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是生存之本,糧食供應是城市的生存命脈。那麼,在古代社會裏,中西方的城市到底是如何解決糧食供應問題的呢?它們解決糧食問題的方法和途徑有什麼不同?這種解決方式的不同與中西方之間大的社會背景有什麼聯係嗎?我們對此進行了專門研究。發現中西雙方既有相似的一麵,也有不同的一麵。它們的區別,既反映中西方古代城市具有不同的結構和功能,也反映兩者的城鄉關係存在著很大差異;然而,歸根結底,它們的差別體現了中西雙方社會結構的不同,即一個是大一統的社會,另一個是分裂割據型社會。
一、西歐中古城市的糧食供應
中世紀西歐城市的糧食供應主要有兩個渠道:即“農業腹地”(hinterland)和“長途貿易”。“農業腹地”是指城市周圍的鄉村郊區。它受到城市生活的直接影響,生產結構完全依賴城市生活的需要而發生相應改變,生產的組織和銷售已經完全或部分地市場化,並隨著城市市場的變動而變動,幾乎成為城市市場起伏變化的縮影。因此,西方學者幹脆把這樣的鄉村稱之為城市的“殖民地”,即被城市“殖民化了的”鄉村地區。
然而,西歐的城市主要是“平民”生活區,他們與鄉村之間沒有形成貢賦關係,不能向農民征收稅賦,農民沒有向城市交納貢物的義務。所以,兩歐城市最初的糧食需求隻能來自城鎮周圍農民的銷售。這種糧食貿易屬短程運輸,主要滿足附近的城鎮和牧區。大約從12世紀起,西歐城市迅速發展,給糧食供應帶來巨大商機。鄉村開始組織專門化的糧食生產,向城市出售剩餘農產品,城鄉分工出現,鄉村成為城市的糧食市場。據格拉斯研究,12世紀以前,英國曾經有一個穀物生產的“前市場”時期,那時剩餘的穀物還留著不賣。但是,到了12世紀末、13世紀初,英國地方市場形成,莊園為滿足自身需要,調整結構,擴大糧食生產,專門出售剩餘穀物。以溫切斯特主教地產為例,13世紀時,其糧食生產的比重不斷加大,小麥生產從1208~1209年的55.3%上升到1299~1300年的66.2%。城市的糧食需求也在不斷增加。據英國著名中古經濟史專家波爾頓估計,一座3000人口的城鎮,每年至少消費掉1000噸穀物。這個數字相當於4500英畝耕地的年產量。如果按兩田製耕作,加上休耕地,總麵積達到9000英畝;如果按三田製耕作,也需要7500英畝的耕地。城鎮的糧食主要依靠城郊的生產來供應,城郊以內出現了專門化的糧食生產,成為城鎮最直接的“農業腹地”。
研究中看到,中小城鎮的糧食供應商主要來自鄉村,多為小商人。他們收集各地村莊的剩餘穀物,就近銷售。由於糧食貿易的地位重要,又是大宗買賣,因此也吸引了不少專職商人參與進來,在英國形成了一批“糧食商”。隨著城市擴大和人口增長,城市對糧食的需求劇增,城鎮的商人也開始熱衷糧食貿易,參與糧食買賣,由此在糧食貿易中又形成了一批“中間”批發商。1300年,倫敦至少有38位大商人從事糧食批發貿易。愛德華一世統治時期,英國正在與威爾十、蘇格蘭及法國作戰。當時,替王室采辦糧食、供應軍隊,成為一項巨大生意。它引來了許多糧食商,使英國國內的糧食貿易很快發展起來,其結果不僅促進了英國城鄉之間的商業聯係,也有利於英國整個商業網絡的形成。
較大城市的糧食供應除了依賴自身的“農業腹地”之外,還需要依靠“長途貿易”來提供。首先,商人從集市或遠距離的糧食產地收購糧食,通過水路運往城市。但是,運進的糧食不能在城內直接售賣,必須在當地尋找代理人。這種代理人最初就是“旅店老板”。這些老板充當了糧食貿易的最早“代理商”。按照規定,西歐城市既不允許外來商人插足零售業;也不準許從事零售業的“中間人”進行大規模的糧食交易。因此,“旅店老板”自然而然就成為糧食銷售的“經紀人”。在法蘭德斯,這樣的“老板”被稱作makelaren,在德國被稱作unterkaufe,在英國被稱作broker。他們依靠這種“掮客”身份,為自己聚積了大量的財富,成為城市的上層階級。
