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長期外出做臨時性工作的單個黨員的組織生活
有的黨員長期外出做勘察、測量或其他臨時性工作,無固定地點,所在部門隻有他一人是黨員,又不能把黨組織關係轉到當地黨支部,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暫時不參加組織生活,但應當交納黨費,並經常與自己單位的黨組織取得聯係,彙報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況,讓組織了解自己,取得組織的教育和幫助。
9.與城鎮非農業人員結婚但未取得城鎮戶口的農村黨員的組織生活
農村黨員經過合法手續與城鎮非農業人員結婚,但未能取得城鎮戶口,如其長住城鎮,則應將其黨組織關係轉到城鎮,參加當地的組織生活;如仍在農村居住,則應繼續參加本村黨的組織生活。
10.請長假的女黨員的組織生活
在孕期、哺乳期請長假的女黨員,必須按照黨員標準嚴格要求自己,除了在產假期間或因某些特殊原因,經組織同意可以暫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外,其餘假期應參加黨的組織生活。黨組織要關心請長假的女黨員,加強對她們的教育、管理和服務。在過組織生活時,應提前通知她們參加,並告訴她們會議的內容,使她們預先做好準備。對她們的一些實際困難,要盡可能幫助解決。要注意了解她們的思想情況,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工作,使她們在請長假期間能及時得到黨組織的教育和幫助。
11.因公出國(出境)黨員的組織生活
凡由國家派遣出國留學、講學、進行學術交流或科學研究以及出訪等的黨員,其組織關係一律由原所在單位黨組織保存。原單位黨組織應開具黨員證明信,由本人交給派出部委保存。派出部委將黨員名單通知我國駐外使(領)館黨委,各駐外使(領)館黨委根據黨員人數、分布狀況以及駐在國具體情況,建立臨時黨支部、黨小組或單獨聯係安排過組織生活。
援外人員中的黨員組織關係,由派出單位統一轉移。中央國家機關由部、委的機關黨委或政治部歸口辦理,地方由各省、市、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歸口辦理,人民解放軍由總政治部歸口辦理,地方由省、市、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辦理,統一轉到外交部政治部,再由外交部轉往我國駐外使(領)館黨委,其組織生活由各駐外使館黨委根據黨員人數、分布狀況及駐在國具體情況,通過建立臨時黨支部、黨小組或單獨聯係安排過組織生活。在完成援外任務回國時,黨員組織關係由我駐外使(領)館黨委轉回外交部黨委國外工作局,再轉給本人原工作單位或新分配的工作單位的黨組織,恢複其正常的組織生活。
中央國家機關部門(包括所屬單位),長期派駐港澳地區工作的黨員,經派出單位審查批準並征得中央港澳小組同意後,由國務院港澳辦公室通知廣東省委八辦接收其組織關係,派出單位直接將其組織關係轉到廣東省委八辦。在港澳期間,黨員人數在3人以上的,應組成黨支部或黨小組,定期過組織生活。若人數少,可暫不過組織生活,但應采取適當方式與黨組織保持聯係。
凡在國外已建立勞務公司黨委的部門的出國勞務人員中的黨員,其組織關係不再通過外交部和使(領)館接轉,由國內派遣部、委和其所屬的駐外勞務公司自行接轉,或將正式關係留在國內,隻開黨員證明信,由駐外勞務公司黨委根據人數、駐在國具體情況等建立黨支部、黨小組,安排過組織生活或進行單獨聯係。未建立駐外勞務公司黨委的,仍由外交部接轉其組織關係或黨員證明信,其組織生活由駐在國使(領)館黨委根據情況安排。
12.因私出國(出境)黨員的組織生活
黨員請假出國(出境)探親或辦理其他私事、勞務輸出、自費留學(含伴讀)等,他們的黨員組織關係仍保留在原單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其中因自費留學(含伴讀)而辭職的黨員,可將其組織關係與行政關係一起轉入其居住地保存。黨籍保留期限應同黨組織批準其出國(出境)的期限一致。自費留學(含伴讀)的應以其入學通知書上注明的學年為準。黨籍保留期間停止其黨組織生活。
黨員如期回國,應及時向原單位黨組織彙報其出國(出境)期間的情況。黨組織也要主動關心了解他們在境外的情況和表現,如無問題,即可恢複其組織生活。
黨員超假回國,本人要向黨組織申訴理由,經黨組織審查,如理由正當,又無問題的,可恢複其組織生活。無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的錯誤,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必要時給予適當處分,待本人有了認識時,也可恢複其組織生活。無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國者,一般不能恢複其組織生活。按自行脫黨處理,對發現有嚴重問題者,經審查,如情況屬實,要嚴肅處理,有的要給予開除黨籍的處分。
經批準出國定居的黨員,如果以後又回國,本人要求解決其黨籍問題的,由原所在單位黨組織向本人解釋說明,他們因長期脫離黨的生活,原則上不能恢複其黨籍,回國後表現好的,可以重新入黨。如有特殊理由,認為可以恢複其黨籍者,要由縣或相當縣一級的黨委組織部門審查,報省、市、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批準。
自費出國留學的黨員,學成回國後,經過了解,如證明其在外確無問題,可以恢複其組織生活。如果是預備黨員,在國外學習期間表現良好,可以按期轉正。
13.擔任外商代理人的黨員的組織生活
黨員擔任外商代理人後,應保留黨籍,停止組織生活,組織關係保留在原單位。停止組織生活期間不再交納黨費,不閱讀黨內文件。
核心概念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黨章規定,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不同基層黨組織在基層單位職能有所不同。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區黨組織,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非公有製經濟組織中的黨的基層組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團結凝聚職工群眾,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製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不領導本單位的業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