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下一個世紀的目標是成為一個全球化的服務性公司,同時也銷售高質量的產品。”
——傑克·韋爾奇
推動服務業
20世紀的最後10年中,製造業主導的經濟已經轉變成為以服務業為主體的經濟。在1980年,傑克·韋爾奇就任通用電氣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的前一年,公司幾乎完完全全是一個製造業的實體:收入的85%來自製造業,隻有15%來自服務業。通用電氣經營中時常會牽涉到一些服務性的工作,但大都具有售後補充性質的應付行為。事實上,這被稱為“售後市場”。幾十年來,通用電氣的增長主要取決於製造業方麵。但這種狀況正在改變。尤其是主要從事金融服務的通用電氣資本事業部的爆炸性增長以及NBC電視網的並入,使通用電氣正逐步地由一個純粹的製造業公司轉變為更多樣化的公司,而它其中的服務業成分還在不斷增長。
從製造業向服務業的重心轉移開始於20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獲得了強勁的發展。1996年,資本事業部賺了40億美元,NBC賺了9.53億美元,二者加起來幾乎占了通用電氣當年108億美元營業利潤的一半。在收入方麵,也同樣如此:1996年資本事業部年收入達327億美元,NBC達52億美元,也幾乎是通用電氣791億美元總收入的半壁江山。通用電氣資本事業部對整個集團的影響之大是無與倫比的,它是80年代和90年代通用電氣增長和盈利的主導。如果將通用電氣資本事業部從通用電氣獨立出來,它將在《財富》雜誌500強中名列第20位。
起初,服務業務被視為通用電氣的一種附加業務,韋爾奇及時地理解到以服務業為重點可以成倍地開拓潛在的市場占有範圍。他將服務業看作公司未來盈利增長的關鍵。這不僅包括保險、養老金保險等產品,還包括對通用電氣產品(或非通用電氣生產的類似產品)用戶提供的服務。
在通用電氣,“服務”一詞被賦予了新的涵義。它成為公司麵對的新的現實的一部分。“開展服務業一定是未來的浪潮。”
在傑克·韋爾奇和其他通用電氣執行官的心目中,並不是要削弱公司的製造業,而是相應的服務部門蘊含著高得多的潛在的增長率。可以說正是通用電氣製造業所生產的被廣泛使用的各種工業設施,促成通用電氣由一家製造型公司向服務型公司轉變,因為為這些已售出的工業設施提供服務即是巨大的市場。而且,隨著製造業的衰退,與製造業各部門產品的銷售收入相比,通用電氣的服務業確實使服務部門創造的盈利極為可觀。
通用電氣在1990年收入中隻有45%來自其服務業。盡管這個45%的比例已經高達十年前服務業收入所占總收入比例的300%。五年之後,1995年,通用電氣的製造業收入已從55%降至45%,而金融服務業則從25%躍升至38%。售後服務部分基本穩定在12.3%的比例,廣播事業部門為6%。
1998年通用電氣繼續拓展其服務領域:
飛機發動機事業部與台灣的Eva航空公司、Varig航空公司,以及AAR公司組建了合資公司,並贏得了總價值24億美元的多年服務合約。動力係統事業部完成了對Stewart&Stevenson的渦輪機包裝業務的收購,並贏得了達24億美元的多年服務合約。醫療器材事業部完成了16起跨國收購和兼並業務,這大大拓展了其服務業務的規模。運輸係統事業部獲得了總價值達10億美元的多年鐵路服務合約。
據估計,到2000年,製造業在通用電氣的業務組合中將占有更小的份額——可能會跌至整個業務的33.2%——而金融服務業預計上升至45.8%,售後服務業可達16%;廣播事業大約占5%左右。
韋爾奇將服務業作為通用電氣邁向90年代後期的主要的王牌產業,並且將服務業作為一個獨立的實體來發展。韋爾奇總是強調,我們要對服務業進行獨立的管理,按產品去分門別類,並使之與設備製造部門相分離。而別人總是習慣於將服務業納入設備製造部門的管理之中,結果很容易將二者的業績混淆,因而作出錯誤的判斷。如果他們各自獨立地核算盈虧,可以得出最正確的結論。
但是,韋爾奇認為把通用電氣完全從製造業轉向服務業的想法是錯誤的。雖然他並不顧慮通用電氣會因為強調服務業而減去作為一個製造業公司的魅力。
“我們向用戶提供完全的配套服務方案不隻是為了促銷,而是因為他們的需求,也就是說,我們永遠是銷售高科技產品的公司。沒有產品,你隻能滅亡——退出生產、遭到淘汰。試想,如果我們不能推出新的醫用掃描機,還會有那麼多醫院需要我們新的服務嗎?