在城市內部,城市當局為保證市民生活的需要,對糧食市場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首先對城市的糧食進口實行壟斷管製,防止個別商人操控糧食市場,造成價格猛漲。他們要求糧食必須公開買賣,鄉村賣主與城市買主之間必須在公共場所直接交易,從而壓製糧食中間商的活動。13世紀的城市檔案對糧食的“公開交易”有明確規定,如:在農民未進城賣糧以前,不允許下鄉收購糧食,以禁止預先囤購;進城的糧食必須直接運送到市場,並在規定的期限內賣給市民。此外,城市當局還規定,屠戶不得窖藏肉類;麵包師購買的穀物,不得超過其爐灶的需求能力;市民家庭購買的糧食,也不得超過其本人及家庭的需要。為防止糧價人為上漲,他們還規定,麵包的重量必須與小麥的價格相對稱。
為了加強管理,維護城市糧食市場的有效秩序,“城市公會”的官員們還組織起來,以保護市民免受欺騙、投機和壟斷的危害。他們小心地對各類商品進行仔細的檢驗,發現質量不好或以次充好的產品,就要沒收或銷毀,並處罰有關人員。受處罰者往往被驅逐出境。城市設有專門管理麵包與麥酒的“巡回法庭”。每年的米迦勒節(Michaelmas),城市市長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同釀酒師商討麥芽的價格,如果價格偏高就要降低。在英國的布裏斯托爾城,市長就職的那一天,要聽取食品師代表的宣誓,這些食品師包括麵包師、釀酒師和屠夫等。在考文垂,新任市長就職時,也對城市供應表示極大關注,並親自負責掌控麵包、麥酒和各種食物供應的“巡回法庭”。因此,城市當局對城市糧食市場的管理是排斥任何競爭的,它體現著“共同福利”的原則。
在城市職業當中,中世紀的食品供應商占有很大比例。他們主要從事食品的加工和銷售。比如,在英國的黑勒蘇汶,13世紀時該城按照分工,共有35種職業,其中一半職業是食品的加工和銷售。更大的城市,也存在類似的局麵。比如,在英國的埃克塞特,1377年時,食品供應商(victualler)就占到該城全部職業的21%;如果再加上經營糧食買賣生意的旅店老板,該比例就將上升到近30%。在溫切斯特城,專門從事食品行業的比例就占全部職業的26%—33%。英國諾維奇城保存下來的“法庭卷檔”顯示,中世紀從事生活必須品生產與銷售的職業有:穀物經銷商、奶製品銷售商、魚販、禽販、廚師、釀酒師、屠夫和麵包師等。這些職業隻是記錄了全部食品行業的一小部分。
由於中古西歐社會是一種割據分散的社會,城市在原則上也是一塊割據自立的封建單位,它們必須在封建社會的汪洋大海中自謀生路,自求生存,因此在糧食供應問題上天然就有一種“緊張”的感覺,以致於城市的頭麵人物,其首要任務就是關注城市的供應問題。這是西歐的特點。
二、中國古代城市的糧食供應
與西歐相比,中國古代城市的糧食供應主要通過官府調拔和市場配置來進行,我們似乎看不到“農業腹地”的存在,或者說對於“農業腹地”的要求沒有西歐那樣嚴格,而是比較鬆馳、模糊。
首先,政治型城市的糧食供應主要依賴政府的直接調撥和配給。如南宋時,都城臨安有大量軍隊、官吏及其他政府人員,“凡諸軍、諸司、三學及百司顧卷、諸局工役等人,皆給焉”。其中僅糧食一項,年供應量高達170萬石。這些糧食部分來自租稅上的供米,部分來自“和糴米”。如乾道元年(1165),來自兩浙各地的租稅米為80餘萬石,來自各地的“和糴米”為70餘萬石。再如常州城駐軍的糧食供應,舊額每月為米5000石,一年合計6萬石;南宋後期雖有減少,每年仍有近2.8萬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