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6章 李塨與顏元的比較(1 / 3)

一、個性上的差異

自37歲始的幾次南遊,尤其是40歲拜毛奇齡為師後,李塨的學術思想發生了轉折。在這以前,李塨師從顏元、以“六藝”之學為指歸。對顏學亦步亦趨,是一個繼承消化吸收的階段。到40歲以後,與顏元在學術思想上的差距漸趨明朗。造成這一明顯不同的原因,是由多方麵因素引起的。不過時賢率多從時代背景、學術思潮的角度去理解。我以為,李塨與顏元個性上的相異,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因素。李塨在42歲時就對顏元撩開了此事:

九月,吳公來請,乃入京。習齋謂曰:“勿染名利。”先生曰:“非敢求名利也,將以有為也。先生不交時貴,塨不論貴賤,惟其人。先生高尚不出,塨惟道是問,可明則明,可行則行。先生不與鄉人事,塨於地方利弊,可陳於當道,悉陳之。先生一介不取,塨遵孟子‘可食之則食之’,但求歸潔其身,與先生同耳。”習齋首肯。

吳公為都禦史吳涵。因李塨《大學辨業》一書而名動京都,吳涵請李塨為其子女授課。李塨行前,顏元告誡他不要爭名利。李塨知道自己個性與老師有別,便直率地說了兩人個性上的異同。顏元不願結交權貴,李塨認為這一點他做不到,但結交有個原則,就是先看人的品行如何。顏元經常出門訪學,但57歲前基本上不出今天河北省的範圍。至於顏元57歲時南下,也隻是在黃河流域。但就這一次遠行,對顏元整個思想體係產生了至關重要的影響。李塨則轉益多師,“惟道是問”。顏元從不過問地方上的事情,盡管顏元的經世致用意識很強烈。這裏,不排斥顏元心靈深處的遺民氣節,是他終身不仕的原因。李塨則不然,他不但坐而言,還起而行。其間有清廷的政權日益鞏固的時代因素,也有李塨本人積極參政的心態在內。地方上各種事情的利弊,李塨能向當權者反映的,就悉數上陳。37歲時,他應郭子堅之請求,佐理過浙江桐鄉縣縣政。51~52歲,兩次應友人楊慎修之請去陝西富平親理縣政,並取得了一定的政績。“語慎修選鄉保,練民兵,旌孝弟,重學校,開水利諸政”,“數月闔縣風俗一變,士民建坊獻衣”。楊慎修為富平縣令時,對李塨是言聽計從的。“慎修商征收,先生為立法,與甲長一甲單,催戶頭,戶頭一戶單,催花戶。皆開列糧數,使花戶盡知。不到乃發木皂,不到乃差拘枷號,完銀始釋。”這一“催科善策”,無非是以責任落實為核心的收稅方法,而輔之以刑法。李塨雖未有清廷的授職,但富平縣政的許多事情均由他策劃。《恕穀後集》卷十三《楊公生傳》:“公每政皆谘餘,又邀餘同出私訪,屢斷獄如神,富翕然傳誦。結黨撻降之俗為之一變。催科但發紙,皂輪催即完。公且不自居,見上憲及同寅,輒曰:‘吾師李先生教也。’”李塨臨行時,還給楊慎修提供了一整套“六戒二貴”的施政方針,即“戒高興”、“戒驕奢”、“戒矜張”、“戒近小人”、“戒小術”、“戒奇異”與“貴閑暇”、“貴有恒”。其中有關於個人行為與社會結交方麵的內容,但核心是孟子的民本思想,這在前麵已經分析過了。至古稀之年,李塨還著《擬太平策》,以表達自己的政治意向。“今幸際太平之世,明四目、達四聰,令士皆得陳言,而不思治平之策,則有負於儒者,非為下之義矣。”顏元不受人家的錢財,分文不取;李塨多次接受權貴顯宦們的饋贈。李塨廣交時貴,參與政治活動,接受時貴的贈與,這是他區別於顏元之處。但他給自己定下一個原則,就是潔身自好而不趨炎附勢。顏元知道自己與李塨個性上的相異,是客觀存在的、無法變更的事實。在李塨作出潔身自好的承諾後,也就默認了。

這一個性上的明顯差別,他倆的好友、親戚王法乾明確地感受到了。他對顏元說:

