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一章 嚴肅黨內表彰和紀律處分(下)(1 / 3)

十七、上級黨組織直接處分黨員的問題

黨章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這裏所指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1)犯錯誤的黨員,由於工作機密程度較大,不宜由黨員大會討論;(2)黨的基層組織癱瘓,或該組織領導人同犯錯誤的人有直接牽連;(3)撤銷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或給他們以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4)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檢查處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十八、黨員拒絕在處分決定上簽字的問題

按照規定,犯錯誤的黨員在黨組織對他所作出的處分決定上簽署意見,這是黨組織嚴肅謹慎地執行黨紀的鄭重態度,也是尊重黨員權利的表現。作為犯錯誤的黨員,應該珍惜這種權利,實事求是地表明自己的態度,拒絕簽署意見是不對的。如遇到這種情況,黨組織也要注意查一查錯誤事實有無出入,處理是否恰當,措詞是否準確,對本人的合理意見應當采納。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分恰當,經過一再征求意見,說服教育,犯錯誤的黨員仍不簽署意見,也要按規定履行上報審批手續,不能因此而影響或拖延對他的處理。但上報時應說明本人不簽署意見的情況,並附送談話記錄。

十九、對因故未參加黨員大會的黨員的不同意見的處理

召開黨員大會討論決定問題,特別是討論發展新黨員和決定給予違紀黨員紀律處分等重大問題,全體黨員都應參加會議。黨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事先請假。支部委員會可就所要討論決定的問題,個別聽取這些同誌的意見,並把他們的意見轉達給黨員大會。會後,還應向他們傳達會議的決議。如果他們對會議的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提出。支部委員會如果認為其意見是正確的或基本正確的,可以提請下次黨員大會再議,或者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如認為他們的意見是不正確或不可取的,應當向其說明。在未改變支部黨員大會決議之前,有不同意見的同誌必須執行支部黨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不得在行動上有任何反對的表示,但本人可以向上一級黨組織陳述自己的不同意見。

二十、黨員不能參加集體上訪、鬧事活動

集體上訪幹擾國家行政、司法機關秩序,容易引發和激化矛盾,造成社會的不安定,不利於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黨員有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帶頭維護社會秩序的義務。黨員參與集體上訪不但有損於黨員形象,還直接影響到黨員在群眾中的威信。因此黨員不能參加集體上訪、鬧事活動,這是黨的紀律,必須自覺遵守。

根據黨章和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黨員有權以個人名義或聯名負責地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情況。作為公民,黨員也有權通過信訪、舉報機關,向國家行政、司法機關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但是,黨員行使民主權利、公民權利與認真履行義務、自覺依法辦事是相輔相成的。我們黨是一個有機的戰鬥整體,黨員必須無條件地服從黨的組織和黨的紀律,無論何時何地都必須顧全大局。國務院頒發的信訪條例明確規定:信訪人向各級行政機關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一般應采用書信、電話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提出,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因此,黨員不能參與集體上訪是黨的紀律和國家法規的要求。每個黨員都應做到:第一,向上級反映情況、檢舉問題,必須實事求是,按組織原則辦事,通過正常渠道,采取正當方式。當問題涉及黨員自身利益時,要以集體、全局利益為重,不惜犧牲個人利益,服從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群眾利益。第二,帶頭遵守信訪秩序,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保持清醒的頭腦,不能混同於普通群眾。任何情況下都不慫恿、支持和參加集體上訪,更不能去組織集體上訪。第三,出現集體上訪和發現集體上訪的苗頭時,要積極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並主動與組織溝通,化解矛盾,說服和幫助群眾通過正常的途徑使問題得到解決。第四,對於少數人利用聯名上書誣陷別人,利用集體上訪向組織施加壓力,搞陰謀活動的,要進行堅決鬥爭。

聚眾鬧事是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所不允許的,黨員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參與聚眾鬧事。少數群眾鬧事,黨員必須按照黨的政策向他們進行宣傳解釋,慎重處理,使事態平息。黨員不能參加違反憲法、集會遊行示威法的非法集會和遊行示威;不能參加違反黨的民族政策,挑撥民族矛盾的鬧事活動;不能參加違反黨的宗教政策,利用宗教狂熱,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鬧事活動;不能參加違背黨的組織原則,危害黨的團結,擾亂黨內正常組織生活秩序的非組織活動;不能參加一切擾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正常活動,破壞生產、工作和社會生活秩序的活動。違反上述規定的,要按照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核心概念

