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旅途權益詳查詢(1 / 2)

旅遊者的基本權利

作為一個旅遊者,應該詳細了解相關的旅遊權利、義務。隻有充分了解了相關的權利、義務,才能在旅遊過程中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益和遵守相應的旅遊法規,使旅遊玩得愉快、玩得順利。從而避免那些不愉快的事情發生。同時也會促進旅遊業的健康、持續發展,使旅遊形成良性循環。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的旅遊者本身卻常常不重視自己的權利、忽略自己的義務。許多旅遊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常常忍氣吞聲,或在接受了道歉之後便放棄自己應該得到的補償。如某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擅自改變旅遊路線或取消遊覽項目,旅遊者卻認為這是“正常”現象,這其實是侵犯了旅遊者的權利。又如,航空公司臨時取消航班,不及時通知或對旅客沒有妥善安排,很多旅客雖然有意見,但不據理力爭。而旅遊者的權利明明受到了侵犯,卻沒有進行相關的維權行動。所以遊客應該知道自己應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基於此,我們查閱了有關文件及法律條文,整理如下,以饗讀者。

(1)旅遊者的權利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享有以下基本權利:①自由旅行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養、休息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製度。”這一規定中的休息權中就包括了旅遊者自由旅行的權利。

②對旅遊產品的知悉權:旅遊產品的知悉權,指旅遊者在購買旅遊產品(如旅遊路線、旅遊商品、食品菜肴、住宿設施)時對旅遊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內容、形式和費用等享有了解真實情況的權利。旅遊經營者不能提供虛假情況,不能欺詐和誤導旅遊者。

③安全旅行的權利:在旅遊活動中,旅遊者的人身、財產的安全要得到保障。旅遊經營者為旅遊者提供的旅遊項目及服務必須符合有關的安全標準。例如,所入住的飯店要有防火設施,在帶有危險性的旅遊活動中要提醒旅遊者注意安全,旅行社要為旅遊者辦理保險等。

④自主選擇權:自主選擇旅遊路線或者服務是旅遊者自己的權利。旅遊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旅遊產品,可以對旅遊項目進行比較、鑒別,自己決定購買或不購買哪種旅遊產品。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旅遊者,否則旅遊者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製交易行為。

⑤公平交易和締結合同的權利: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是平等的主體,旅遊者有權獲得旅遊服務的質量保障,有權要求合理的價格。因此,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要訂立旅遊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定下來,以保障旅遊者的權利不受侵害。

⑥獲得賠償的權利:在旅遊活動中,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受到侵害時,應依法得到必要的賠償和補救。旅遊經營者因自身的行為給旅遊者造成損害時,應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⑦旅遊者的人格權:旅遊者不分國籍、種族、性別、年齡、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在參加旅遊活動中,其人格權利是平等的,旅遊者的民族風俗、宗教信仰習慣要得到尊重和保護,不能受到歧視。

⑧投訴權和訴訟權:當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如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害、旅遊經營者未向其提供標準服務等,旅遊者可以直接與損害其利益的旅遊經營者進行交涉,要求其賠償損失;也可以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及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組織投訴,要求處理;必要時,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⑨法律與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在我國現行的法律與法規中,對消費者的保護體現在許多方麵。作為消費者的一員,旅遊者同樣享有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利。

(2)旅遊者的義務

旅遊者在行使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①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旅遊目的地的地方法規。

②自覺遵守旅遊秩序和旅遊景區、景點的安全規定和衛生規定。

③尊重當地民族風俗、宗教信仰等習慣。

④自覺遵守社會公德,愛護旅遊資源、旅遊設施,保護生態環境,不能從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公共秩序的活動。

⑤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由於條件有限,無法詳盡介紹,希望旅遊者在出門之前自行借閱查詢有關法律法規,合理合法地保障自己的消費權益不受到侵害。

旅遊安全

旅遊安全是旅遊者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也是旅遊業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國家旅遊局、公安部等機構多次召開全國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會議,先後出台了《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重大旅遊安全事故報告製度試行辦法》、《重大旅遊安全事故處理程序試行辦法》、《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等一係列關於旅遊安全方麵的法律、法規,使旅遊安全工作基本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為切實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旅遊者應了解一些旅遊安全管理方麵的知識。