“再看看航空業,我不知道我的夥伴們究竟會發展到什麼程度,但我相信肯定有一天他們會維修整架飛機。隻要是客戶所想,他們就會找到解決的辦法。市場之大超乎我們的想像,然而有一件事是絕對的:我們將繼續製造和改進飛機發動機。”
的確,通用電氣永遠是銷售高科技產品的公司,是製造業的領袖。但是,對通用電氣來說,服務業是未來的浪潮。韋爾奇再次改變了通用電氣的傳統——自愛迪生時代起,通用電氣和高質量的菠過程中實施檢疫。
待檢出境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應當數量齊全、包裝完好、堆放整齊、嘜頭標記明顯。
第三十四條 輸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疫依據:
(一)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和中國有關動植物檢疫規定;
(二)雙邊檢疫協定;
(三)貿易合同中訂明的檢疫要求。
第三十五條 經啟運地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合格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運達出境口岸時,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動物應當經出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臨床檢疫或者複檢;
(二)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從啟運地隨原運輸工具出境的,由出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驗證放行;改換運輸工具出境的,換證放行;
(三)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到達出境口岸後拚裝的,因變更輸入國家或者地區而有不同檢疫要求的,或者超過規定的檢疫有效期的,應當重新報檢。
第三十六條 輸出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啟運地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合格的,運達出境口岸時,運輸、郵電部門憑啟運地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的檢疫單證運遞,國內其他檢疫機關不再檢疫。
第五章 過境檢疫
第三十七條 運輸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過境(含轉運,下同)的,承運人或者押運人應當持貨運單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證書,向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運輸動物過境的,還應當同時提交國家動植物檢疫局簽發的《動物過境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過境動物運達進境口岸時,由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運輸工具、容器的外表進行消毒並對動物進行臨床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準予過境。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派檢疫人員監運至出境口岸,出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不再檢疫。
第三十九條 裝載過境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運輸工具和包裝物、裝載容器必須完好。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查,發現運輸工具或者包裝物、裝載容器有可能造成途中散漏的,承運人或者押運人應當按照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無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準過境。
第六章 攜帶、郵寄物檢疫
第四十條 攜帶、郵寄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進境,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郵件作退回處理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在郵件及發遞單上批注退回原因;郵件作銷毀處理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通知單,通知寄件人。
第四十一條 攜帶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的,進境時必須向海關申報並接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海關應當將申報或者查獲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及時交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未經檢疫的,不得攜帶進境。
第四十二條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在港口、機場、車站的旅客通道、行李提取處等現場進行檢查,對可能攜帶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而未申報的,可以進行查詢並抽檢其物品,必要時可以開包(箱)檢查。
旅客進出境檢查現場應當設立動植物檢疫台位和標誌。
第四十三條 攜帶動物進境的,必須持有輸出動物的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證書,經檢疫合格後放行;攜帶犬、貓等寵物進境的,還必須持有疫苗接種證書。沒有檢疫證書、疫苗接種證書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作限期退回或者沒收銷毀處理。作限期退回處理的,攜帶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持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的截留憑證,領取並攜帶出境;逾期不領取的,作自動放棄處理。
攜帶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經現場檢疫合格的,當場放行;需要作實驗室檢疫或者隔離檢疫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截留憑證。截留檢疫合格的,攜帶人持截留憑證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領回;逾期不領回的,作自動放棄處理。
禁止攜帶、郵寄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名錄所列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
第四十四條 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在國際郵件互換局(含國際郵件快遞公司及其他經營國際郵件的單位,以下簡稱郵局)實施檢疫。郵局應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經現場檢疫合格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加蓋檢疫放行章,交郵局運遞。需要作實驗室檢疫或者隔離檢疫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當向郵局辦理交接手續;檢疫合格的,加蓋檢疫放行章,交郵局運遞。
第四十五條 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檢疫不合格又無有效方法作除害處理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並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交攜帶人、寄件人。
第七章 運輸工具檢疫
