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的途徑包括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即委托辯護)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指定辯護)。本章主要介紹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這兩種方式。
第一節委托辯護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對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的兩種稱謂。公訴案件中,受刑事追訴者在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以前,稱為“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後,則被稱為“被告人”。
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參與訴訟,協助其行使辯護權。
一、聘請律師的時間
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谘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最遲在開庭10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
二、聘請律師的方式
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看守機關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辦理案件的有關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向其所委托的人員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犯罪嫌疑人僅有聘請律師的要求,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
三、如何辦理委托手續
(1)當委托人決定聘請某位律師擔任其辯護人時,應與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署《委托協議》一式二份,一份委托人留存,一份由律師事務所存檔(應注意的是,委托人應與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協議,不要與律師個人簽訂,以免在雙方發生爭議時,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證)。
(2)委托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並簽署《授權委托書》一式三份,一份交辦案機關,一份由承辦律師存檔,一份交委托人保存(應說明的是,委托人的身份證並非是法律所規定的必須出具或提交的手續,但由於各地辦案機關的要求不同,有些機關可能會要求律師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3)律師事務所給承辦律師開具律師事務函,由律師交辦案機關。
四、特殊案件聘請律師的批準問題
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辦案機關不能因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的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需保守秘密而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根據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第二節指定辯護
指定辯護是指刑事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時,人民法院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被告人進行辯護。法院指定辯護屬於法律援助範疇,在此情況下,被告人及其家屬不需要支付辯護律師的費用。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分為應當指定辯護和可以指定辯護兩種。
一、在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幾種情形時,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
1.盲、聾、啞人或限製行為能力人(年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的人);
2.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
二、人民法院可以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情形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為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7種情形可以指定辯護: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托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我國的刑事訴訟中的指定辯護隻適用於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被指定的辯護人隻能是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