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重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功能,可有效地補充工業產權保護,如對於未受專利和注冊商標保護的發明或者標誌給予的補充保護等。
以上是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形式。如果幾種知識產權發生衝突,遵循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如一幅具有獨創性的美術作品,應享有著作權,但這幅作品作為圖案附在商品上具有識別性就可以注冊為商標,如果可以在工業上應用,還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如果作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使用,可以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特例:早在奧運概念傳入我國之前,我國五環圖注冊商標有110 多件,如乒乓球、自行車外胎、藥品等。這些在先權利可在原有的範圍內繼續使用,不得擴大和轉讓等。
(二)知識產權的特點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具有與其他財產不同的特點。
1. 專有性
也稱為獨占性、排他性或壟斷性。專有性直接來自於法律的規定或國家的授予,是指知識產權專為權利人所享有,非經法律特別規定或者權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和處分。
2. 地域性
一國(一個法域)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隻能在該國(該法域)範圍內有效,在其他國家不發生法律效力。除了在有些情況下,依據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以及個別國家承認另一國批準的知識產權有效以外,在哪個國家申請保護,就由哪個國家授予權利,而且隻在授予國的範圍內有效,而對其他國家則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其他國家不承擔任何保護義務。
3. 時間性
有法定的保護期限,一旦保護期屆滿,或因其他程序使得尚未屆滿而喪失權利,則權利終止,成為公知技術。
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規定不完全相同,隻有參加國際公約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時間性”主要針對經濟權利,而人身權則永遠不會改變。
4. 獲得需要法定程序
知識產權不能自然形成(著作權除外)。如專利權須經申請, 由國家主管機關依據相應的法律審查、批準才能獲得;商標權須經登記、注冊等才能得到法律確認,獲得專用權。
此外,知識產權還受到一些法律方麵的限製,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對於專利權,法律規定有強製許可或強製實施許可製度;對於著作權,法律規定了合理使用製度。
(三)知識產權製度的建立
西方國家於17 、18 、19 世紀開始建立並完善知識產權製度, 是知識產權製度最早的推行者,也是最大的受益者。英國作為近代歐洲工業革命的發源地,同時也是知識產權製度的發祥地,於1623 年頒布的《壟斷法》(Statute of Monopolies), 是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這部法律的施行極大地推動了當時英國采礦、冶煉、運輸、手工業製造等各個產業的發展,實施100 年所創造的物質財富是英國建國十幾個世紀的總和。1851 年英國發起並主辦第一屆世博會,展示了英國最新的工業成就,包括珍妮紡織機、蒸汽機車等以專利形式存在的技術發明,充分展示了製度創新對科技創新所起到的作用,而其他國家展示的則是農產品、手工業製品。中國當時參展的唯一產品是茅台酒。1709 年英國頒布的《安娜法令》為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該法確立了近代意義的版權思想,對世界各國後來的版權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
從製度經濟學的視角來看,14 世紀中葉(明朝初年)的中國, 科學發現、技術發明以及教育與資本積累的水平絲毫不亞於18 世紀70 年代的英國,但工業革命卻發生在英國而沒有發生在中國。中世紀中國在向近代中國的發展過程中,缺乏一個必要的鏈接,也就是企業家階層的缺失。按照熊彼特的觀點,企業家是創新精神的人格化。經濟學家若斯認為,中國缺少企業家階層,也就不會有技術創新,從而就不會有產業革命,這一切都源於製度的缺失,也就是沒有知識產權製度所致。
中國是在近代社會才有了知識產權製度。清政府在19 世紀末、20 世紀初先後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商標注冊試辦章程》以及《大清著作權律》是中國近代史上第一部專利法、商標法和版權法,比西方國家晚了將近200 年,比巴西、印度等發展中國家也晚了將近100 年。雖然中國知識產權製度建立較晚,但國際化進程較快,目前與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問題上的差距不在於製度本身, 而在於製度的運用能力和水平。
