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5章 作弄李宗仁(6)(3 / 3)

國民黨宣傳眾口一聲,說蔣介石1949年1月21日下台後,副總統李宗仁隻是代總統,不是總統,但在中外有識之士眼中,卻明明認為李宗仁是總統,而蔣介石下台後已是平民。既已為“國民一分子”了,說回頭重任總統就重任總統,而不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程序,自然是站不住的。因為蔣介石下台明明是《中華民國憲法》第49條“總統缺位”的情況,縱李宗仁在美構成“缺位”,依法仍應“由行政院長代行其職權”,再“依本憲法第30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既然憲法硬性規定如此,既然當時已“由行政院長代行其職權”(行政院長是閻錫山),則蔣介石的“複職”,即屬“違憲”。

1950年3月1日,蔣介石在《複行視事文告》中說:“李代總統自去年11月積勞致疾,出國療養,迄今健康未複,返旆無期,於是全體軍民對國事惶惑不安,而各級民意機關對中正責望尤切。中正許身革命四十餘年,生死榮辱早已置諸度外,進退出處,一唯國民之公意是從。際此存亡危急之時期,已無推諉責任之可能。爰於3月1日複行視事,繼續行使總統職權。”(《總統蔣公思想言論總集》第三十二卷,第254、255頁)事實上,李宗仁當時是開刀割十二指腸發炎,他在1950年1月間,健康已大致複原。他能在蔣介石複職第二天就去白宮做客,足證所謂“健康未複,返旆無期”之說,不能成立。薩孟武《中國憲法新論》裏說:“林紀東教授把第49條分析為四種場合:一、總統缺位,二、總統及副總統均缺位,三、總統因故不能視事,四、總統及副總統均因故不能視事。缺位謂因死亡辭職或罷免等,無法再於任期內行使職權。因故不能視事謂臥病或出國等,暫時不能行使職權。”李宗仁當時才真是符合總統“不能視事”條件的人。若照《中華民國憲法》延續“不能視事”的情況,理應由“行政院長代行其職權”,再“由立法院院長”於三個月內(第51條),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的任期為止,絕無“國民一分子”蔣介石突然“複職”之理。

中外有識之士眼中明明認為李宗仁是總統,是不乏證據的。李敖藏有1949年12月7日胡適給李宗仁信的原本,信封上明寫“敬乞代呈李大總統”(H.E.The President of China),信中也明寫“德公總統賜鑒”。原文是:

德公總統賜鑒:

今午因宿約出門,無法趕到機場迎候大駕,十分歉仄。昨曾托郭複初兄(現仍住公所在醫院,一一五四號)轉達歉意,想已達尊覽。頃見友人赫德曼夫人,她說,醫院特邀她去照料我公住院初期看護的事,我很高興托她代帶短信,歡迎我公與夫人同行諸友,並祝我公早日康複!赫德曼夫人曾看護我七十七日,其人最老成謹慎,可以完全信任。主持診斷的醫士梅倫尼先生也是我的老友,最同情於中國,可以完全信任。匆匆敬祝

痊安

胡適敬上?三十八年十二月七日

明午去美京,明晚在彼有演說,兩三日後可回紐約。

敝寓電話是Bu-8-5199

適附上

李敖還藏有胡適當時給李宗仁的一張名片,原文是:

德公總統賜鑒:

明天大駕飛到,適因有宿約,不能到機場奉迎,十分抱歉。敬留字奉候大安。

胡適敬上

在這些文證裏,足見李宗仁在有識之士胡適眼中,是地地道道的“總統”、是“李大總統”,並不是什麼“副總統”或“代總統”!蔣介石非法複職已是無可爭辯的曆史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