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哪些討債行為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呢?
1.時間的較量。比如討債人在債務人上班時間之內呆在他的辦公室不走,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雖然會影響債務人的正常工作,甚至有可能打攪了他的一些業務往來。如果是普通人將會被追究法律責任,但對討債人來講卻不算違法行為,因為討債人在上班時間打擾債務人並不是無故搗亂,而是因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以說討債人的行為合法,當然法律條款上是沒有這樣明確規定。
2.宣傳的力量。再比如對那些存心賴賬的債務人,討債人可以千方百計收集債務人個人有關材料,向其親朋好友、街坊鄰居、同事等宣傳其人如何之賴賬,雖說有時違反道德觀念,或手法不怎麼光明正大,倒也不犯什麼禁條,也許還是對付一些債務人的靈丹妙藥。而且這樣步步緊逼債務人,時時刻刻提醒債務人必須盡快履行義務的行為雖說不雅,卻也是討債之一法。但如果是捕風捉影,製造謠言損害債務人的聲譽或人格,這就違法了。
3.拿的有理。經債務人同意或債務人默許,非用強力拿取債務人財物抵債,雖債務人不悅,但確非偷、搶、奪、騙。但是,如果討債者是用強力逼迫債務人交出自己的財物,這就要觸犯刑法。
4.心理攻襲。討債人員采取相應措施,使債務人時時感覺有一種無形的壓力,甚至產生一種自覺的不安全感,這不能追究討債人員的什麼責任,而如果以武力或其他方式相威脅、恐嚇,這就超過了合法限度。
在討債中因債務人不同,環境不同,討債人員的水平不同。所以討債行為真是五花八門,難以枚舉。隻要討債人員遵紀守法,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活動,不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都是合法的。
到手的利益消失了怎麼辦
可得利益是一種未來的必須通過合同的繼續履行才能實現的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利益。盡管它沒有為當事人實際享有,但隻要合同如期履行,當事人就會獲得的利益。
2004年4月,湖南某公司派業務員到浙江某公司聯係產品買賣業務,雙方經過商量,簽定了3.5噸的材料訂購合同,價格每公斤395元,期限一年,並且約定在合同期內價格不作調整。2004年底,該材料市場價格猛漲,每公斤價格達到619元。浙江公司多次催貨,湖南公司明確告知如果按照合同履行存在巨額虧損,隻能按照新價格執行。
2005年2月,浙江公司的法律顧問前往湖南公司,商討解決方式,但湖南公司仍然以材料漲價表示無法履行合同。2005年4月,浙江公司法定代表人通過電話再次要求對方在合同期限內履行3.5噸合同,並進行了錄音公證,湖南公司態度依舊。
2005年11月,浙江公司委托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依法向湖南某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湖南公司賠償損失。中級法院經過審理,在2006年5月做出判決,湖南公司賠償浙江公司可得利益損失29萬餘元。
我們可以把此案例歸屬為可得利益損失。
什麼是可得利益損失?它還有一些什麼特點呢?
1.可得利益損失。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這一規定表明了違約損害賠償采納了完全賠償原則。完全賠償就是違約方應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所謂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後可以實現和取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一種未來的必須通過合同的繼續履行才能實現的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利益。盡管它沒有為當事人實際享有,但隻要合同如期履行,當事人就會獲得的利益。因此,它屬違約方應當予以賠償的範圍。
2.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範圍。
違約損害賠償製度根本目的是保護債權人利益,但同時還應顧及鼓勵交易、提高效率等社會利益,故可得利益損失賠償應限製在合理範圍內。
一般而言,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受以下幾個方麵限製:
(1)可預見性規則。即違約方僅對其在訂約時能夠預見到的損失賠償責任。預見的主體為違約方,預見的時間為訂約時。預見的內容為損失的數額,對超出預見範圍的損失,違約方不付賠償責任。判斷合理預見的標準,因違約方應當具備的預見能力采取不同的預見標準。當違約方具有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時,采取合理的標準;當違約方具有特殊預見能力時,采取違約方特殊標準。
影響違約方預見能力的因素通常包括:違約方的身份、受害方的身份、合同的對價、受害方對特殊信息的披露等。
原告在被告經營的旅館住宿,並把隨身的筆記本電腦寄存於前台,且已經聲明寄存物為一筆記本電腦。後因被告管理不善,筆記本電腦被盜。原告在筆記本電腦中存儲有一自主開發的價值10萬元的軟件,原告遂要求被告賠償電腦軟硬件的全部損失111400元(軟件10萬元+電腦硬件11400元)。
本案中電腦的軟硬件損失皆屬於直接損失,未介入其他因素。但是原告在聲明時並未告知被告此保管合同的特殊履行背景——電腦中儲存有一高價軟件,當時被告隻能預見到保存之物是一台電腦——包括一般的硬件配置和一般的軟件配置,所以他的賠償範圍也僅僅限於此。
(2)減輕損害規則。即受害人不得就其本可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損失獲得賠償。適應該規則應具備三個條件:①受害人具備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客觀條件;②受害人具備該主觀條件;③受害人客觀上未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例如,雇傭合同中,假如某員工被解雇,如果法律規定解除此種合同要提前2個月通知,他每月可以得到報酬是600元,那麼他就喪失了1200元的預期利益。但是原告在得到這個數目的賠償之前,他必須盡最大的努力來尋找另外的合理雇傭機會。如果原告運氣好,很快找到了一份不低於原來薪水的新工作,中間沒有間隔,那麼他根本就不會遭受損失,也不會得到賠償。所以員工必須證明自己盡了最大的努力去找,仍找不到帶薪水的工作……
又例如,買方未能支付貨款,那麼賣方一般來說是沒有權利得到賠償的——他必須首先設法把貨物重新賣掉,然後,如果有差額的話,就其差額要求可得利益損失。如果賣方未能交貨,那麼買方必須到市場上盡力尋找替代的貨物,隻有這樣做之後遭受的其餘損失才可以作為損失得到賠償。當然用於尋求替代物的所有費用可以作為一種實際支出獲得賠償,這是一種信賴利益。
(3)損益相抵規則。即賠償權利人基於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獲利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予以扣除。
3.可得利益損失的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的關係。
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是一對相關概念,是以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來區分的。如果損失是由違約行為直接造成的,那麼這種損失就稱為直接損失;相反如果損失與違約行為之間僅為間接因果關係,那麼這種損失就是間接損失。它們可以說是互為補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