黨內監督,指中共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依據黨章和國家法律,對黨員和黨員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的公務活動進行的監督。主要包括黨組織的監督和黨員相互間的監督。監督的重點內容是:遵守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維護中央權威,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及工作部署的情況;遵守憲法、法律,堅持依法執政的情況;貫徹執行民主集中製的情況;保障黨員權利的情況;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密切聯係群眾,實現、維護、發展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情況;廉潔自律和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

黨的反腐倡廉建設是黨的十七大首次提出的重要概念。主要指的是執政黨以預防和懲治權力濫用為中心內容、以防止和反對腐敗,保持執政黨的各級組織廉潔為主要目標的黨的建設實踐活動。黨的反腐倡廉建設關係著人心向背和黨的生死存亡。中國共產黨曆來高度重視反腐倡廉工作,無論是革命、建設還是改革時期,都自覺地把反腐倡廉工作擺在非常重要的位置。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快速發展、社會急劇變革的過程中,腐敗現象在一些部門和領域易發多發,危害著黨和人民政權,阻礙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直接給國家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敗壞了黨風和社會風氣。針對這些情況,黨在懲治和預防腐敗方麵進行了不懈努力,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腐敗現象的存在有著深刻、複雜的社會曆史原因,具有長期性、複雜性、艱巨性的特點,在短期內根除腐敗是不客觀的。在整個改革開放過程中,都要把反對腐敗、搞好廉政建設作為大事來抓。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對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健康發展、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和保持黨的先進性具有重大的意義。

經典薦讀

《為政忠告》

《為政忠告》又名《三事忠告》,是張養浩的一部政治著作。1998年,嶽麓書社以《三事忠告》為題出版了本書的簡體版(與《晁氏客語》、《呂語集粹》合刊一冊)。《廟堂忠告》是張養浩任參議中書省時所著,一卷,分為修身、有賢、重民、遠慮、調變、任怨、分謗、應變、獻納、退休十篇,主要闡述如何當好中央官員,恰當用人,忠於朝廷,修身立德。本書是元代的一部重要政書,對後世從政者有一定影響。

《貞觀政要》

《貞觀政要》是記錄唐太宗李世民同大臣魏征、王珪、房玄齡、杜如晦等人論證的一部著作,唐代吳兢編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出版了簡體版《貞觀政要譯注》。《貞觀政要》以君道、政體、任賢、納諫、君臣鑒戒等為篇目,分別采摘唐朝貞觀年間(627-649)太宗李世民同大臣魏征、王珪、房玄齡、杜如晦等四十五人的政論、奏疏以及重大政治設施內容,讚頌唐太宗的德政與治術,告誡李唐後繼人“克遵前軌,擇善而從”,以永保唐朝基業。主要內容包括治國方針、選賢任能、精簡機構、申明法製、崇尚儒術、評論曆史得失等方麵,同時強調統治者的自身修養,如敬賢納諫、謙遜謹慎、防止奢惰等。

案例啟示

1個貪官與70多個開發商

2010年7月27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並罰,判處原貴陽市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金陽新區管委會黨工委書記樊中黔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力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後,樊中黔不服,口頭提出上訴,其後,在上訴期內,樊中黔又書麵表示撤回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從1988年至2008年間,樊中黔利用職務便利,在房地產工程建設、項目手續審批、項目招投標、城市建設配套費減免、相關工程資金撥付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長期大肆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1005萬餘元,美元4萬元,歐元0.8萬元、港幣24.8萬元、價值18萬多元的50根金條,價值人民幣1.7萬元的黃金版《周易》經書一本。其尚有人民幣246萬多元、美元25萬多元、歐元12萬多元和36萬多元港幣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這起腐敗案的最大特點就是政府官員與開發商勾結、被開發商侵蝕、為開發商牟利。貴陽市反貪局局長譚虎說,樊中黔曾長期把持國土、規劃、建設大權,且有過多次交叉任職,在調任金陽管委會書記、主任後,新區的拆遷、規劃、土地、建設等權力集於一身,相當於一個小政府“封閉運行”。

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勇建說,在辦案過程中,辦案人員非常深切地感受到:“商向官進貢,官為商牟利”已成為房地產行業內普遍存在的“潛規則”,而這並非貴陽一地所獨有,隻是在樊中黔一案中表現得更為集中。如何建立政府官員尤其是管房、管地官員與開發商之間反腐“防火牆”值得各級反腐、反貪部門思考。

附錄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2004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印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黨內民主,健全黨內生活,堅持民主集中製原則,增強黨的生機活力,保障黨員權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員享有的黨章規定的各項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黨的任何一級組織、任何黨員都無權剝奪。

第三條堅持在黨的紀律麵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黨員享有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