目前所有發達國家和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總共178 個)都建立了知識產權製度。1900 年以前45 個較為發達的國家建立了知識產權製度,使由個人興趣支撐的零散的技術創新活動變為由利益驅動的有組織的技術創新活動,其整個工業麵貌發生了變化。
(四)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和作用
1. 鼓勵和調動發明創造的積極性
在改革開放之前,我國長期依靠獎勵製度來鼓勵發明創造,實行的是所謂“一家開花,百家引進”的體製,在這種體製下,發明人得到的回報是獲得獎狀、獎金(象征性)等獎勵,發明人不能從發明創造的實施中獲得經濟效益,不利於調動發明創造的積極性。
知識產權製度是激勵科技創新的有效經濟方法和法律手段,它為發明人提供法律保護,保護他們發明創造的專用權,使他們通過自己的使用或者通過允許他人有償使用,收回發明費用並可以獲得超額價值。這是一種有效的激勵創新的機製,使發明創造的價值由市場來體現,避免了缺乏客觀約束力的審核和評價(政府獎勵), 從而極大地鼓勵和調動了人們發明創造的積極性。
美國作為20 世紀迅速崛起的知識產權強國,在運用知識產權製度維護自身利益方麵達到了極致。美國政府宣稱,維護一個有效的、強有力的知識產權製度,是其堅定不移的國際、國內立場。近些年來,美國靠“三大片”來影響世界、賺取利潤。第一是代表美國飲食文化的麥當勞的土豆片,第二是代表美國影視文化的好萊塢的電影片,第三是代表美國信息文明的矽穀的矽晶片,這三“大片”片片都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美國的實力所在、命脈所係, 因而美國力推在全球高水平地保護知識產權。
2. 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
發明創造的真正意義在於其實際應用。專利權的排他性使得其具有優越的市場競爭地位,通過實施可以獲得經濟效益,這就為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添加了動力。專利製度是利用經濟杠杆,而不是行政命令來鼓勵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
專利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促進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鼓勵使用新的、更好的技術,這是專利法與商標法、著作權法之間的重要區別之一。專利法的有些規定就是為了有利於技術的推廣應用而專門訂立的,如保護期限。在這三種主要的知識產權中,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最短,世界各國的法律都如此規定。較短的保護期限有利於權利人加快實施步伐,更多地贏得市場的獲益周期,同時也有利於公眾盡快地自由使用專利技術。
3. 合理調整發明創造的利益關係
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財富的構成發生了變化,以土地、資源、資本為代表的有形財產的作用相對下降,無形財產的地位在不斷提高,如比爾蓋茨的微軟就是一個知識創造財富的神話,比爾蓋茨本人連續14 年成為世界首富。
知識產權的核心價值在於獲取壟斷利潤。為了激勵更多的人投身創新活動,國家通過法律允許知識產權權利人在一定時期內、以一定力度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創新成果,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於專利製度而言,在保護專利權的同時,對享有專利權的發明內容向社會公開,也就是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專利的同時,要向社會公開自己發明的成果。在專利製度中將保護與公開這兩者結合了起來,以專利的保護換取發明內容的公開,公開是以保護為條件的。這樣不僅是公平合理的,而且為社會各方選擇合適的發明創造成果提供了有利條件,可以推進發明創造成果的應用、實施。專利製度還規定,超過了專利保護期限的發明將進入公有領域,成為社會公共財富,體現了發明人與公眾利益的平衡,這對社會發展與進步也是有利的。
4. 促進科技信息的傳播
保護專利權,這就為科技信息的公開和傳播創造了條件,具體表現為專利文獻的公開和傳播。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必須對發明創造做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通過閱讀說明書就能實施該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政府必須進行公告,公眾能夠通過正規渠道查詢專利文獻,獲得發明創造的內容。專利文獻有專門的分類體係,其詳細程度遠遠超過目前普遍采用的圖書分類體係,使用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方便、迅速地找到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