第四十六條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來自動植物疫區的船舶、飛機、火車,可以登船、登機、登車實施現場檢疫。有關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接受檢疫人員的詢問並在詢問記錄上簽字,提供運行日誌和裝載貨物的情況,開啟艙室接受檢疫。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當對前款運輸工具可能隱藏病蟲害的餐車、配餐間、廚房、儲藏室、食品艙等動植物產品存放、使用場所和泔水、動植物性廢棄物的存放場所以及集裝箱箱體等區域或者部位,實施檢疫;必要時,作防疫消毒處理。
第四十七條 來自動植物疫區的船舶、飛機、火車,經檢疫發現有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名錄所列病蟲害的,必須作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處理。發現有禁止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必須作封存或者銷毀處理;作封存處理的,在中國境內停留或者運行期間,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許可,不得啟封動用。對運輸工具上的泔水、動植物性廢棄物及其存放場所、容器,應當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監督下作除害處理。
第四十八條 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進境車輛,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作防疫消毒處理。裝載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車輛,經檢疫發現病蟲害的,連同貨物一並作除害處理。裝運供應香港、澳門地區的動物的回空車輛,實施整車防疫消毒。
第四十九條 進境拆解的廢舊船舶,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實施檢疫。發現病蟲害的,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監督下作除害處理。發現有禁止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第五十條 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進境運輸工具經檢疫或者經消毒處理合格後,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出證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簽發《運輸工具檢疫證書》或者《運輸工具消毒證書》。
第五十一條 進境、過境運輸工具在中國境內停留期間,交通員工和其他人員不得將所裝載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帶離運輸工具;需要帶離時,應當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
第五十二條 裝載動物出境的運輸工具,裝載前應當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監督下進行消毒處理。
裝載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出境的運輸工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規定。發現危險性病蟲害或者超過規定標準的一般性病蟲害的,作除害處理後方可裝運。
第八章 檢疫監督
第五十三條 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和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的生產、加工、存放過程,實行檢疫監督製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製定。
第五十四條 進出境動物和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要隔離飼養、隔離種植的,在隔離期間,應當接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監督。
第五十五條 從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處理業務的單位和人員,必須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考核合格。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熏蒸、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並負責出具熏蒸、消毒證書。
第五十六條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在機場、港口、車站、倉庫、加工廠、農場等生產、加工、存放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場所實施動植物疫情監測,有關單位應當配合。
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許可,不得移動或者損壞動植物疫情監測器具。
第五十七條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對運載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運輸工具、裝載容器加施動植物檢疫封識或者標誌;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許可,不得開拆或者損毀檢疫封識、標誌。
動植物檢疫封識和標誌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統一製發。
第五十八條 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運往保稅區(含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等)的,在進境口岸依法實施檢疫;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檢疫監督;經加工複運出境的,依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條例有關出境檢疫的規定辦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報檢或者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或者未按檢疫審批的規定執行的;
(二)報檢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與實際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行為,已取得檢疫單證的,予以吊銷。
第六十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許可擅自將進境、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卸離運輸工具或者運遞的;
(二)擅自調離或者處理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隔離場所中隔離檢疫的動植物的;
(三)擅自開拆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包裝,或者擅自開拆、損毀動植物檢疫封識或者標誌的;
(四)擅自拋棄過境動物的屍體、排泄物、鋪墊材料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未按規定處理運輸工具上的泔水、動植物性廢棄物的。
第六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注冊登記的生產、加工、存放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單位,進出境的上述物品經檢疫不合格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作退回、銷毀或者除害處理外,情節嚴重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注銷注冊登記。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
