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就業求職、實習(1 / 3)

期與試用期的權益維護實習是職業院校莘莘學子完成學業、走向工作崗位的重要階段,而試用期又是職業院校學生成為熟練勞動者的必經之路。在這兩個階段,往往又是職業院校學生們正當權益受到侵害較多的時候。

有不少用人單位把實習生當成“廉價勞動力”,實習生在工作中人身受到傷害也無人理睬的現象時有出現。有調查顯示:將近30%的職業院校學生在實習過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其自身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選擇各種途徑維權的也僅占13.9%,而選擇忍氣吞聲者占86.1%。

也有少數用人單位頻繁地試用剛走出校門的勞動者,又頻繁地解聘;有的單位隨意延長試用期,勞動者幹了大半年都無法轉正。有的單位在試用期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社會保險,常常在“試用期”將滿時找借口把員工辭退。

而我們許多剛走出校門的學生,對用人單位打著“實習期”、“試用期”幌子侵害自己正當權益的做法並不當回事,認為實習期、試用期隻有幾個月的時間,忍一忍就過去了。還有不少學生由於缺乏法律意識,雖然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了侵害但卻渾然不知或是知道了卻不知如何去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本章針對畢業生經常遇到的問題簡單介紹了實習期和試用期的維權知識,供職業院校學生們參考。

第一節就業求職

1.畢業生就業求職活動中有哪些政策和法律依據可供參考?為切實保障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順利進行,保障畢業生就業活動的有序開展,近年來,我國政府和有關部門製定了一係列的就業政策和法規。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一是教育部及有關部委關於畢業生就業的規範性文件,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暫行規定》;二是各地方就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出台的有關畢業生就業的規範性文件,用於規範指導本地方的畢業生就業;三是高等學校結合學校實際,根據國家的就業方針、政策和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工作意見製定的本校工作實施辦法、細則。其中與畢業生就業相關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下簡稱《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

2.畢業生就業求職過程中個人權益保護有哪些重要環節?

職業院校畢業生求職擇業程序一般由以下主要環節組成:了解有關就業政策,收集處理就業信息,做好個人求職資料準備和心理準備,參加“供需見麵,雙向選擇”活動,簽訂就業協議書,畢業離校,到新單位報到等。在上述環節中,畢業生與用人單位見麵“雙選”,簽訂就業協議,客觀上對畢業生合法權益保護來說相對比較重要。

3.畢業生就業方麵的權益主要有哪些?

畢業生作為勞動就業的重要主體之一,根據目前就業政策法規的有關規定,在就業求職過程中主要享有以下幾方麵的權益:

(1)接受就業指導權。

我國《高等教育法》中規定:“高等學校應當為畢業生,結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由此可以看出,從學校接受就業指導和服務是畢業生的一項重要權益。各高校應成立專門的學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對畢業生進行就業指導與服務工作。

(2)平等就業權。

畢業生在參加就業求職過程中,應當享有平等就業權。平等就業,應當包括及時、全麵準確地獲取就業信息,就業時公平、公正、擇優推薦,參加“雙選”時與招聘單位自主洽談協商等方麵。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自主擇業。隻要符合國家的就業方針、政策,畢業生就可以自主地選擇用人單位,學校、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幹涉。公正推薦是學校的基本責任,也是畢業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權益。

(3)公平待遇權。

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的過程中,應當公平、公正,一視同仁。公平錄用權是畢業生最為迫切需要得到維護的權益。

(4)違約求償權。

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訂協議後,三方都應嚴格履行本協議。任何一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協議,均須得到另外兩方的同意,並應承擔違約責任。對於用人單位無故要求解除就業協議的,畢業生有權要求對方嚴格履行就業協議。

4.畢業生應聘時的權利主要有哪些?

在應聘、麵試時,應聘者亦應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那麼,作為應聘者,在人才招聘活動中到底享有哪些權利呢?

首先,應聘者享有知情權。作為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招聘者和應聘者是一種平等的民事主體關係,既然招聘方能夠要求應聘者提供詳盡的個人資料,那麼應聘者也有權對企業的基本情況進行了解。隻有彼此充分使用了知情權,才能真正實現各自的選擇權。在應聘時,畢業生應注意了解用人單位的企業性質、經營範圍、注冊地點和營業場所、注冊資金和經營狀況,以及所要招聘人員從事的具體工作。上述信息,將決定應聘者今後所享受的福利政策、薪酬的穩定性和可增長性,以及勞動用人關係本身是否受法律保護。

其次,應聘者享有隱私權。大致可包括幾個方麵:

第一是對於個人資料的使用和保管,應聘者提供的求職資料隻需複印件即可,並注明僅能在本次招聘活動中使用,未經應聘人許可,招聘方不得將其用於其他用途(特別是商業目的)。如果不予錄用,應聘者有權索回個人資料。

第二,在應聘、麵試時,應聘者有權拒絕回答涉及個人隱私的問題。

第三,在招聘活動中,應聘者的人格權利不受侵犯。應該說,大多數用人單位的招聘活動都比較規範,但由於目前市場經濟主體呈多元化,有些單位特別是一些私人小企業,在招聘活動中往往不尊重應聘者的人格權。招聘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個別人居心不良,借機對女應聘者進行性騷擾,據報道,南方某地一私企老板竟以考察女秘書的公關能力為由,要求其陪舞、陪酒,又“手動式”為其稱體重、測三圍,肆無忌憚地侮辱女性。女畢業生應聘時,如果碰到這種情況,一定要堅決拒絕,切不可為求得職位而忍氣吞聲。因為即使求得這種職位,今後的人身安全也無法得到保障。在求職麵試過程中,如果招聘人員有明顯越軌行為,可以向其上級主管人員報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相關法律規定見《憲法》第三十八條、《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刑法》第二百三十七、二百四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條。

