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的純理論中,其收入分配理論也值得一提。他搜集了19世紀後半期許多國家的關於收入分配的統計資料,經過指數整理後,發現這些國家的社會收入不平等情況是基本穩定的。他由此得出結論:通過收入重分配的任何方式,以使收入均等的努力是沒有作用的。後來這一發現被定為“帕累托定律”,成為反對社會改革者的理論武器。西方經濟學家對此定律表示支持、懷疑或否定的都有。對於馬克思主義者來說,其答案很簡明:在資本主義製度下,不可能產生使收入均等化的有效辦法,帕累托定律雖有某種合理性,但實踐證明,隻有在社會主義製度下,收入的平均分配才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社會福利理論
帕累托以序數效用和無差異曲線分析為基礎,發展他的社會最大滿足原則或所謂最優狀態。要研究此狀態,就必須有用來評定它的標準和規範,以及用來實現它的交換和生產的最優條件。帕累托的社會最大滿足原則的形成,有一個發展的過程。在《講義》一書中,他對在自由競爭下能否實現社會最大滿足尚無確定的論述,而在稍後的《教程》中已較為深入而確定,在後期的有關社會學著作中對社會福利最大化涵義又做出了進一步分析。
關於達到社會最大滿足的條件,他指出:“我們看到,要取得一個集體的福利最大化,--如某些分配標準為既定,我們就可以根據這些標準去考察哪些狀態能給集體的各個人帶來最大可能的福利。讓我們來考慮任何一種特定狀態,並假定在與各種關係不相矛盾抵觸情況下做出一個極小的變動。如果我們這樣做以後,所有各個人的福利都增加了,顯然這種新狀態對他們每個人都有利;相反,如個人福利均減少了,這就是不利。--但是,另一方麵,如這個小變動使一些人的福利增加並使別人的福利減少,這就不能再說做此變動對整個社會是有利的。因此,我們把最大效用狀態定義為:做出任何很小的變動不可能使一切人的效用,除了那些效用仍然不變者外,全都增加或全都減少的狀態。”
用另一種方法表達:在收入分配為既定的條件下,生產和交換情況的改變使有些人感到好些而不使至少一個別的人感到壞些,才算是社會福利的增加。這就是後來新福利經濟學中常提到的所謂“帕累托最優狀態”(ParetoOptimun)或“帕累托規範”(ParetoCriterion)。但是,此時帕累托尚未明確肯定這種最優狀態是指某種單一的狀態,或是指某一幅度內的若幹種狀態。直到他的後期著作才清楚地區分出兩種類型的效用最大化狀態:一種是單一的“全社會效用最大化狀態”,另一種是有無限的達到個人效用最大化的點,亦稱為“社會的許多效用最大化”狀態。這種區分,對政府選擇何種政策,以實現效用最大化有極大的關係。假設在一個很富裕但其成員的收入極不平等的社會中,政府就應該采取使全社會的效用最大化政策;如在一個貧困而有近似均等收入的社會中,政府就應采取社會的許多效用最大化政策。
帕累托對於社會福利最大化的純理論分析,成為以後三四十年中福利經濟研究的中心課題,並發展出各種社會福利函數,有些人加以補充,提出了所謂補償原則,甚至有人創立了次優理論。又由於許多計量經濟模式須以帕累托的最優化原則為基礎,故帕累托之名還經常被現代西方經濟學家所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