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緒論(1)(1 / 3)

本章重點:罪犯改造心理學是用科學的研究方法解釋罪犯在服刑改造過程中的心理現象,並探討如何運用心理學的知識、原理和技術,促進罪犯的心理轉化,從而實現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的學科。罪犯改造心理學具有中間學科、綜合性學科、應用性學科的性質。關於罪犯矯正的心理學思想,影響比較大的有行為主義心理學、精神分析學說、人本主義心理學和認知心理學等。

罪犯改造心理學的研究對象和內容

一、罪犯改造心理學的研究對象

確定客觀存在的研究對象,是一門學科得以建立的前提和基礎。罪犯改造心理學是用科學的研究方法解釋罪犯在服刑改造過程中的心理現象,並探討如何運用心理學的知識、原理和技術,促進罪犯的心理轉化,從而實現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的學科。

(一)罪犯心理

心理學主要以人的心理現象為研究對象。罪犯是指因為犯罪,依法被國家審判機關判處刑罰,送交監獄機關接受懲罰和改造的服刑人員。罪犯改造心理學是以罪犯這個特殊人群的心理現象為研究重點的。根據罪犯是否被監禁,罪犯有兩類,一類是被監禁的罪犯,他們在監獄等監管機構中服刑。還有一類是非監禁型的罪犯。我們這裏主要以被監禁的罪犯心理為研究對象。

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關於人的心理本質的解釋是:人的心理是人腦對客觀現實的主觀反映。罪犯心理產生的方式同樣是其大腦對客觀現實的反映。研究罪犯心理之所以必要,是因為罪犯心理形成的條件、心理構成的內容都存在著特殊性。這種特殊性主要表現在:

1.罪犯心理是在特定的時空條件下產生的。罪犯心理的產生與其服刑改造的特定時期相聯係,與他們所處的監獄這一特定空間環境相聯係。罪犯過去生活的環境構成了其原有的心理的源泉,當前所經曆的特定的時空環境,則是其新的心理產生的源泉。

2.罪犯心理是服刑前已經存在的心理與服刑環境相互作用的產物。人對客觀現實的反映是經過已有的知識、經驗以及個人特征的折射而帶有主觀性。同樣,罪犯對服刑環境的反映也是在其原有的心理基礎上進行的。罪犯的原有心理,既有常態心理,也有區別於常人的犯罪心理和在接受刑事審判過程中形成的刑罰心理。

3.罪犯心理存在於服刑活動中,並通過服刑活動表現出來。人的心理反映與其實踐活動密切聯係。罪犯心理是在服刑改造活動中形成,並在改造過程中隨著客觀因素的變化而發展變化。根據上述分析,可以認為罪犯心理是罪犯在服刑期間存在的、是其原有心理與服刑環境相互作用下產生的、並通過服刑活動表現出來的心理和行為的總和。

(二)罪犯改造

罪犯改造是司法機關在執行刑罰過程中,為轉變罪犯思想,矯治罪犯惡習,使之成為守法公民而進行的活動。罪犯改造一方麵是罪犯被強製要求接受勞動和教育,進行再社會化。另一方麵是罪犯經過內省,產生自我改造的要求,自覺接受行刑機關的管理和教育,積極主動地勞動、學習,進行自我改造。

根據上麵對罪犯改造的理解,罪犯改造活動具有以下特點:

1.罪犯改造是轉變罪犯思想的活動。要轉變罪犯的思想,必須進行一係列相關的活動。在一係列的係統的改造活動中促發罪犯的認知衝突和思想鬥爭,最終通過接受符合社會要求的價值觀和表現親社會行為來達到認知的重新平衡,完成心理和思想的轉變。因此,罪犯改造是由一係列針對罪犯思想轉變而開展的活動構成的。

2.罪犯改造要借助一定的方式。轉變罪犯的思想和心理是一項複雜艱巨的工作,必須憑借科學的方式方法才能實現。凡是有利於罪犯的思想和行為向符合社會要求的方向發展的措施、方式和方法,隻要它們不具有違法和違反道德的性質,不會造成損害罪犯和他人的結果,都可以在罪犯改造中加以利用。這些方式中,有教育性質的方式,也有勞動性質的方式,還有心理和行為矯治性質的方式。

3.罪犯改造活動所指向的對象是罪犯的反社會心理和不良行為習慣。罪犯心理係統中,曾經支配他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心理以及對犯罪心理形成起影響作用的心理缺陷和不良行為習慣,是罪犯改造活動具體指向的對象。所以,在罪犯改造過程中,應該因人而異,有針對性地矯治罪犯,才能更有效地改造罪犯。

4.罪犯改造的目標是使罪犯成為守法的公民。罪犯改造實質上是對罪犯施行的重新社會化的過程,最終是為罪犯重新回歸社會、適應社會生活而進行的。監獄機關圍繞罪犯改造的最終目的所采取的措施、方法和組織的活動,都是在為罪犯回歸社會、適應社會提供心理準備。

二、罪犯改造心理學研究的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