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俊,字士彥。廣西宜山人。生於公元1430年(明朝宣德五年),卒於1496年。1460年(天順四年)考中進士。即任刑部浙江司主事,不久擢為浙江司員外郎。以後出任福建按察副使、湖廣按察副使、廣東按察、山西布政使、廣東左布政使,最後官至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四川,卒於四川。
馮俊生於窮鄉僻壤的邊陲,而宦跡遍及全國。他一生專事“伸冤理枉”,以澄清吏治為己任,來挽救已露端倪的政治危機,可謂竭盡全力。在任刑部浙江司時,他“獄無巨細,必引鞫自理”,而且辦事效率極高,“案牘如山,一日即得,判筆如飛,吏三人錄其手稿不暇給也。”
馮俊一介身於官場,即勤於職守,才能顯露,因而很快被委以重任。公元1473年,明憲宗下詔在全國範圍內審理案獄。馮俊奉旨往廣東錄囚。當時,明統治集團正走向腐敗,官場日趨黑暗,朝廷中的權貴勢力日熾,他們結黨營私,把持朝政,地方豪右勢力也橫行鄉裏,魚肉百姓。一般的僚屬,甚至內閣大臣多攀附權貴。遇事,若有使“權幸者不便者”或有“稍涉權貴者”,一律專庇權貴,無所謂秉公辦事,而馮俊則秉性剛毅,遇事敢為,不與趨炎附勢者同流,也不為權貴所屈。在廣東,他“伸理冤枉平反矜疑,動以數百。”
其中最著名的案例是新會劉銘謀殺案。當時,廣東海康人吳金童攜妻女逃難到新會,新會豪右劉銘誘奸吳妻未遂,賄賂奸徒誘殺吳金童並棄屍河中。吳妻被迫負幼女投河抱夫屍死,凶手劉銘則逍遙法外。馮俊一經查訪核實後,即逮捕劉銘等人處以極刑。馮俊為在新會無所倚靠的異鄉小民伸張正義,懲處當地作奸犯科的豪右大族劉銘,被時人讚為“民命是係”的“清官”。從此,馮俊的聲譽遠播。
1475年,馮俊赴福建任按察副使時,一到任,久聞他“行事風烈”的百姓即紛紛前來呈遞訟狀,控訴福建建寧衛指揮楊曄的罪行。楊曄是當地的一霸。他侵吞軍費,盤剝百姓,蓄“貸貲巨萬”。此人還殘忍成性,肆意殺人。曾有一人為避其害,而躲入棺材之中。楊曄探知真情後,竟令人放火焚燒棺木,把人活活燒死在其中。建寧府一帶為楊曄所慘殺者達數十人之多。但因楊曄是官曆永樂、洪熙、定德、正統四朝的東陽大學士楊榮之孫,在福建權勢極重,所以楊曄一直為福建的地方大吏所庇護,因而得肆虐建寧十幾年,使負冤者無所申訴。馮俊對控訴楊曄的狀子一律受理,每案必親自審理,不到半月,全部查實,即下令逮捕楊曄。楊曄潛逃京城,馮俊即上疏憲宗皇帝,在京師捕獲楊曄,處以死刑。馮俊到任伊始,敢於冒犯權貴,為建寧百姓除一大害,可謂難能可貴。
馮俊為官更可貴之處是他始終如一、剛直不阿的氣概,及晚年亦不衰。1495年,他被擢升為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四川。是時,明朝中央政府在川黔、川滇邊界的少數民族地區,一直未能實行有效的行政統治,隻能任命各族土司為土官,但“莫能控製”。所以,各土司“雖受天朝爵號,實自王其地。”對觸犯刑律、作奸犯科的土司,明政府均不敢依律懲治,而是準“以馬贖罪”,任其實行落後野蠻的統治,其中馬湖府的世襲土官知府安鼇,尤為殘暴,對各族百姓敲骨吸髓,每歲收入銀萬兩,奸淫婦女不可勝數,還用宗教巫術殘殺不滿其統治的各族百姓。安鼇甚至與中央政府分庭抗禮,迫走平夷長官王大慶,殺王的胞弟。四川曆任督撫因懼安鼇勢力,均不敢加以懲治,至使安鼇橫行二十幾年。而馮俊入川不到半年,即授計智擒安鼇,將其投獄判罪,“明正典刑”。後又請準廢土官,立流官,翦除了馬湖少數民族上層分子中的反動割據勢力,進而加強了中央政府對各族土司的控製,在客觀上有利於少數民族地區的進一步開發。“蜀人以為千百年來所僅有也,相率為詩歌,傳誦其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