權建立專門機構對廣播電視進行統一管理,以便使公眾利益和需要得到滿足。這樣,《通訊法》就構成了美國電視體製的最主要特點。
根據《通訊法》的規定,由七人組成的聯邦通訊委員會具體負責廣播電視。其成員必須是在任何電台和電視台都沒有投資的美國公民,在委員會中屬於同政黨的委員不能超過4名,委員由總統任命,參議院批準,任期為7年。
美國的電視以私營化、商業化著稱,其中起到支柱作用的是三家全國性的廣播電視網: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全國廣播公司(NBC)、美國廣播公司(ABC)。這三大電視網連接了600多家電視台,每天向它們提供大量的電視節目。90%以上的電視台往往與一家電視網簽定長期合同,用大部分的播出時間轉播電視網的節目和廣告,並從中得到一部分補償。雖然聯邦《通訊法》規定,電視網不能壟斷全國的電視台,但實際上,三大電視網還是壟斷了全國大多數的廣播電視節目的播放權。
高度發達的美國電視新聞業在今天作為規模宏大的跨國企業中的一部分,猶如繁榮興旺的工業部門,數目繁多、利潤豐厚、組織嚴密、商業化管理、分工細致、操作流水線化。收視率決定一切是美國電視新聞業實施的商業化管理體製的典型表現。所謂電視傳播的商業製度是指電視台或電視網由企業或個人控製,政府通過審批營業執照的形式進行宏觀管理。美國的電視網以售出播出時間的方式,把播出時間出售給廣告客戶來做廣告;或把播出時間出售給提供讚助的企業或組織,以該組織或企業的名義製作並播出節目,維持其運作,獲取利潤。政府對電視台或電視網的主要傳播內容,電視新聞,不實行直接幹涉。就是這種電視體製,使得美國電視新聞一向同其它的媒體一樣,自認為是獨立於總統、國會和最高法院之外的“第四勢力”。電視新聞界宣揚其報道客觀、中立、不偏不倚、為民請命的品質。
商業體製在電視新聞節目中體現出商業性有其合理性的一麵,比如在新聞節目結構、內容、主持人人選上都充分尊重受眾的意見,以科學的市場調查為依據,排除人為因素,從而製作出吸引人的高質量的新聞節目;但同時電視媒體的商業性特征在新聞中也體現出弊端。美國的電視新聞界並非不受任何製約的獨立王國,同報紙、通訊社、廣播電台一樣,電視界的商業化運作使得電視新聞內容和形式都受到企業主、廣告客戶和政府的控製。生存競爭的壓力迫使電視新聞媒體為贏得收視率不惜放棄傳統的新聞標準,而憑庸俗化、瑣屑化的新聞報道迎合受眾市場;企業主對電視新聞媒體的所有權或控製權使得電視網和電視台依附於企業財團或廣告客戶,在電視新聞中維護權利階層的利益,而不敢作有損於權利階層的報道;商業化運作的電視網或電視台收入百分之百依靠廣告,廣告客戶的利益也在電視網中得到體現,並直接導致“廣告新聞”和“公關新聞”的出台;壟斷財團與政府之間的利益關係還使得電視新聞在時政新聞的報道中維護美國政府決策,充當政府的代言人。
二、新聞節目的運作機製
1、電視網的組成
每家電視網主要由以下部門組成:新聞部、娛樂部、體育部、銷售部、節目部、技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