最後,畢業生要注意,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押金”或“保證金”,亦不得扣壓畢業生的身份證件、學位證書。“勞部發〔1995〕346號”文件及各省各地區的《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等對此有明確規定。目前各地出現一種新現象,即有些招聘單位(包括一些著名跨國企業)向應聘者收取一定的報名費、考試材料費等,對此種行為是否合法,法律界尚未有明確的定論,應視其金額大小是否合理而定,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即招聘單位不得借此獲利。

5.畢業生就業求職過程中怎樣保護自己的個人權益?

畢業生權益保護的一個重要方麵就是畢業生自我保護,畢業生自我保護一般體現在以下方麵:

(1)熟悉和了解有關法律常識及規定,自覺提高畢業生個人法律意識。

畢業生應了解目前國家關於畢業生就業的有關方針、政策和規範,以及它們之間的關係,熟悉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這是畢業生權益自我保護的前提。如果在就業過程中因為所謂的公司規定或部門規定與國家政策法規有抵觸,侵犯了自己的權益,則可以依據法規辦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簽好就業協議書,充分發揮就業協議書的作用。

就業協議書一般是由國家教育部製定統一格式,用以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及高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義務的書麵文本,畢業生須認真簽訂好就業協議。因為在我國健全和完善畢業生就業工作法律法規體係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盡管少數省市做出了一定的嚐試,但從全國範圍來看還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和形式替代現行的就業協議書。而在畢業生就業實踐中,一些單位在與畢業生、學校簽訂“三方協議”後,依據“就業協議書”中“如有其他約定,應在協議書的備注欄中明確,並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的條款,還要與畢業生再簽訂一份比較詳盡的勞動合同。

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及其補充條款時一般應著重注意以下方麵:

1)查明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是否合格。協議雙方的資格是否合格是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這裏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的資格)。用人單位,不管是機關、事業單位還是企業(不包括私營企業),必須要有招聘員工的自主權力。如果其本身不具備招聘員工的權力,則必須經其具有招聘員工權力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因此,畢業生簽約前,一定要先審查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2)有關協議條款明確合法。協議書的內容是整個協議書的關鍵部分,畢業生一定要認真審查。首先審查協議內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其次審查和仔細推敲雙方權利和義務是否合理;第三要審查清楚除協議本身外是否有附件即補充協議,並審查清楚其內容。按照《勞動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就業協議書協議內容至少應具備以下條款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服務期、工作崗位、工資報酬、福利待遇、協議變更和終止條款、違約責任等。

3)簽訂就業協議要合乎程序。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簽約時要注意完整地履行手續。首先,畢業生要簽名並寫清簽字時間;其次,用人單位以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必須加蓋單位公章並注明時間,不能用個人簽字代替單位公章;第三,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後需將協議書交給學校畢業生分配主管部門履行相關手續,以便及時製定就業計劃和順利派遣。

4)寫明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協議當事人因過錯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它是保證協議履行的有效手段。鑒於實踐中畢業生及用人單位違約率有所增加的狀況,協議書中違約條款就顯得更為重要。因此,在協議內容中,應詳細表述當事人雙方的違約情形及違約後應負的責任,同時還應寫明當事人違約後通過何種方式、途徑來承擔責任。這樣,才能更有利於當事人雙方履行協議,也有利於以後違約糾紛的解決。

(3)全麵了解用人單位。

畢業生享有全麵、真實了解用人單位的知情權。簽約前,畢業生應該盡量多方麵打聽、了解用人單位的運作狀況、招聘信譽、用人意圖、崗位職責以及企業文化等情況。如果有可能,最好去實地考察工作環境,尤其是陌生的單位,未雨綢繆地將未來實際就業中權益受侵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4)遵循市場規則,預防侵害自身合法權益行為的發生。

畢業生在就業求職過程中,無論是自薦、應聘、接受麵試、筆試、洽談就業意向,都應本著“真誠、信實、平等”的原則,以自身實力參與競爭,雙向選擇。同時,要有風險意識,對於有些用人單位招聘人員時誇大優厚條件,以欺騙手段吸引人才的做法要有提防戒備心理,預防侵害自身合法權益行為的發生。

(5)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由於職業院校畢業生就業市場的不盡成熟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製度尚不健全,再加上社會風氣,人們的舊觀念、舊思想的影響,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出現一些不公平現象,畢業生求職就業的正當權益難免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針對侵犯自身就業權益的行為,畢業生有權向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進行申訴並聽取他們的處理意見,同時也可提交給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調解和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畢業生千萬不要害怕失去就業機會而忍氣吞聲,要學會積極運用法律的武器,力爭自己的合法權益。缺乏誠信、用心不軌的用人單位不去也罷,否則將來吃虧的還是畢業生自己。加強畢業生自身的維權意識,是阻止侵犯畢業生就業權益現象泛濫的根本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