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不會掉餡餅,這句警言流傳至今,但是騙子層出不窮的騙術還是讓人防不勝防。這些騙術既有未曾見過的新騙術,也有“活用”的老騙術。為了保護你的財產安全,我們想通過防騙攻略,揭發林林總總的騙術,結合具體案例進行“拆招分析”,根據騙局特點提醒其所針對的主要施騙人群,告訴你遇到這樣的情況應如何應對,如何保護自己、懲罰騙子。
警示:如果你詐騙了2000元以上的公私財物,就可能已構成犯罪。
什麼是詐騙行為。
詐騙行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虛假的事實,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的特征。
1、客體要件。
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麵。
詐騙罪在客觀方麵表現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詐騙行為最突出的特點是,行為人設法使被害人產生認識上的錯覺,以致“自願地”將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財物交付給行為人或者放棄自己的所有權,或者免除行為人交還財物的義務。
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類。其一,虛構事實,即行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無中生有”地誘使他人上當受騙。例如,謊稱能代被害人購買某種廉價商品;謊稱能為被害人提供某種服務(如打贏官司);謊稱能為被害人治病;以假物冒充真物;假冒僧、尼,誘人奉獻,騙取財物。這類詐騙,常常是利用有些人缺乏警惕,或愚昧無知,或貪財圖利等不健康心理,而使之受害。虛構事實可以是無中生有地全部虛構,也可以在部分事實的基礎上渲染誇張地部分虛構。其二,隱瞞真相,即隱瞞客觀上存在的事實情況,既可以是部分隱瞞事實真相,也可以是隱瞞全部事實真相。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應當告知對方某種事實,而故意不告知,使對方在受蒙蔽的情況下“自願地”將財物交給行為人,以實現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在實際生活中發生的騙術,往往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方法交織在一起,行為人的目的就是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陷入錯誤,信以為真,從而自願地將財物交出。當然,這種自願並非財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真實意思的反映,而是被行為人所造成的假象迷惑的結果,也就是說,是被害人基於認識錯誤所致。因此,行為人的欺騙與被害人信以為真的自願交付財物是緊密聯係的。
3、主體要件。
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詐騙罪的主體。
4、主觀方麵。
詐騙罪在主觀方麵是故意,並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且無論所騙財物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他人所有,或者轉歸集體非法占有的,不影響詐騙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