(二)偽造、變造動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誌、封識的。
第六十三條 從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熏蒸、消毒處理業務的單位和人員,不按照規定進行熏蒸和消毒處理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視情節取消其熏蒸、消毒資格。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是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試管苗)、果實、種子、砧木、接穗、插條、葉片、芽體、塊根、塊莖、鱗莖、球莖、花粉、細胞培養材料等;
(二)“裝載容器”,是指可以多次使用、易受病蟲害汙染並用於裝載進出境貨物的容器,如籠、箱、桶、筐等;
(三)“其他有害生物”,是指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外的各種為害動植物的生物有機體、病原微生物,以及軟件類、齧齒等、蟎類、多足蟲類動物和危險性病蟲的中間寄主、媒介生物等;
(四)“檢疫證書”,是指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關於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健康或者衛生狀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動物檢疫證書》、《植物檢疫證書》、《動物健康證書》、《獸醫衛生證書》、《熏蒸/消毒證書》等。
第六十五條 對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因實施檢疫或者按照規定作熏蒸、消毒、退回、銷毀等處理所需費用或者招致的損失,由貨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承擔。
第六十六條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依法實施檢疫,需要采取樣品時,應當出具采樣憑單;驗餘的樣品,貨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領回;逾期不領回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按照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 貿易性動物產品出境的檢疫機關,由國務院根據情況規定。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1997年10月10日 農業部令第26號)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以下簡稱《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
)等
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當事人處以人民幣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當事人處以人民幣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攜帶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未申報或者未接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的;
(二)攜帶、郵寄植物種子、種苗和其他繁殖材料進境,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的;
(三)動植物性包裝物、鋪墊材料進境,未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申報檢疫的;
(四)攜帶、郵寄《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規定的國家禁止進境物進境,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的。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當事人處以人民幣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或國家禁止進境物,未事先辦理檢疫審批手續;或雖已辦理檢疫審批手續,但未按檢疫審批規定執行的;
(二)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出境或者過境,未按規定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的;轉關貨物進境時未向進境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申報;或雖已辦理報檢、申報手續,但未接受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的;
(三)報檢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者其他檢疫物的品名、數量、重量、產地、生產加工單位、貨值等與實際不符的;
(四)運輸動物過境未報請國家動植物檢疫局審批並獲得《動物過境許可證》,或者未按規定的要求和指定的口岸、路線過境的。
有前款第三項所列行為,已取得檢疫單證的,予以吊銷。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當事人處以人民幣3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規定擅自處理運輸工具上的泔水、動植物性廢棄物的;
(二)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許可擅自將進境、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者其他檢疫物卸離運輸工具或者擅自運遞的;
(三)擅自開拆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包裝的;
(四)擅自拋棄過境動物屍體、排泄物、鋪墊材料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五)擅自調整或者處理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隔離場所中隔離檢疫的動植物的;
(六)擅自調離或者處理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合格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其他檢疫物的;
(七)擅自開拆、損毀動植物檢疫機關加施的封識或者標誌的。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對當事人處以人民幣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
(二)偽造、變造動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誌、封識的。
第七條 注冊登記單位進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經檢疫不合格的,除依法作退回、銷毀或除害處理外,情節嚴重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注銷注冊登記。對於不按照規定進行熏蒸和消毒處理的,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可以視情節取消其熏蒸、消毒資格。
第八條 貨主或者其代理人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規定,由貨主或其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九條 有多項違法行為的,可以合並處罰。
第十條 對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行為的處罰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執行。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時,應當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