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5.1反並購的預期(1 / 3)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全球掀起了一次又一次的傳媒並購浪潮,傳媒企業並購數量和規模日益增加,並購和反並購鬥爭日益激烈,管理層務必保持對市場各構成因素的敏感性,事先采取一些預防性的措施,並製定可以立即實施的應急措施,避免在並購行為驟然發生時措手不及。

1.建立合理的持股結構

並購公司的關鍵是並購到“足量”的股權。一個上市公司為了避免被並購,應該建立一種股權結構,在這種股權結構中,公司股權難以“足量”地轉讓到並購者的手上。很顯然,這裏所謂“合理持股結構”的“合理”,是以反並購效果為參照標準的。建立這種股權結構,其做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自我控股。

即傳媒公司的發起組建人或其後繼大股東為了避免公司被他人並購,應取得對公司的控股地位。其中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一開始設置公司股權時就讓自己控有公司的“足量”股權;另一種情況是通過增持股份加大持股比例來達到控股目的。

自我控股又有控股程度的差別。從理論上說,隻要持股比例低於50%,“敵意並購”就可能發生,公司就要麵臨反並購問題。自我控股如果達到51%的比例,那麼敵意並購不再可能發生,並購與反並購問題不複存在。但持股占多少比例才為合理呢?這要視控股股東及目標公司的具體情況而定。一般來說,在股權分散的情況下,對一個公司持有25%左右的股權就能控製該公司。持股比例太小,難以收到“足夠”的反並購效果;持股比例太大,則會過量“套牢”資金。合適的持股比例點位應是這兩方麵的“平衡點”。

(2)交叉持股或相互持股。

即關聯公司或關係友好公司之間相互持有對方股權,在其中一方受到並購威脅時,另一方施以援手。比如A公司購買B公司10%的股份,B公司又購買A公司10%的股份,它們之間達成默契,彼此忠誠相互保護。在A公司淪為並購靶子時,B公司則鎖住A公司的股權,加大並購者吸納“足量”籌碼的難度,同時B公司在表態和有關投票表決時支持A公司的反並購;反之,B公司受到並購威脅時,A公司也同樣去做。在日本,公司之間的相互持股現象相當普遍。這種公司往往還在公司資本經營中一致行動。

在運用交叉持股策略時,需要注意幾點:

第一,有的國家法律規定當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一定量股份時,後者不能持有前者的股份,即不能相互出資交叉持股。

第二,交叉持股實質上是相互出資,需要占用雙方公司大量資金,影響流動資金的籌集和運用,違背公司通過發行股份募集資金的初衷。

第三,交叉持股有可能讓並購者的並購襲擊達到一箭雙雕的結果。如果A、B相互持股20%,雖然這大大增加了並購A或B的難度,但一旦並購了其中的一家,實際上也就間接並購了另一家。這種一箭雙雕的效果往往引發並購者對交叉持股公司發動並購襲擊。所以交叉持股作為一種反並購策略,如同赤壁之戰時的連環船,固然有相互照應共同禦敵的作用,但一旦遭遇火攻,將會一敗塗地。

(3)把股份放在朋友的手上。

這種做法有兩個好處:一方麵增大並購者吸籌難度和成本;另一方麵在有關表態和投票表決中,朋友股東可支持公司的反並購行動。但是,在不同國家會受到不同的法律限製。比如,英國法律禁止目標公司在出價期間向友好公司發行股票,而美國法律則無此類限製。在我國,《公司法》實施之前,股份公司可以定向募集股份,進而有定向募集公司。而《公司法》實施之後,股份公司要麼是發起設立,要麼是社會募集設立,而上市公司一般是向社會公眾募集設立,向特定法人或自然人定向發行股份是不允許的。因此在我國,為了實現朋友持股,通常的做法可以是邀朋友一起成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股東,也可以說服朋友參與公募股份的認購。

(4)員工持股計劃。

中國還屬於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相比,職工收入都很低,投資能力較弱。很多國內上市公司普遍把發行內部職工股並盡早將其上市流通當作重大的員工福利來推行,很多公司一上市,職工就把手中的股票賣出去,以求盡快套現。所以各傳媒上市公司員工持股比例很小,因此員工持股計劃難以充分起到反並購的作用。

(5)發行不同表決權的股票。

並非所有的國家都遵循一股一投票權的原則,無投票權股票的發行也很普遍。在法國,持股一定時期的股東可能獲得雙倍投票權。在德國、法國、荷蘭等國家,管理層可以限製股票的投票權,最大幅度由5%至15%。這種做法本意是使小股東免受大股東的侵害。不過,這種限製投票權的能力常被用於抗擊“敵意並購”。在所有歐盟國家中,荷蘭給予發行有限的表決權股票的自由度最大。荷蘭公司可發行優先股,賦予持有者對發行公司很大程度的控製權。通常這些股票向發行公司的管理機構和監事機構的董事和監事發行。變更公司章程或優先股股東進行投票,可有效地委任公司董事,於是,普通股股東就被剝奪了委任董事的權力。但是,在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目前均不允許發行此類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