吾近狷,兄近狂,李妹夫近中行也。

王法乾的妹妹嫁給李塨,顏元不以時人之非議而與王法乾深相結交多年。對李塨和顏元的個性,了如指掌的王法乾,借用孔子的話把二人個性的異趣勾勒得極為傳神。中行,是指能合乎中庸標準的人,其言行能在過與不及之間恰到好處。狂者,誌氣激昂,富有進取精神。顏元不願做同流合汙的“鄉願”,在其著作中多次對鄉願有嚴厲的批評。他言論激揚高昂,常有驚世駭俗之見。顏元“近狂”,正因為這種狂者胸次,方有宇宙觀上“主宰氣運”的“造命回天”說,方有“思我以易天下”的大無畏氣概,方有“為轉世之人”的匡時救世的功利論。一如王源所言,才敢“開兩千年不能開之口,下兩千年不敢下之筆。”李塨的個性“近中行”,正因為“近中行”,故善於交友,在人際關係中,能做到無過失,也無不及。“不論貴賤,惟其人”的交往準則,對於傳播顏元學說極有功焉。由於“近中行”,所以李塨不像顏元那樣固執己見,比較容易吸取學術界的新潮流。他由開始反對“文墨世界”,到後來受毛奇齡的影響,逐漸躋身於“文墨世界”中。因而,李塨在治學方法、哲學觀點上與顏元,又顯現出不同的特性來。以往的分析比較多在從時代背景來考察,筆者覺得個性方麵的因素,是應當高度重視的。

二、格物致知上的歧義

在認識論上,李塨改變了師說,這在格物致知的詮釋中尤為明顯。他在《大學辨業序》中說:

丁醜重如浙,戊寅端月至杭州。旅次晨興,忽解“物”即《大學》中之“物”,“格”即可如程朱訓為“至”,即學也……返證之《六經》、《語》、《孟》,曆曆可據,而向未之見。

李塨訓“格”為“至”,是他一以貫之的見解。李塨從《爾雅》、《周書》、《孔叢子》等古代典籍中,得出“格”有“至”、“通”、“搏”、“舉”、“到”、“極”等意義。《大學辨業》卷二。“格”就是人麵對對象,搞通它、搏弄它、追究它。這些意義,實際上就是一個“至”字。他說:“物即身心家國天下之物也。格,至也,學習其事也。”李塨訓“格”為“至”,是認同了程朱之說的;另一方麵,訓“格物”為“學習其事”,李塨是將“事”與“事物”當做一回事,所以他的這個說法,與朱熹的“格物”否認同事物的直接接觸又有所不同。顏元解“格物致知”,訓“格”為親手去做,主張由行得知,行先於知,一掃理學家在“格物”中種種主張給人們帶來的迷惘,使之從道德認識與實踐的局限中解脫出來,走向了以經世致用為目的的實踐的境地。這是顏元在認識論上的一個重大突破。李塨之見同顏元還是有區別的,那就是強烈的實踐意義被衝淡了,而較多地表現出從經典著作中去尋求依據。李塨折衷於程朱與顏元之間,“近中行”的個性在認識論上再次得到了映照。

“格物致知”的“物”,李塨秉承師說,解釋為《周禮·大司徒》中的“鄉三物”,即六德、六行、六藝。

恕穀李子示予《大學辨業》一編,其言物,謂即大司徒之三物,言格物,謂即學習禮、樂、射、禦、書、數六藝之物。萬斯同《石園文集·大學辨業序》。

對“格物”之“格”,轉向了對程朱的認同,如他在《大學辨業序》中所說,是在37歲與39歲兩次入浙時,產生了與顏元不同的見解。顏元將“格”詮釋為“犯手實做其事”,這“犯手”二字,突出了“格”的實踐意義,而不同於籠統、寬泛的“學”。這是古代基於經驗論的樸素的實踐觀。顏元對王學訓“格”為“正”、朱學訓“格”為“至”,以為是不妥當的主張。李塨對程朱一派訓“格”為“至”的認同,表明了他與顏元相異之處。“至,即學也”,李塨這一觀點是同其師強調的實踐觀念有距離的,而更多地體現出重視理論知識的傾向。“學有淺有深,皆可謂學;格者,於所學之物,由淺入深、無所不到之謂也。”《大學辨業》卷二。李塨強調,“格”與“學”是有差異的,“學”是一般意義上的泛指,而“格”是比“學”更為深入、全麵的學習。自《大學》提出“格物致知”後,自漢以降,曆代儒者注“格物致知”達數十家,到宋明兩代更趨於高峰。從釋義學角度看,後世學者對“文本”理解中所釋放出的新意,是思想史發展的必然規律。不能說顏元格物的主張是全麵的,但他畢竟在某一方麵作了新的突破,有著那種促進思想發展的片麵的深刻。用黃宗羲的話來說,叫做“一偏之見,相反之論。”《明儒學案序》。正是眾多的“一偏之見,相反之論”,也就是片麵深刻的集合,推動了思想史的波浪式的前進。李塨對“格物”的解釋,在創新與進取上,是不及其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